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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-周易禅解---第12页

律。师出苟不以律。纵令徼幸成功。然其利近。其祸远。其获小。其丧大。故凶。孟子所谓一战胜齐遂有南阳然且不可也。佛法释者。初机对治之法。无过大小乘律。若违律制。则身口意皆悉不善而凶矣。
象曰。师出以律。失律凶也。
九二。在师中吉。无咎。王三锡命。
以大将才德。膺贤主专任。故但有吉而无咎也。陈旻昭曰。九二以一阳。而五阴皆为所用。不几为权臣乎。故曰在师中吉。以见在朝则不可也。佛法释者。有定之慧。遍用一切法门自治治他。故吉且无咎。而法王授记之矣。
象曰。在师中吉。承天宠也。王三锡命。怀万邦也。
自古未有无主于内。而大将能立功于外者。九二之吉。承六五之宠故也。为天下得人者谓之仁。故三锡命于贤将。即所以怀万邦。佛法释者。承天行而为圣行梵行等。所谓一心中五行。故为法王所宠。而授记。以广化万邦也。
六三。师或舆尸。凶。
不中不正。才弱志刚。每战必败。不言可知。佛法释者。不知四悉因缘。而妄用对治。反致损伤自他慧命。
象曰。师或舆尸。大无功也。
六四。师左次。无咎。
虽柔弱而得正。不敢行险侥幸以自取败。故无咎也。佛法释者。此如宣律师不敢妄号大乘。
象曰。左次无咎。未失常也。
六五。田有禽。利执言。无咎。长子帅师。弟子舆尸。贞凶。
柔中之主。当此用师之时。仗义执言以讨有罪。固无过也。但恐其多疑。而不专任九二之长子。故诫以弟子舆尸。虽正亦凶。佛法释者。田中有禽。妨害良禾。喻心有烦恼。妨害道芽也。利执言者。宜看经教以照了之也。然看经之法。依义不依语。依了义不依不了义。依智不依识。若能深求经中义理。随文入观。则如长子帅师。若但著文字。不依实义。则如弟子舆尸。虽贞亦凶。此如今时教家。
象曰。长子帅师。以中行也。弟子舆尸。使不当也。
上六。大君有命。开国承家。小人勿用。
方师之始。即以失律凶为诫矣。今师终定功。又诫小人勿用。夫小人必徼幸以取功者耳。苏氏云。圣人用师。其始不求苟胜。故其终可以正功。佛法释者。正当用对治时。或顺治。或逆治。于通起塞。即塞成通。事非一概。今对治功毕。入第一义悉檀。将欲开国承家。设大小两乘教法以化众生。止用善法。不用恶法。倘不简邪存正。简爱见而示三印一印。则佛法与外道几无辨矣。
象曰。大君有命。以正功也。小人勿用。必乱邦也。
(坤下坎上)
比。吉。原筮元永贞。无咎。不宁方来。后夫凶。
用师既毕。践天位而天下归之。名比。比未有不吉者也。然圣人用师之初心。但为救民于水火。非贪天下之富贵。今功成众服。原须细自筮审。果与元初心相合而永贞。乃无咎耳。夫如是。则万国归化。而不宁方来。彼负固不服者。但自取其凶矣。佛法释者。善用对破法门。则成佛作祖。九界归依。名比。又观心释者。既知对破通塞。要须道品调适。七科三十七品相属相连名比。仍须观所修行。要与不生不灭本性相应。名原筮元永贞无咎。所谓圆四念处。全修在性者也。一切正勤根力等。无不次第相从。名不宁方来。一切爱见烦恼不顺正法门者。则永被摧坏而凶矣。
彖曰。比。吉也。比。辅也。下顺从也。原筮元永贞无咎。以刚中也。不宁方来。上下应也。后夫凶。其道穷也。
比则必吉。故非衍文。余皆可知。佛法释者。约人。则九界为下。顺从佛界为辅。约法。则行行为下。顺从慧行为辅。刚中。故能全性起修全修在性。上下应者。约人。则十界同禀道化。约法。则七科皆会圆慧也。其道穷者。约人。则魔外不顺佛化而堕落。约法。则爱见不顺正法而被简也。
象曰。地上有水。比。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。
建万国亲诸侯。即所谓开国承家者也。佛法释者。地如境谛。水如观慧。地如寂光。水如三土差别。皆比之象也。约化他。则建三土刹网。令诸菩萨转相传化。约观心。则立阴界入等一切境以为发起观慧之地。观慧名诸侯也。此是道品调适。谓七科三十七品相比无间。
初六。有孚比之。无咎。有孚盈缶。终来有他吉。
柔顺之民。率先归附。有孚而无咎矣。下贱之位。虽如缶器。而居阳位。有君子之德焉。故为有孚盈缶。将来必得征庸。有他吉也。约佛法者。初六如人道。六二如欲天。六三如魔天。六四如禅天。九五如佛为法王。上六如无想及非非想天。今人道易趣菩提。故有他吉。约观心者。初六如藏教法门。六二如通教法门。六三如爱见法门。六四如别教法门。九五如圆教真正法门。上六如拨无因果邪空法门。今藏教正因缘境。开之即是妙谛。故有他吉。
象曰。比之初六。有他吉也。
六二。比之自内。贞吉。
柔顺中正之臣。上应阳刚中正之君。中心比之。故正而吉也。佛法释者。欲天有福。亦复有慧。但须内修深定。又通教界内巧度。与圆教全事即理相同。但须以内通外。
象曰。比之自内。不自失也。
六三。比之匪人。
不中不正。居下之上。又无阳刚师友以谏诤之。故曰比之匪人。佛法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