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注“目於其亲所冯也”。
○正义曰:“目於其亲”,谓死者之亲冯尸也。父母先,谓死者父母。妻、子后,是死者之妻、子。故云“目於其亲所冯”,谓题目所冯之人。
○注“此恩”至“当心”。
○正义曰:冯者为重,奉次之,拘次之,执次之。尊者则冯、奉,卑者则抚、执。执虽轻於抚,而恩深,故君於臣抚,父母於子执,是兼有尊卑深浅。云“冯之类,必当心”者,《士丧礼》“君坐,抚当心”,此下云冯尸不敢当君所,明君不抚,得当君所也。
父母之丧,居倚庐,不涂,寝苫枕凷,非丧事不言。君为庐,宫之。大夫、士襢之。宫,谓围障之也。襢,袒也,谓不障。
○倚,於绮反。苫,如占反。枕,之鸩反。凷,苦内反。襢,章善反,注同。露也。障音章,下同。
[疏]“父母”至“襢之”。
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,至“兄不次於弟”,明君、大夫、士遭丧,斩衰、齐衰、大功等居庐及垩室至祥、襢以来降杀之节,各依文解之。
○此一经论初遭丧,君、大夫、士居庐之礼。
○“居倚庐”者,谓於中门之外,东墙下倚木为庐,故云“居倚庐”。
○“不涂”者,但以草夹障,不以泥涂之也。
○“寝苫枕凷”者,谓孝子居於庐中,寝卧於苫,头枕於凷。
○“非丧事不言”者,志在悲哀,若非丧事,口不言说。
○“君为庐,宫之”者,谓庐次以帷障之,如宫墙。
○“大夫、士襢之”者,襢,袒也。其庐袒露,不帷障也。案《既夕礼》注云:“倚木为庐,在中门外,东方北户。”定本无“枕凷”字,唯有“寝苫”二字。
既葬,柱楣,涂庐,不於显者;君、大夫、士皆宫之。不於显者,不涂见面。
○柱,张玉反。楣音眉。见,贤遍反。
[疏]“既葬”至“宫之”。
○正义曰:“既葬,柱楣”者,既葬,谓在墓,柱楣梢举,以纳日光,又以泥涂辟风寒。
○“不於显”者,言涂庐不涂庐外显处。
○“君、大夫、士皆宫之”者,以大夫、士既葬,故得皆宫之。
凡非適子者,自未葬,以於隐者为庐。不欲人属目,故庐於东南角,既葬犹然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