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处,昌虑反。坐,才卧反,又如字,下同。邪,似嗟反。
[疏]“司射”至“筭兴”
○正义曰:前经宾主既就筵,此经明进度壶,并筭之节。
○“司射进度壶”者,同射於西阶之上,於执壶之人处受壶,乃东乡来宾主筵前,进所量度。其壶置於宾主筵南。
○“间以二矢半”者,投壶有三处,室中、堂中及庭中也。日中则於室,日晚则於堂,太晚则於庭,是各随光明处也。矢有长短,亦随地广狭。室中矢,长五扶狭;堂上稍广,矢长七扶;庭中大广,矢长九扶。四指曰“扶”,扶广四寸。五扶者,则二尺也。七扶者,则二尺八寸也。九扶者,则三尺六寸也。虽矢有长短,而度壶皆使去宾主之席各二矢半也。室中去席五尺,堂上则去席七尺,庭中则去席九尺。
○“反位”者,司射度壶既毕,反还西阶上位。
○“设中”者,司射西阶上取中,稍进东面而设中也。
○“东面,执八筭兴”者,既设中之后,於中西东面手执八筭而兴起。其中里亦实八筭。
○注“亦实八筭於中,横委其馀於中西”。
○正义曰:此约《乡射》文,实八筭於中。今此投壶,射之类,故云“亦实八筭於中”。“亦”者,亦乡射也。
请宾,曰:“顺投为入,比投不释,胜饮不胜者。正爵既行,请为胜者立马,一马从二马。三马既立,请庆多马。”请主人亦如之。请,犹告也。顺投,矢本入也。比投,不拾也。胜饮不胜,言以能养不能也。正爵,所以正礼之爵也,或以罚,或以庆。马,胜筭也。请之马者,若云技艺如此,任为将帅乘马也。射、投壶,皆所以习武,因为乐。
○比,毗志反,频也,徐扶质反,注同。胜饮,上尺证反,下於鸩反,注及下同。为,于伪反。胜者立马,俗本或此句下有“一马从二马”五字,误。拾,其劫反,下文及注皆同。技,其绮反。任音而林反。将,子匠反。帅,色类反。乐音洛。
[疏]“请宾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司射告宾主以投壶之法。
○“顺投为入者,司射执八筭起而告宾党为投壶之法也。顺,本也。言矢有本末,投矢於壶,以矢本入者,乃名为入,则为之释筭也。若矢以末入,则不名为入,亦不为之释筭也。
○“比投不释者,比,频也。又宾主投壶法,要更递而投,不得以前既入喜悦,不待后人投之而已频投;频投,虽入,亦不为之释筭也。
○“胜饮不胜”者,又告云,若投胜者,则酌酒饮於不胜者也。“正爵既行”者,又说饮法也。正爵,谓“胜饮不胜”之爵也。以其正礼,故谓为“正爵”。既行,谓行爵竟也。
○“请为胜者立马”者,此谓行正爵毕,而为胜者立马者,则反取筭以为马,表於胜数也。必谓“筭”为“马”者,马是威武之用,为将帅所乘。今投壶及射,亦是习武,而胜者同表堪为将帅,故云“马”也。
○“一马从二马”者,每一胜辄立一马,礼以三马为成。若专三马,则为一成。但胜偶未必专频得三,若胜偶得二,劣偶得一,一既劣於二,故致取劣偶之一,以足胜偶之二为三,故云“一马从二马”。然定本无此一句。
○“三马既立,请庆多马”者,若频得三成,或取彼足为三马,是其胜已成,又酌酒庆贺於多马之偶也。
○“请主人亦如之”者,司射请宾之党为每事,并应曰诺,竟而司射又请主人事,事亦如宾,而主人皆亦曰诺,如宾也。案《乡射》,司射请宾於西阶上,请主人於阼阶上。则此请宾、请主人,皆亦就宾主之前也。
○注“正爵”至“为乐”。
○正义曰:此经正爵谓罚爵,故下别云“三马既备,请庆多马”。今郑注“或以罚,或以庆”,则庆马胜筭亦为正爵者,郑通而解之,罚、庆俱是正爵,故下文云:“正爵既行,请彻马。”彼谓庆爵,亦称正爵也。案《乡射礼》,三耦先射,宾主乃射,以射礼重也。此投壶不立三耦,以投壶礼轻故也。
命弦者曰:“请奏《貍首》,间若一。”大师曰:“诺。”弦,鼓瑟者也。《貍首》,《诗》篇名也,今逸。《射义》所云“诗曰曾孙侯氏”是也。间若一者,投壶当以为志取节焉。
○貍,吏持反。间,间厕之间,注同。大音泰。
[疏]“命弦”至“曰诺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司射命工作乐节投壶之仪,
○“命弦者曰:请奏貍首”者,谓司射命遣鼓瑟之弦者,请奏《貍首》之篇。
○“间若一”者,谓前后乐节中间疏数如似一也。
○“大师曰:诺”者,大师应此司射曰诺。诺,承领之辞也。
○注“弦鼓”至“节焉”。
○正义曰:知“鼓瑟”者,郑约《乡射礼》用瑟也。案下有鲁鼓、薛鼓,节亦有鼓,以弦为重,故特云“命弦者”。云“《貍首》,《诗》篇名也”者,以与《射义》“《驺虞》、《采蘋》”相类,故知《诗》篇名也。既非诸侯投壶而奏《貍首》者,义取燕饮之仪,犹如乡射奏《驺虞》,不计人之尊卑。云“投壶当以为志取节焉”者,解所以间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