品中。全無二義。斷二必三。於理無疑。
【■記】此料揀斷二必三。五必至六義也。如輔行云。斷九二義異三品。一者得果。二者越界。第九一品。以有得果。及能越界。故斷至八有命終者。所以斷八不九也。
【□註】問。還有斷一二品。論五四生家家否。答。既斷二必三。豈惟一耶。
【■記】此料揀斷一二品不論家家也。問中由明斷欲三四品。三二論家家。故發此問。以初大品之初。一品潤二生。第二品潤一生。若斷此一二兩品。但損三生。故有此問。答中舉無不斷大品惑盡而命終之事。以顯斷二。既不論家家。惟斷一品。亦不論家家也。
【■備】既斷二必三。加行人無有不斷至三品而命終者。豈有斷一品而命終者乎。
【□註】問。還有斷六品論一生家家否。答家家者。受生處不一。既唯一生。則不論也。
【■記】此料簡斷六品不論家家也。問中由斷前六品。損六生。後三品未斷。猶有一生在。故有此問也。答中舉受生不一。得名家家。既明一生。只一處。非家家之義。故不論也。
【□註】問。斷五至二向。還可於此論功齊四品。論家家否。答。加行次人。既斷五必六。不同小超也。
【■備】加行次人。雖有二向之名。然此生必證二果。故與小超異。
【□註】三緣具足。方論家家。俱舍云。即預流者。進斷修惑。若三緣具。轉名家家。一。斷惑緣。斷欲修惑。三四品故。(此揀異任斷)。
【■補】目初果後。任運七生。
【□註】二。成根緣。得能治彼三四。成無漏根故(此揀異本斷超)。
【■補】在凡夫地。修四禪。用六行觀。以有漏智弱。不緣四諦而修。成無漏根。故無成根緣。
【□註】三。受生緣。更受欲有。三二生故(此揀異大超)。
【■補】大超之人。在凡夫地。聞唱善來。即證羅漢。故無受生緣。
【□註】頌中但說初後二緣者(斷欲三四品。即斷惑緣三二生家家即受生緣)論中既云預流果後。進斷修惑。即是治彼三四。成無漏根。義準已成。故不具說。
意謂。若在預流果前。或屬小超。或屬本斷超。猶未可定。今論既云。在預流果後。自屬加行次斷之人。成無漏根。三緣具足。其義自可準知也。故頌中不必具說也。
【□註】三緣缺一。非家家之義。若斷七八。亦具三緣。轉名一間。此約次斷。若小超人。既論家家。三緣必具。
【■記】此料簡次斷之人。五品不論功齊四品家家也。三緣具足下。示次斷之人論家家。俱舍下。引釋或難。俱舍但明前後二緣。不說無漏一緣。故以論中明指預流果後。則明屬加行次人。已成無漏根。非小超本斷超。可得混淆。不必更說也。若斷七八下。帶示一間。雖亦具三緣。轉名一間。無家家義。若小超下。兼示小超。若論家家。亦必具足三緣也。
【□註】輔行六上。若超若次。進斷三四。(文)得非小超亦至三四品耶。彼釋家家。三二處生故。以五品功齊四品。而總言耳。非謂小超至四品也。
【■記】此料簡小超。非止斷四品也。問中舉輔行。明超次進斷三四之文。以問小超之人。止超三四。答中約釋家家三二處義。中明輔行之文。乃釋超次。非連及小超。亦止超三四也。
【□註】又復小超至五品。而不至六者。由得果義故。
【■記】此揀小超。超五不六名家家。恐伏難言。次斷根性。斷五必六。得論斷第二大品惑盡。何故小超但至五。不至六耶。故註中牒而釋之。以明第六有得果義。若斷之。則成二果。不名家家也。今欲論家家。故小超但至五品也。
【□註】止觀六引婆沙云。次斷五品。名斯陀含向。超斷五品。名家家。次斷六品。名斯陀含果。超斷六品。名一往來。次斷七品八品。名阿那含向。超斷八品。名一種子。(文)。
【■記】此舉止觀所引。意取超斷五品名家家一句。證成上義。由上超次對明。謂超次之人。斷五必六。小超之人。斷五不六。故引而證之。然雖全舉所引。意取超斷五品名家家一句。證成上義。亦是起下文料簡也。
【■補】此中次斷一品。乃至五品。皆名斯陀含向者。以此是經生損惑。無斷惑緣。故斷三四品。不得論家家。斷七八品。不得論一間也。是知此次。即任斷之根性也。又云。此即止觀六上。超次對辨之文。由次斷中。不論家家一種子。故玉崗師意。以此中次斷為任斷也。俱舍論。以未起勝進道。名住果非向。不論超證。次證。悉皆十五心中名向。第十六心名果。縱斷上地七十一品。十六心時。皆但名阿那含果。未起勝進道。故。故止觀超次對辨。以次斷名向。超斷不名為向。又。所云次斷。自屬加行次斷。玉崗師似作任斷釋之。若任斷者。何必更論。且任斷之人。至第七生中。得盡苦際。不往上二界受生。諸經論中。具有明文。何得云六種那含。位在其中。故知但約加行次斷說也。問。若云住果。不得名向。則輔行明本斷超中。若本斷九品。今名三向。斷六品等。名二果向。復云何通。答。此是荊溪大師。據抑退之意。約意立名也。俱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