葬者比反哭者,皆冠,及郊而后免”,明知在路皆冠也。此“素委貌”,谓士、庶人,若大夫已上,则素弁也。
○注云“已殡者位在下”。
○正义曰:案《士丧礼》:小敛讫,降自西阶即位。故知殡毕位在下。小敛之后,未殡之前,虽降在堂下,仍更升堂。至既殡之后,则长在阼阶之下,故云既殡位在下也。
○注“袭服”至“哭踊”。
○正义曰:云“不於又哭乃绖”者,案《士丧礼》:小敛讫,“奉尸侇于堂”,降,成踊,乃绖於序东。在家小敛,当奔之礼又哭,既小敛著绖,则合又哭乃绖,故云“不於又哭乃绖者,发丧已逾日,节於是可也”。云“其未小敛而至,与在家同耳”者,谓威仪节度与在家同,其带绖等,自用其奔丧日数也。云“不散带者,不见尸柩”者,以《士丧礼》云:既小敛,带绖散麻,三日乃绞垂。今奔丧初至,则绞带与在家异,故云“不散麻者,不见尸柩”也。知此“绞带”非象革带之“绞带”,而必以为绖之散垂而绞之者,以《杂记》云:“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。”彼“带绖”,谓绖之垂者,是主人成绖之后,明知此“绞带”亦谓绖之散垂而绞之,故不以为象革带之“绞带”也。且要带为重,象革带之绞带为轻,此绞当举重者,不应举轻之绞带,故以为绞绖之垂者。注又哭”至“为数”。
○正义曰:知又哭、三哭“皆升堂,括发袒”者,约《士丧礼》小敛、大敛主人皆升堂,故知此“皆升堂”也。引“《杂记》云:士三踊。其夕哭从朝。夕哭,不括发、不袒、不踊”者,彼云“三踊”,夕无踊,唯称“三踊”。此云三哭而不踊,故知夕虽哭而不踊。故数“夕哭”但云“三哭”。“不袒”者,以《小记》篇云:“三日五哭三袒。”既云“三袒”,故知夕不袒也。
○注“既哭,成其丧服,杖於序东”。
○正义曰:知在“序东”者,约《士丧礼》文。
奔丧者非主人,则主人为之拜宾送宾。奔丧者自齐衰以下,入门左,中庭北面,哭尽哀,免麻于序东,即位袒,与主人哭,成踊。不升堂哭者,非父母之丧,统於主人也。麻,亦绖带也。於此言“麻”者,明所奔丧虽有轻者,不至丧所,无改服也。凡袒者於位,袭於序东,袒、袭不相因位。此麻乃袒,变於为父母也。
○为,于伪反,注“变於为父”,下注“为母”皆同。齐音咨,下同。免音问,下及注皆同。於又哭、三哭皆免袒。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。又哭、三哭,亦入门左,中庭北面,如始至时也。丈夫、妇人之待之也,皆如朝夕哭位,无变也。待奔丧者无变,嫌宾客之也。於宾客,以哀变为敬,此骨肉,哀则自哀矣。於此乃言“待之”,明奔丧者至三哭犹不以序入也。
[疏]“奔丧”至“变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奔齐衰以下之丧。
○注“不升”至“母也”。
○正义曰:“不升堂哭者,非父母之丧,统於主人”者,解前文奔丧“升自西阶”。此云“中庭北面”,故云“不升堂哭者,非父母之丧,统属於主人”。以主人待奔之人,但在东阶之下不升堂,故奔丧者在中庭北面,继统於主人也。主人唯馈、奠有事之时乃升堂,若寻常无事,恒在堂下也。下文云“奔母之丧”,则前经“升自西阶”者,是奔父之丧。此云“奔母之丧”者,其实奔父母丧,亦升自西阶,故下经“奔母之丧”,直云“西面哭”,不云“升”,从上文也。云“於此言麻者,明所奔丧虽有轻者,不至丧所,无改服也”者,熊氏及沈氏以父母之丧,来至丧所,乃改服袭绖带。若齐衰以下之丧,亦至丧所乃免麻而改服也。今此齐衰来至丧所,若不称麻,恐是轻丧在路之上已改服著麻,故於此至家乃称“麻”,欲明所奔之丧,虽有轻丧,不来至丧所,无道路之上改服著麻,故云“明所奔丧,虽有轻者,不至丧所,无改服也”。皇氏以为谓奔齐衰之丧,不至丧所,谓不升堂。全不解注意,其义非也。此麻则带绖变文耳。云“凡袒者於位,袭於序东,袒、袭不相因位”者,此奔齐衰之丧,经云“免麻于序东,即位袒”,是袒在於位也。“免麻于序东”,麻,即袭也。序东在位北隐映於序,是“袒、袭不相因位”也。云“此麻乃袒,变於为父母也”者,以此经先云“免麻”,乃云“即位袒”。案:上文父母之丧,先云“括发袒”,乃云“袭绖于序东”,是与父母异也,故云“此麻乃袒,变於为父母也”。
○注“又哭”至“时也”。
○正义曰:郑知“又哭、三哭”,“如始至时”者,以上奔父之丧,又哭、三哭皆“括发袒”、成踊如初至,则知齐衰以下之丧,“又哭、三哭”皆如初至时。
○注“待奔”至“入也”。
○正义曰:“待奔丧者无变,嫌宾客之”者,释所云不变义也。礼以变为敬,若有客则拜宾,与之成踊,示敬宾,故变也。今此奔者是骨肉之恩,哀则哀矣,则不须为变,明不如宾客也。云“於此乃言待之,明奔丧者至三哭犹不以序入也”者,言主人男女待此奔者,应就初哭成踊下而言之,今方於三哭以后言之者,若平常五属入哭,则与主人为次,重者前,轻者后。今奔丧者急哀,但独入哭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