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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660页

,不菑畬,凶。’言必先种之乃得获,若先菑乃得畬也。安有无事而取利者乎?田一岁曰“菑”,二岁曰“畬”,三岁曰“新田”。
  ○获,户郭反。菑,侧其反。畬音馀。以此坊民,民犹贵禄而贱行。”行犹事也,言务得其禄,不务其事。
  ○行,下孟反,注同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贱行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坊民使轻财重礼、贵行贱禄之事。
  ○“礼之先币帛也”,谓相见之礼先於币帛,言先行相见之礼,乃后用币帛。“欲民之先事而后禄也”者,先相见是“先事”,而后币帛是“后禄”也。
  ○“先财而后礼则民利”者,利,贪也。若先用财而后行礼,民则化之贪於财也。
  ○“无辞而行情则民争”者,辞谓辞让,言与人相见,无辞让之礼,直行己情,则有利欲,故民为争。“故君子於有馈者弗能见,则不视其馈”者,馈,遗也;视,纳也。言君子之人,於有他人馈遗己者,己若疾病不能见其所馈之人,则不纳其所馈之物也。
  ○“《易》曰:不耕获,不菑畬,凶”,此《易 无妄》六二爻辞。《无妄》,震下乾上。六二既在震卦,居中得位,宜合仕者,谓合事九五,被六三所隔,不得往仕,是道之不行;虽食其禄,犹不耕刈,不菑畬田,无功得物,是其凶。引之者,证贪财之事。
  ○注“田一”至“新田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尔雅 释地》云“田一岁曰菑”,孙炎云“始菑杀其草木”。“二岁曰新田”,孙炎云“新成柔田也”。“三岁曰畬”,孙炎云“畬,舒缓”。《周颂》传亦云“三岁曰畬”。此云“三岁曰新田”者,误也。
  子云:“君子不尽利,以遗民。不与民争利也。《诗》云:‘彼有遗秉,此有不敛穧,伊寡妇之利。’言获者之遗馀,捃拾所以为利。
  ○穧,子赐反,又才计反。捃,君运反。拾音十。故君子仕则不稼,田则不渔,食时不力珍。大夫不坐羊,士不坐犬。食时,谓食四时之膳也。力,犹务也。天子、诸侯有秩膳,古者杀牲食其肉,坐其皮。不坐犬羊,是不无故杀之。《诗》云:‘采葑采菲,无以下体。德音莫违,及尔同死。’葑,蔓菁也,陈、朱之间谓之“葑”。菲,{艹富}类也。下体,谓其根也。采葑菲之菜者,采其叶而可食,无以其根美则并取之,苦则弃之。并取之,是尽利也。此诗故亲、今疏者,言人之交,当如采葑采菲,取一善而已。君子不求备於一人,能如此,则德美之音不离令名,我原与女同死矣。《论语》曰:“故旧无大故,则不弃也。”
  ○葑,芳容反。菲,芳尾反。蔓音万,徐音蛮。菁音精,又子丁反。{艹富}音富,又音福。并,必政反,又如字,下同。离,力智反。女音汝。以此坊民,民犹忘义而争利,以亡其身。”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其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贵义轻利以坊民之事也。
  ○“不尽利以遗民”者,言君子不尽竭其利,当以馀利遗与民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彼有遗秉,此有不敛穧,伊寡妇之利”者,此《诗富 小雅 大田》之篇,剌幽王之诗。言幽王无道,矜寡不能自存,故陈明王之时,阴阳和调,年岁丰稔,田稼既多,获刈促遽,彼处有遗秉把,此处有不敛之穧束,与寡妇捃拾以为利。引之者,证以利遗民者也。
  ○“食时不力珍”者,力,务也。言人君食四时之膳,不更用力务求珍羞。
  ○“大夫不坐羊,士不坐犬”者,言大夫无故不得杀羊坐其皮,士无故不得杀犬坐其皮,皆谓不贪其利以厚已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采葑采菲,无以下体”者,此《诗 邶风 谷风》之篇,妇人怨夫弃己,故以此言恨之。言采其葑菲之菜,无以下体根茎之恶并弃其叶。言取妻之时,无以花落色衰并弃其夫妇之礼。
  ○“德音莫违,及尔同死”者,如此则道德音声无相乖违,则可与汝同至於死。《诗》之文义,其理如此。今此《记》者引《诗》断章为义,凡有二意:一则云采此葑菲之菜,但采其叶,无得并采其下体之根茎,言根茎虽美,不可并取,则是不尽取其利,当遗与於下。二则云采其葑菲之菜,无以下体之恶并弃其叶,据下体有苦恶之时,言交友之道,无以一处之恶并弃其遗事之善。如此则德音莫违,与汝同至於死作《记》者据其根善,则无得并取其根,无尽利也;据其根恶,则无得并弃其叶,不求备也。
  ○注云“葑蔓”至“弃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诗传》云:“葑,须也。”《尔雅 释草》云:“须,葑苁。”陆机云:“又谓之苁,吴人谓葑苁‘蔓菁’,幽州人或谓之芥。”云:“芥,{艹富}类”者,《释草》云:“菲,蒠菜。”郭景纯云:“菲草生下湿地,似芜菁,华紫赤色,可食。”云“采葑菲之菜者,采其叶而可食,无以其根美则并取之,苦则弃之。并取之,是尽利也”者,郑之此注解此《记》所引,本明无尽利之事,则“德音莫违,及尔同死”当解云上无尽利於民,则道德之音无有乖违,民之及君可同至於死。今郑以下所注,更别主一义,与《记》意稍乖。云“此诗故亲、今疏”者,此郑别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