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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3-中国撰述史传部编年通史-古今图书集成释教部汇考---第30页

。上欲加以冠冕。師力辭。詔加圓通法濟大師。四月上駐蹕於會稽天旱。詔道法師。禱於圓通寺。即日雨至。上大說。
  紹興二年。帝於禁中。書佛經披讀。詔建觀音殿 按宋史高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紹興二年正月。上駐蹕於錢唐。升為臨安府。上每於禁中。書金剛圓覺普門品心經七佛偈。暇日常自披讀。以發聖解又御書阿育王山舍利塔。曰佛頂光明之塔。二月詔再建天竺觀音大士殿。
  紹興三年。詔僧居道上 按宋史高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紹興三年二月。廬山道法師申劄都省稱崇觀之後道士叨冒資品。林靈素王冲道輩視兩府者甚眾。遂令道士冒居僧上。靖康建炎道士視官已行追毀。而國忌行香。寺院聚會。猶敢傲然居上。其蔑視國法。有若此者。今欲復還祖宗舊制。僧史略具載。每當朝集。僧先道後。並立殿廷。僧東道西。凡遇郊天。道左僧右。尋送禮部。取到太常寺狀稱因革禮。乾德元年宣德門肆赦故事道左僧右。又檢照嘉祐編勅并紹興新書。並以僧道立文為次。其政和條內道僧觀僧及道士位在僧上。並已刪去不行。尋蒙朝旨。依條改正。以僧居上。十一月太常寺。徧符諸路。應行香立班。諸處聚會。並依祖宗成法。以僧居左。
  紹興四年。勅建水陸大齋。濟度戰沒之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紹興四年。偽齊劉豫。同金虜入宼。上下詔親征。九月上親詣天竺大士殿。焚香恭禱。早平北虜。既而淮東宣撫使韓世忠。敗金人齊人於承州。世忠獻俘行在。因陳戰沒之人。乞加贈恤。上蹙然曰。死於鋒鏑。誠為可憫。即勅直學士院胡松年具詞。建水陸大齋。以為濟度。是夕也有見鬼神來會甚眾。有夢戰死者。咸忻然相慶。以為自此得生善趣者。上聞之大說。
  紹興五年。詔道法師。入內祈雨。賜金鉢。又賜僧應如度牒銀幣 按宋史高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紹興五年。彌月大旱。詔道法師。入內祈雨。結壇作法。以四金瓶。各盛鮮鯽。噀水默祝。遣四急足投諸江。使未回。而雨已洽。上大悅。特賜金鉢。九月上幸天竺大士殿炷香。住山應如奏對如流。上悅。賜萬歲香山。以供大士。及度牒銀幣之類。
  紹興七年。詔有額寺院。充墳寺功德者。並令改正 按宋史高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紹興七年。左司諫陳公輔上疏。乞照祖宗成法。不許執政指射有額寺院。應臣僚前曾陳乞有額寺院。充墳寺功德者。並令改正。許與無額小院。詔可。初是知院李綱占常州普利。及邵武興聖。臺臣論奏。以兩處。俱為有額。有所違礙。詔令別占無額小院。士論為快。又樞密沈與求奏稱。墳寺妙嚴院雖本家建造。既元有勅額。不當撥賜。上以為自造之屋。不必改正。時諫臣謂與求能體祖宗法意。革今日之幣。宣從所請。有旨許之。
  紹興九年。勅天下州郡。立報恩光孝禪寺。為徽宗專建追嚴之所 按宋史高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紀云云。
  紹興十二年五月。停給度僧牒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佛祖統紀。十二年左脩職郎詹叔義上財賦表。乞住賣度牒。朝廷從之。時臨安府乞度牒。脩天竺大士殿。敕給錢五萬緡。謂侍臣曰。朕觀古者人主。欲除釋老二教。或毀其像。或廢其徒。皆不及久。往往愈熾。今不放度牒。則自可漸銷而制勝。
  紹興十三年。勅建佛寺壽星院。僧乞撥度牒。不許 按宋史高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十三年勅西湖北山建天申萬壽圓覺寺。再脩西湖壽星院。主事者乞撥度牒。上曰言者皆欲賣牒。以資國用。然一牒所得。不過二百緡。而一夫不耕矣。若住撥十年。則其徒自少矣。
  紹興二十四年。詔以上天竺。為御前道場。特免科敷等事。
  紹興三十年十一月。住靈隱道昌禪師上表。乞頒行度牒。不報。
  紹興三十一年。禮部侍郎吳子才。奏乞頒行度牒。言事者以侫佛斥之。罷歸田里 按以上宋史高宗本紀。俱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。
  紹興三十二年。孝宗即位。出內府玉器。施大士殿 按宋史孝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紹興三十二年五月。禪位於太子。十月淫雨不止。上遣內侍。禱於上天竺。燎烟始升。曉日開霽。上喜。出內府玉器三品。以施大士殿。壽成太后。施七寶冠。
  孝宗乾道元年。召僧子琳入見。勅禁毀辱僧尼 按宋史孝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乾道元年二月。召靈山子琳法師入見。問曰朕欲讀經。以何為要。師曰金剛圓覺。最為要道。問參禪之法師曰。直須自悟。上悅。賜號慈受。三月以鄭國公主出家。勅品官庶民。有毀辱僧尼。罵稱禿字者。依祥符宣和勅旨。品官勅停。庶民流千里。仰天下州軍。徧榜曉諭。仍許僧尼錄白指揮與度牒隨身永同公據應僧尼過犯。官司不得私理。須奏聞取旨施行。
  乾道三年。幸上天竺。授僧若訥右街僧錄。勅建內觀堂於禁中。一遵上竺制度 按宋史孝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乾道三年二月。駕幸上天竺。禮敬大士。問住山若訥曰。大士之前。合拜不合拜。師曰。不拜則各自稱尊。拜則遞相恭敬。上欣然致拜。又問歲旦脩光明懺之意。師曰佛為梵釋四王。說金光明三昧之道。囑其護國護人。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