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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-马氏文通-清-马建忠-第132页

]齐策云:无齐,虽隆薛之城到于天,犹之无益也。——「犹之」云者,犹云「与上文鱼失水比,犹无益」也。「之」字不为义,故「犹之」亦状语也。
[418]论语尧曰:犹之与人也。——义同。
[419]史曹相国世家:乃者我使谏君也。
[420]汉文帝纪:间者诸吕用事擅权。
[421]又杨恽传:顷者足下离旧土,临安定。
[422]又魏其传:今者又与夫有郗。
[423]韩答张籍书:愈始者望见吾子于人人之中,因有异焉。
[424]又:近者尝有意吾子之阙焉无言。——「乃」「间」「顷」「今」「始」「近」诸字合「者」字,皆以记时也。仿此例者甚多,如「日者」「前者」「昔者」之类。
[425]汉书霍光传云:不者且有大患。
[426]史记项羽本纪云:不者若属皆且为所虏。——「不者」与「不然」「非然」者,皆状语之为顿者,均在此例。
[427]论语先进云:今也则亡。——曰「今也」,则状字合于「也」字矣。
虚字卷之七
介字
【7.0】凡虚字用以连实字相关之义者,曰介字。
介字云者,犹为实字之介绍耳。夫名、代诸字,先乎动字者为主次,后乎动字者为宾次。然而实字相关之义,有出乎主、宾两次之外者。泰西文字,若希腊拉丁,于主、宾两次之外,更立四次,以尽实字相关之情变,故名、代诸字各变六次。中国文字无变也,乃以介字济其穷。文心雕龙章句有云:‘「之」「而」「于」「以」者,札句之旧体。’「札句」也者,盖以为实字之介绍耳。
介字习见者,曰「之」,曰「于」,曰「以」,曰「与」,曰「为」,共五字。五字之用,先所介者常也。
之字之用七之一
【7.1】「之」字训为代字,训为动字,已详于前。训为介字,则不为义,故曰虚字。经生家训「之」字云:‘言之间也。’「之」字所间之言不一。
【7.1.1】一,以介于两名字之间者。两名相续,意有偏正,偏者先而正者后,偏、正之间,概介「之」字。然未可泥也,大抵以两名字之奇偶为取舍,论次篇已缕陈之矣。又以意之轻重为「之」字之取舍者,宣公三年榖梁传云:‘春王正月,郊,牛之口伤。「之口」缓辞也,伤自牛作也。’是则「之」字加否,即为辞缓急之别。疏释以为范氏所引别例,其理迂诞,而不尽然也。若以缓急二字以解意之轻重,似有可解之处。
秦汉文虚字最少者莫若汉书。汉书诸篇记事最长者莫若霍光传。傅文字约六千,所用「之」字,所用「之」字间于两名者共计十二,如云:
立少子,君行周公之事∣及父子并为将军,有椒房中宫之重∣将军若能行此,亦汉之伊尹也∣今日之议,不得旋踵∣万姓之命,在于将军∣服斩缞亡悲哀之心∣五辟之属,莫大不孝∣昌邑羣臣,坐亡辅导之谊∣在人之右,众必害之∣乡使福说得行,则国亡裂土出爵之费,臣亡逆乱诛灭之败∣霍氏之祸,萌于骖乘。①
诸句内所间「之」字,皆为意之所重,删之则不辞矣。而诸句用法,与论次篇各例可互证也。②
○1章云:按霍光传中尚有「且汉之传谥常为孝者」,「古者放废之人,屏于远方」,「乡使听客之言」,「贵曲突徙薪之策,使居焦发灼烂之右」诸「之」字,不止所举之十二字也。 今案:章氏所补之例中,「放废」「曲突徙薪」非名字。又案:马氏所举之例中,「悲哀」「辅导」「裂土出爵」「逆乱诛灭」亦非名字。
○2此指【3.2】节。
【7.1.2】二,以介于静字、名字之间者。
[1]《左》昭六年:犹求圣哲之上,明察之官,忠信之长,慈惠之师,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。——「圣哲」「明察」等皆静字之偶者,而所附名字各皆单字,故参「之」字以四之,此例已见静字篇。①
数目静字之为分数者,或母为名而子为数者,如:
[2]《汉书?律历志》云: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。——「八十一分日」者,母也,「四十三」者,子也,间以「之」字。
又或母子俱为数者,如:
[3]左传文公十八年云:于舜大功二十之一也。——「二十」与「一」,母子皆数也,亦间「之」字。而不间者,如「什一」「万一」之类。
凡言分数,「之」字加否,皆已散见于代字与静字篇矣。②
○1此指【4.2.1】节。
○2此指【2.5.3】节和【4.3.3】节,但前一节所谈非‘母子俱为数,这种情况,也没有涉及‘「之」字加否’的问题。而【3.2.2】节末倒涉及此。
【7.1.3】三,以介于代字、名字之间者。①
[4]史秦楚之际月表序:自生民以来,未始有受命若斯之亟也。——「若斯」者,指示代字也,②「亟」字单,故加「之」字以足焉。
[5]又:以德若彼,用力如此,盖一统若斯之难也。
[6]又伯夷列传:示天下重器,王者大统,传天下若斯之难也。——「若斯之难」,两句同,并同上。
[7]汉匈奴传:故未服之时,劳师远攻,倾国殚货,伏尸流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