」字者,以「民」为「仁政」之所归也。「于民」在「仁政」之后者,转词后乎止词也。下同。
[5]又梁惠王下云:王之臣有托其妻子于其友而之楚游者。——一句,「托」外动字,「其妻子」止词也,「其友」转词也。介以「于」字者,以「友」为「托」字之所归也。①
[6]又公孙丑上云:非所以纳交于孺子之父母也,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。——「父母」与「乡党朋友」为「交」为「誉」之所向也,②故介以「于」字。
[7]又滕文公下云:其有功于子。——一读,「于子」者,乃「功」之所归也。「有」字用法另详。
[8]又万章上云:昔者有馈生鱼于郑子产。——一句,「于郑子产」者,言「馈鱼」之所归也。
[9]又云:百里奚自鬻于秦养牲者。——意同上。
[10]又告子下云: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。——一读,曰「于是人」者,为「大任」之所归也。
[11]左成二:大国朝夕释憾于敝邑之地。——「于敝邑之地」者,言「释憾」之地也。
[12]又成十三:犹愿赦罪于穆公。
[13]又:穆公是以不克逞志于我。
[14]又:君亦悔祸之延而欲徼福于先君献穆。——「于穆公」「于我」「于先君献穆」,各为其行之所向也。③
[15]史乐毅列传:短乐毅于燕惠王。④——「于燕惠王」者,言所以「短」之人也。
[16]后汉崔骃传:随形裁割,要措斯世于安宁之域而已。——「于域」者,言「斯世」所措之地也。
[17]韩董公行状:退归,未尝言所言于上者于人。——「于上」「于人」者,言所向「言」之人也。
[18]史老庄列传:反举浮淫之蠹而加之于功实之上。——「于功实之上」者,言所「加」之处也。
[19]韩曹成王碑:痛刮磨豪习,委己于学。——「于学」者,言「己」所向也。
[20]又:还王于衡以直前谩。——「于衡」者,言「还王」之地也。
[21]左隐四:及卫州吁立,将修先君之怨于郑而求宠于诸侯以和其民。
[22]又隐五:君将纳民于轨物者也。——「于郑」,言「怨」所归;「于诸侯」,言「宠」所自;「于轨物者」,言所「纳」之处也。
[23]孟离上:为政不难,不得罪于巨室。——「于巨室」者,言「罪」这一般向也。⑤至如
[24]孟子离娄上:小国七年,必为政于天下矣。
[25]又:今也欲无敌于天下而不以仁,云云。——「于天下」者,一言「政」之所在,一言「敌」之所在。
[26]又告子下:愿留而受业于门。——一句,「于门」者,言「受业」之地也。
[27]又梁惠王上:河内凶,则移其民于河东。——「于河东」,言民「移」往之地也。
○1本节正文说:‘转词,言其行之所归’,而[4]下解说:‘「民」为「仁政」之所归’,不免抵牾。[5]下解说:‘「友」为「托」字之所归’,与正文之说较为符合。余例有的解说同[4],有的解说同[5]。
○2杨云:「于」字有表所自者,马氏于下节已言之。此二句「纳交」「要誉」二字意境不同,「乡党朋友」乃「誉」之所自。非「誉」之所向。马氏云‘「誉」之所向’,适得其反。
○3杨云:「犹愿赦罪于穆公」,乃谓「愿穆公赦晋之罪」,非谓「晋赦穆公之罪」也。故此文乃被动句,「于」字与‘弥子瑕见爱于卫公’「于」字同。下文云‘穆公弗听’,其明证也。马氏‘行之所向’,误矣。「徼福于先君献穆」,易言之,当云「从先君献穆徼福」,此与前条‘要誉于乡党朋友’句例同,「先君献穆」当为行之所从,非行之所向。
○4章云:乐毅传无此语。
○5杨云:「巨室」为「罪」之所自,非「罪」之所向。
【5.1.2】转词指人,或为代字,或为名而字无过多者,则先诸止词而无庸介焉。转词指地而字数亦少者,则仍后止词,介字间删焉。
转词指人先诸止词。
[28]孟公下:子哙不得与人燕。——「人」名也,单字「与」字之转词,今先于「燕」。「燕」,「与」之止词也,盖犹云「子哙不得与燕于人」也。
[29]又:我欲中国而授孟子室。——「授孟子室」者,犹云「授室于孟子」也,今「孟子」转词,先乎「室」之止词,①介字不用。
[30]又滕上:文公与之处。——「与之处」者,犹云「与居舍之处于彼」也,「之」代字而为转词也。由是,
[31]孟子滕文公下:汤使遗之牛羊。
[32]又:阳虎瞰孔子之亡也,而馈孔子蒸豚。
[33]又万章上:不能使天与之天下。
[34]又告子下:紾兄之臂而夺之食。
[35]又尽心下:能与人规矩。——诸句,曰「遗之牛羊」,曰「与之天下」,曰「夺之食」者,转词为代字而先于止词。曰「馈孔子蒸豚」,曰「与人规矩」者,转词为名而先于止词也。
[36]论雍也:冉子与之粟五秉。——「与之粟」者,「与粟于其母」也。
[37]史韩非列传:李斯使人遗非药。——「遗非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