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明葬后归为父母袒可知也。云“告事毕者,於此后无事也”,释所以墓所初哭成踊,则“告事毕”者,以墓所既括发绖绞带拜宾之后,於此墓所更无事也。
○注“又哭”至“五哭”。
○正义曰:“又哭、三哭不袒者,哀戚已久,杀之也”,今经云又哭、三哭,但云“括发”,不云“袒”者,既葬已后,哀情稍杀故也。云“成服之朝为四哭”者,以初至象始死为一哭,明日象小敛为二哭,又明日象大敛为三哭,又明日成服之日为四哭,又明日为五哭,皆数朝哭,不数夕哭,故为“五”也。云“此谓既期乃后归至者也”,若其未期之前,在家者犹朝夕哭,则知奔丧者亦朝夕哭。今云“五哭,相者告事毕”,明是既期已后,故朔望朝哭而已。故郑云“其未期,犹朝夕哭,不止於五哭也”。
○注“壹括”至“者同”。
○正义曰:“壹括发,谓妇入门哭时”者,郑恐“壹括发”是墓所括发,入门则不括发,故明之云“壹括发,谓入门哭时”者,谓以筵几在堂,不应入门,遂不括发,故云“谓入门时”也。云“於此乃言为母异於父者,明及殡、不及殡其异者同”,释为母异於父,应从上文及殡奔母之丧而言之。今乃於不及殡后始言“为母异於父”之意,若及殡则言“异於父”,恐不包“不及殡”。若不及殡处而言之,则及殡之处灼然可知,是举后总明前也。故云“明及殡、不及殡其异者同”,谓及殡“壹括发”,不及殡亦“壹括发”。是异於父者,其事同也。
齐衰以下,不及殡,先之墓。西面哭,尽哀,不北面者,亦统於主人。免麻于东方,即位,与主人哭,成踊,袭。有宾,则主人拜宾送宾。宾有后职者,拜之如初,相者告事毕。不言袒,言袭者,容齐衰亲者或袒可。遂冠,归入门左,北面,哭尽哀,免袒,成踊,东即位,拜宾,成踊。宾出,主人拜送。於又哭,免袒,成踊。於三哭,犹免袒、成踊。三日成服,於五哭,相者告事毕。为父,於又哭括发而不袒。此又哭、三哭皆言袒。“袒”,衍字也。
[疏]“齐衰”至“事毕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既葬之后,奔齐衰以下丧礼。但齐衰以下有大功、小功、緦麻,日月多少不同。若奔在葬后而三月之外,大功以上,则有免麻东方,三日成服。若小功、緦麻之丧,则不得有三日成服。小功以下不税,无追服之理。若葬后通葬前未满五月,小功则亦三日成服。其緦麻之丧,止临丧节而来,亦得三日成服也。“东即位,拜宾,成踊”者,“东即位”,谓奔丧者於东方就哭位。“拜宾”,谓主人代之拜宾。“成踊”,谓奔丧者於主人拜宾之时而成踊。凡言“成踊”,每一节有三踊,凡三节九踊,乃谓之“成”也。
○注“不言袒,言袭者,容齐衰亲者或袒可”。
○正义曰:今案经文直言“免麻于东方,即位”,不称“袒”,而下云“成踊,袭”。下既称“袭”,则有“袒”理。经若言“袒”,恐齐衰以下皆袒,故不得总言“袒”也。经称“袭”者,容有齐衰重为之得袭,故言“袭”。
○注“为父”至“字也”。
○正义曰:知“为父,於又哭括发而不袒”者,案上文为父“不及殡”,“归入门左,北面,哭尽哀,括发袒”,下文云“相者告就次,於又哭括发成踊”,不言“袒”,是为父於又哭括发而不袒也。云“又哭、三哭皆言袒,‘袒’,衍字也”者,今齐衰以下之丧,经文於又哭、三哭乃更言“袒”,轻丧而袒非其宜,故知经之“袒”,衍馀之字也。
闻丧不得奔丧,哭尽哀。问故,又哭尽哀。乃为位,括发袒,成踊,袭、绖、绞带,即位。闻父母丧而不得奔,谓以君命有事,不然者,不得为位。位有酂列之处,如於家朝夕哭位矣。不於又哭乃绖者,丧至此逾日,节於是可也。
○酂,子短反。处,昌虑反,下之处同。拜宾,反位,成踊。宾出,主人拜送于门外,反位。若有宾后至者,拜之、成踊、送宾如初。於又哭,括发袒,成踊。於三哭,犹括发袒,成踊。三日成服,於五哭,拜宾、送宾如初。不言“就次”者,当从其事,不可以丧服废公职也。其在官,亦告就次。言“五哭”者,以迫公事,五日哀杀,亦可以止。
[疏]“闻丧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闻丧不得奔,於所闻之处发丧成服之礼。
○“闻丧不得奔”者,谓以君命有事,其事未了,故不得奔丧也。“乃为位”者,谓以君命使,故得为位,如朝夕哭位矣。
○“袭、绖、绞带,即位”者,於此闻丧之日,覆哭踊毕,袭所袒之衣,著首绖绞带之垂,即东方之位。
○“三日成服,於五哭,拜宾、送宾如初”者,三日成服通数闻丧为四日。五哭,谓成服之明日哭也。於此哭时有宾来,即拜而迎之,去即送之,皆如初。於五哭讫,亦可以止者也。不云“相者告事毕”,《礼》文略也。
○注“闻父”至“可也”。
○正义曰:“知闻父母丧而不得奔,谓以君命有事”者,若非君命有事,则不得为位,当须速奔。今“乃为位”,故知“以君命有事”也。云“不於又哭乃绖者,丧至此逾日,节於是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