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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-马氏文通-清-马建忠-第75页

」者,「遗药于非」也。
[38]庄至乐:吾使司命复生子形,为子骨肉,反子父母、妻子、闾里、知识,子欲子乎?——犹云「吾使司命生形以与子,为骨肉以与子,反父母、妻子、闾里、知识于子」也。②
[39]史蔺相如列传:相如视秦王无意偿赵城。——「偿赵城」者,「偿城于赵」也。
[40]又滑稽列传:置酒后宫,召髠赐之酒。——「赐之酒」者,「赐酒于彼」也。
[41]左庄八:袒而示之背。——「示之背」者,「示背于此」也。
[42]左哀十一:反役,王闻之,使赐之属镂以死。将死,曰:‘树吾墓槚,槚可材也,吴其亡乎!’——「赐之属镂」者,「赐以属镂」也。「树吾墓槚」者,「树槚于吾墓」也。③
[43]又闵元:分之都城而位以卿。——「分之都城」者,「分都城于彼」也。
[44]又僖二十三:野人与之块。——解同上。
[45]韩张中丞传后叙:授之柄而处其下。——言「授柄于予」也。
[46]又讳辨:愈与李贺书。——言「与书于李贺」也。
[47]又平淮西碑:天既全付予有家。——犹云「以有家付予」也。
[48]公隐元:公将平国而反之桓。④
[49]史项羽本纪:赐之卮酒。
[50]庄逍遥游:魏王眙我大瓠之种。——四句皆代字转词先置者也。
转词指地仍后止词。
[51]孟万上:子产使校人畜之池。——「畜之池」者,「畜鱼于池」也。「池」指所畜之处也。今删「于」字,语较遒劲。
[52]又滕上:驱蛇龙而放之菹。——言「放之于菹」也。
[53]又万上:象至不仁,封之有庳。——言「封象于有庳」也。「有庳」,所封之地也。余同上。
[54]史管晏列传:遭之涂。——「遭之涂」者,犹论语阳货之「遇诸涂」也。「诸」代「之于」二字,故「遇诸涂」者,即「遇之于涂」也。
[55]又封禅书:故作畦畤栎阳。——「作畦畤栎阳」者,「作于栎阳」也。
[56]又项羽本纪:使人追宋义子,及之齐,杀之。——「及之齐」者,「及之于齐」也。
[57]左僖二十三:乃送之秦。——犹「送之于秦」也。别本作「送诸秦」。
[58]史冯唐列传:陛下下之吏。——「下之吏」者,「下彼于吏」也,「吏」,言所下之处也。
[59]又平准书:愿输家之半县官助边。——犹云「输家产之半于国」也。「县官」者,亦言所输之处也。
[60]又滑稽列传:封之寝丘四百户。——言「封之于寝丘」。⑤
[61]又季布列传:乃买而置之田。——言「置之于田」也。
[62]左襄二十五:门启而入,枕尸股而哭。——言「枕尸于股」也,「股」言所「枕」之处。
[63]史张释之列传:属之廷尉。——犹云「属于廷尉」也。⑥「廷尉」言「属之」之处也。
[64]左哀六:请就之位。——言「就商之于位」也。⑦
[65]燕策:赐之鸱夷而浮之江。——言「浮之于江」也。
[66]汉萧望之传:皆得以差入榖此八郡赎辠。——言「入榖于此八郡」也。
[67]楚策:赵人李园,持其女弟欲进之楚王。与
[68]左定三:窃马而献之子常。——同一句法,惟转词不言地而言人者,皆以言物之所归也。
[69]韩郓州溪堂诗:以其人之安公也,复归之镇。——「镇」,转词言所归之处也。
[70]左昭十五:王唯信吴,故处诸蔡。——言「处之于蔡」也,常例也。「诸」代「之于」也。⑧
[71]史酷吏列传:时荐言之天子。与
[72]又蔺相如列传:请奉盆缻秦王以相娱乐。——两句,「天子」与「秦王」皆转词,指人,后乎止词,而亦删「于」字者,言所归耳。
① ‘先乎「室」之止词’,应为‘先乎止词「室」’。
② 杨云:此文只是云「复生子之形,为子之骨肉,反子之父母、妻子、闾里、知识」耳……领位名词或代名词之下省去「之」字。 今案:马说与杨说可并存。
③ 「吾墓」不指人,与正文不符。
④ 杨云:「公将平国而反之桓」,「之」字代国,谓「反国于桓」也,「之」乃止词,「桓」却是转词。
⑤ 杨云:此谓「封之以寝丘四百户」,省去「以」字较省去「于」字说为妥。 今案:此例转词不指地,与他例不侔。
○6应为「属之于廷尉」,「属」下夺「之」字。
⑦杨云:原文云:‘彼,虎狼也,见我在子之侧,杀我无日矣,请就之位。’……盖陈乞此时*事高国,日在高国之侧,今欲去高国而近诸大夫,故云请就之位。「之」者,陈乞自谓。「请就之位」者,请高国令己就昔日之位也。
⑧「诸」既等于「之于」,即不属于删去介字之例。
【5.1.3】转词不言所归而言所从所自者,亦介于字而位后止词。
[73]孟离下:逢蒙学射于羿。——「学射于羿」者,「自羿学射」也。「于羿」转词,位于「射」后,「射」动字而为名也。
[74]又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