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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661页

《诗》义,以注《记》之时,未见《毛传》,不知夫妇相怨,谓交友相於,所以云“故亲、今疏”。云“采葑采菲,取一善而已”者,此谓根恶,但取叶处一善而已,不弃其根也。云“君子不求备於一人”者,谓一人身上既有善处亦有恶处,不可以恶处并弃其善也。《论语》云:“故旧无大故,则不弃也。”郑引之者,证交友不以小恶而相弃。郑此注前释正合《记》文,郑之后释不知何意如此,今所未详。
  子云:“夫礼,坊民所淫,章民之别,使民无嫌,以为民纪者也。淫,犹贪也。章,明也。嫌,嫌疑也。故男女无媒不交,无币不相见,恐男女之无别也。重男女之会,所以远别之於禽兽也。有币者必有媒,有媒者不必有币。仲春之月,会男女之时,不必待币。
  ○媒音梅,注同。以此坊民,民犹有自献其身。献犹进也。《诗》云:‘伐柯如之何?匪斧不克。取妻如之何?匪媒不得。艺麻如之何?横从其亩。取妻如之何?必告父母。’”伐柯,代木以为柯也。克,能也。艺,犹树也。横从,横行治其田也。言取妻之法,必有媒,如伐柯之必须斧也;取妻之道必告父母,如树麻当先易治其田。
  ○柯,古何反,斧柄。取,七树反,后皆同。从,子容反,注同。横行治其田,本亦作“游行治其田”。易,以豉反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父母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终於篇未,总坊男女奔淫之事,夫妇重慎之义也。此节明男女非媒非币不相交见。
  ○“夫礼,坊民所淫”者,淫,贪也。言礼者,坊民所贪欲之事,知非直是坊民淫泆,而云“贪”者,以文云“所淫”,称“所”,是“所贪”也。若其淫泆,则当云“坊民淫”,不须云“所”也。
  ○“章民之别”者,章,明也。明民之男女,令相分别,使民无嫌。
  ○“以为民纪者也”,谓使民无色欲之嫌疑以为民之纲纪也。
  ○“民犹有自献其身”,谓民之女人犹有自进其身以求男者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代柯如之何,匪斧不克”者,此《诗 齐风 南山》之篇,剌齐襄公与妹文姜奸淫之事。
  ○“艺麻如之何,横从其亩”者,艺,种也;横,行也。言将种麻如之何,必须横行耕治其田,然后得麻。
  子云:“取妻不取同姓,以厚别也。厚,犹远也。
  ○不取,如字,又七树反。故买妾不知其姓,则卜之。妾言“买”者,以其贱,同之於众物也。士庶之妾,恒多凡庸,有不知其姓者。以此坊民,《鲁春秋》犹去夫人之姓,曰‘吴’其死,曰‘孟子卒’。”吴,大伯之后,鲁同姓也。昭公取焉,去“姬”曰“吴”而已,至其死,亦略云“孟子卒”,不书夫人某氏薨。“孟子”盖其且字。
  ○去,起吕反,注同。大音泰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子卒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坊民取同姓为妻之事。
  ○“买妾不知其姓,则卜之”者,妾既卑贱,不可尽知其所生本姓,但避其凶害,唯卜其姓,吉乃取之。
  ○“《鲁春秋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”者,依《春秋》之例,如夫人齐女,即云“姜氏至自齐”。以例言之,此吴女亦当云“夫人姬氏至自吴”,鲁则讳其姬姓,而不称夫人姬氏至自吴,是“去夫人之姓,曰吴”也。但《春秋》经文不载其事,其春秋简牍杂记则有之,故《论语》云:“谓之吴孟子。”是当时之言,有称“吴”也。
  ○“其死,曰孟子卒”者,哀十二年称“孟子卒”。若其不讳,当云“夫人姬氏薨”,以讳取同姓,而云“孟子卒”。孟子是夫人之且字。没其氏,书其且字,又没其薨而略言“卒”而已,皆为同姓讳之。郑与何休皆以讳取同姓,而书“卒”;《左氏》则以不成丧,故称“卒”,与郑、何异也。
  ○注“孟子”至“且字”。
  ○正义曰:若既笄而字,当云伯叔季,若伯姬、季姬。今云孟子,故知“且字”也。
  子云:“礼,非祭,男女不交爵。交爵,谓相献酢。以此坊民,阳侯犹杀缪侯而窃其夫人,同姓也,以贪夫人之色,至杀君而立。其国未闻。
  ○杀音试,注同,一音如字。缪音穆。故大飨废夫人之礼。”大飨,飨诸侯来朝者也。夫人之礼,使人摄。
  ○朝,直遥反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之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坊男女非因祭祀不得相集会也。
  ○“非祭,男女不交爵”者,言唯祭之时乃得交爵。故《特牲馈食礼》云“主妇献尸,尸酢主妇”,是交爵也。
  ○“故大飨废夫人之礼”者,以大飨之时,夫人与咀墁飨於宾。是缪侯及夫人共出飨宾,阳侯是缪侯同姓之国,见缪侯夫人之美,乃杀缪侯,而取其夫人,又篡其国而自立。故大飨废夫人之礼,不使夫人得预其礼也。以此言之,则阳侯以前大飨,夫人出飨邻国之君,得有男女交爵。此云“非祭,男女不交爵”者,谓侯、伯、子、男及卿、大夫、士祭及交爵。若王於上公及上公相飨时,后与夫人亦男女交爵与祼同也。故《大行人》云“上公之礼王,礼再祼而酢”是也。
  ○注“同姓”至“未闻”。<