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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700页

,故为“巷伯”也。幽王信谗,诗人伤谗而惧谗及己,故作诗以疾谗也。其诗云:“取彼谗人,投畀豺虎。豺虎不食,投畀有北。有北不受,投畀有昊。”是恶谗人之甚,故云“恶恶如《巷伯》也。
  ○“则爵不渎而民作愿”者,此解“好贤”也。渎,滥也。愿,悫也。君若好贤如《缁衣》,则爵不滥而民皆谨悫也。
  ○“刑不试而民咸服”者,此解“恶恶”也。试,用也。言君恶恶如《巷伯》,则刑措而不用,民皆服从。
  ○“《大雅》云:仪刑文王,万国作孚”者,此《大雅 文王》之篇,谏成王之辞。仪,象也;刑,法也;孚,信也。言成王但象法文王之德而行之,则天下万国无不为信也。言皆信敬之,故云“万国作孚”,犹文王明德慎罚,为民所敬。信引之者,证上“爵不渎”、“刑不试”也。
  ○注“缁衣”至“甚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缁衣》者,《诗 郑风》美郑桓公、武公诗也;《巷伯》,剌幽王之诗也,故云“皆《诗》篇名”。云“缁衣之宜兮”者,言桓公、武公并皆有德,堪为国君。国人愿之,言德宜著此缁衣;破敝,我又欲改更为新衣。云“適子之馆兮”者,郑人云,桓公、武公既为卿士,適子之馆舍兮,谓乡卿士治事馆舍。云“还矛授子之粲兮”者,从馆舍回还来过本国,我即授子以粲餐兮也。郑人爱桓公、武公之甚矣,是“好贤”也。缁衣者,诸侯朝服,故《论语》云“缁衣羔裘”,注云:“诸侯之朝服,其服缁布衣而素裳,缁带素韠。”故《士冠礼》云:“主人玄冠朝服,缁带素韠。”注云:“朝服者,十五升布衣而素裳也。衣不言色者,衣与冠同也。”知朝服十五升者,《杂记》文。知用布者,《杂记》云“朝服十五升,去其半而緦”,故知布也。知素裳者,以《冠礼》云“素韠,韠从裳色”故知裳亦素也。若士之助祭者,则韠用缁,不与裳同色。熊氏云“玄冠用黑缯为之”,其义未甚明也。
  子曰:“夫民教之以德,齐之以礼,则民有格心。教之以政,齐之以刑,则民有遯心。格,本也。遯,逃也。
  ○格,古伯反。遯,徒逊反,亦作“遁”。故君民者,子以爱之,则民亲之;信以结之,则民不倍;恭以莅之,则民有孙心。莅,临也。孙,顺也。
  ○倍音佩,下注同。莅音利,又音类。孙音逊,注同。《甫刑》曰:‘苗民匪用命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,曰法。’是以民有恶德,而遂绝其世也。”《甫刑》,《尚书》篇名。匪,非也。命,谓政令也。高辛氏之末,诸侯有三苗者作乱,其治民不用政令,专制御之以严刑,乃作五虐蚩尢之刑,以是为法。於是民皆为恶,起倍畔也。三苗由此见灭无后世,由不任德。
  ○蚩,尺之反。畔,本或作叛,俗字,非也。任,而鸩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世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教民以德不以刑也。
  ○“则民有格心”者,格,来也。君若教民以德,整民以礼,则民有归上之心,故《论语》云“有耻且格”。
  ○“《甫刑》曰:苗民匪用命”者,此《尚书 吕刑》之篇也。甫侯为穆王说刑,故称《甫刑》。匪,非也。言“苗民匪用命”者,命,谓政令,言苗民为君,非用政令以教於下。
  ○“制以刑”者,言制御於下以严刑。
  ○“唯作五虐之刑,曰法”者,言唯作蚩尢五种虐刑,自谓为法。
  ○“是以民有恶德”者,以此之故,民皆有怨恶之德,起倍叛之心。
  ○“遂绝其世也”者,言三苗不任德,遂被诛而绝其世也。
  ○注“甫刑”至“任德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甫刑》,《尚书 吕刑》也。而行《甫刑》者,案《孝经序》云:《春秋》有吕国而无甫侯。但《孝经序》末知是郑作以不。案《春秋》实无甫侯,国语云:“申、吕虽衰,齐、许犹在。”又云:“齐、许、申、吕皆由大姜。”然则“吕”即“甫”也。案孔注《尚书》“吕侯”后为“甫侯”,故穆王时谓之吕侯,周宣王及平王之时为甫侯,故《诗 崧高》云“生甫及申”,谓宣王时也;“扬之水,不与我戍甫”,谓平王时也。则孔氏义为是,郑或同之。云“高辛氏之末,诸侯有三苗者作乱”,案郑注《吕刑》云:“苗民,谓九黎之君也。九黎之君於少昊氏衰而弃善道,上效蚩尢重刑,必变九黎。”言“苗民”者,有苗,九黎之后,颛顼代少昊诛九黎,分流其子孙;为居於西裔者;三苗至高辛之衰,又复九黎之君恶,尧兴,又诛之;尧末又在朝,舜时又窜之。后王深恶此族三生凶恶,故著其氏而谓之“民”。“民”者,冥也,言未见仁道。以此言之,三苗是九黎之后,九黎於少昊之末而为乱,三苗於高辛氏之末又为乱,故此注云“高辛”,以《吕刑》於此“苗民”之下云“皇帝清问下民”,又云“乃命三后”,三后,谓伯夷之等,故以“皇帝”为帝尧,又以“苗民”为高辛氏之末也。郑以九黎为苗民先祖,但上学蚩尢之恶,非蚩尢子孙。孔注《尚书》以为九黎即蚩尢也,三苗则非九黎之子孙,与郑异。
  子曰:“下之事上也,不从其所令,从其所行。言民化行,不拘於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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