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臺者。齎都維那等印牒。然後聽行。違者加罪。又詔曰。內外之人。興建福業。造立圖寺。高敞顯博。亦足以輝隆至教矣。然無知之徒。各相高尚。貧富相競。費竭財產。務存高廣。傷殺昆蟲含生之類苟能精致累土聚沙。福鍾不朽。欲建為福之因。未知傷生之業。朕為民父母。慈養是務。自今一切斷之。又詔曰。夫信誠則應遠。行篤則感深。歷觀先世靈瑞。乃有禽獸易色。草木移性。濟州東平郡靈像發輝變成金銅之色。殊常之事。絕於往古。熈隆妙法。
理在當今。有司與沙門統曇曜。令州送像達都。使道俗咸覩實相之容。普告天下。皆使聞知承明元年。幸永寧寺。度僧尼百餘人。又詔起建明寺按魏書高祖本紀。承明元年冬十月辛未。輿駕幸建明佛寺。大宥罪人按釋老志。承明元年八月。高祖司奏前被勅以勒籍之。初愚民僥倖假稱入道。以避輸課。其無籍僧尼。罷遣還俗。重被旨所檢僧尼。寺主維那。當寺隱審。其有道行精勤者。聽仍在道為行。凡麤者。有籍無籍。悉罷歸齊民。令依旨簡遣其諸州。還俗者。
僧尼合一千三百二十七人。奏可。
太和十六年。詔。以四月八日。七月十五日。聽度僧尼按魏書高祖本紀。不載按釋老志。太和十六年詔四月八日。七月十五日。聽太州度一百人為僧尼。中州五十人。下州二十人。以為常準。著於令。太和十七年。詔立僧制。四十七條按魏書高祖本紀。不載按釋老志。云云。太和二十年。詔準師義哭僧。登於門外。又詔。為沙門跋陀。立少林寺按魏書高祖本紀。不載按釋老志。太和十九年四月。帝幸徐州白塔寺。顧謂諸王及待官曰。此寺。近有名僧嵩法師。
受成實論於羅什。在此流通。後授淵法師。淵法師授登紀二法師。朕每翫成實論。可以釋人深情。故至此寺焉。時沙門道登。雅有義業。為高祖眷賞。恒侍講論。曾於禁內。與帝夜談。同見一鬼。二十年卒。高祖甚悼惜之。詔施帛一千匹。又設一切僧齋。并命京城。七日行道。又詔。朕師登法師。奄至徂背。痛怛摧慟。不能已已。比藥治慎喪。未容即赴。便準師義。哭諸門外績素之。又有西域沙門。名跋陀。有道業。深為高祖所敬信。詔。於少室山陰。
立少林寺。而居之。公給衣供。
太和二十一年。詔於僧羅什舊堂所。建三級浮圖。又令訪其子以聞。是年。改監福曹為昭元。以斷僧務 按魏書高祖本紀。不載 按釋老志。太和二十一年五月。詔曰。羅什法師。可謂神出。五才志入四行者也。今常住寺。猶有遺地。欽悅脩蹤。情深遐邇。可於舊堂所。為建三級浮圖。又見逼昏虐。為道殄軀。既暫同俗禮。應有子嗣。可推訪以聞。當加敘接 按續文獻通考。是年。改監福曹為昭元。備官屬。以斷僧務。
□□□年。京兆王太興。請為沙門。詔皇太子。於四月八日。為之下髮按魏書高祖本紀。不載按京兆王太興傳。初太興遇患。請諸沙門行道。所有資財。一時布施。乞求病愈。名曰散生齋。及齋後。僧皆四散。有一沙門方云。乞齋餘食。太興戲之曰。齋食既盡。惟有酒肉。沙門曰。亦能食之。因出酒一斗羊脚一雙。食盡猶言不飽。及辭出後。酒肉俱在。出門追之無所見。太興。遂佛前乞願。向者之師。當非俗人。若此病得差。即舍王爵入道。未幾便愈。
遂請為沙門。表十餘上乃見許。時高祖南討在軍。詔皇太子。於四月八日。為之下髮。施帛二千匹。
□□□年。起七覺殿。為四禪室按魏書高祖本紀。不載按佛法金湯編。魏文帝。每運慈悲。常行信捨。口誦法華。身持淨戒。起七覺殿。為四禪室。世宗景明□年。詔。準代京靈巖寺石窟。於窟南伊闕山。為高祖文昭皇太后。營窟二所按魏書世宗本紀。不載按釋老志。景明初。世宗詔大長秋卿白整。準代京靈巖寺石窟。於洛南伊闕山。為高祖文昭皇太后。營石窟二所。初建之始。窟頂去地三百一十尺。至正始二年中。始出斬山二十三丈。至大長秋卿王質。
謂斬山太高。費功難就。奏求下移。就平去地。一百尺。南北一百四十尺。
景明四年夏四月庚寅。南天竺國。獻辟支佛牙 按魏書世宗本紀。云云。 正始□年。詔孫惠蔚。於禁內夜講佛經 按魏書世宗本紀。不載 按孫惠蔚傳。惠蔚。先單名蔚。正始中。侍講禁內。夜論佛經。有愜帝旨。詔使加惠。號惠蔚法師焉。 永平元年。詔。僧人犯殺人已上罪者。依俗斷。餘犯付照元曹 按魏書世宗本紀。不載 按釋老志。先是。立監福曹。及改為昭元。備有官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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