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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630页

夫反。筵,羊然反。为,于伪反,下注“为其”皆同。祊,伯更反。詷,徒贡反。索,所伯反。
  [疏]“铺筵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第一伦交鬼神之道。
  ○“铺筵设同几”者,设之曰筵,坐之曰席,同之言詷,詷,共也。言人生时形体异,故夫妇别几,死则魂气同归于此,故夫妇共几。铺席设几,使神依之。设此夫妇所共之几,席亦共之。必云“同几”者,筵席既长,几则短小,恐其各设,故特云“同几”。
  ○“诏祝於室”者,诏,告也。祝,祝也。谓祝官以言诏告,祝请其尸於室求之。
  ○“而出于祊”者,谓明日绎祭而出庙门旁,广求神於门外之祊。
  ○正义曰:“此交神明之道也”者,神明难测,不可一处求之,或门旁不敢定,是与神明交接之道,鬼、神通,故云道。
  ○注“同之”至“祭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同之言詷也”者,若单作“同”字,是“齐同”之“同”,非“詷共”之“詷”,所以物有异类而同时也,则同死同生同出同入之类。不齐,其物异也。若詷共之詷,则言旁作同,故古文、《字林》皆训“詷”为“共”,是汉魏之时字义如此,是以读“同”为“詷”。今则总为一字。云“祭者以为妃配”者,《仪礼 少牢》文,谓祭,夫祝辞云以某妃配。云“亦不特几也”者,谓不但不特设辞,亦不特设其几。谓祝辞与几皆同於夫,不特设也。故郑注《司几筵》云“祭於庙,同几,精气合也”。云“诏祝告事於尸也”者,谓灌鬯、馈熟、酳尸之等,祝官以祝辞告事於尸,其事广也。以总论事,神故广言之。知非朝践之时血毛诏於室者,以朝践尸、主皆在户外,蹔时之事,非终始事神之道,故知非也。云“出於祊,谓索祭也”者,案《郊特牲》“索祭祀于祊”,故云“谓索祭也”。
  君迎牲而不迎尸,别嫌也。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,在庙中则全於君。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,入庙门则全於臣、全於子。是故不出者,明君臣之义也。不迎尸者,欲全其尊也。尸,神象也。鬼神之尊在庙中,人君之尊出庙门则伸。
  ○伸音申。
  [疏]“君迎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第二伦君臣之义也。
  ○“君迎牲不迎尸,别嫌也”者,尸体既尊,君宜自卑。若出迎尸,尸道未伸,则嫌君犹欲自尊之义也。
  ○“尸在庙门外,则疑於臣”者,则解别嫌事也。尸本是臣,而为尸时,则尊在庙中耳。君若未入庙,其尊未伸。君若出迎,则疑尸有还为臣之道,故云“疑於臣”也。
  ○“在庙中则全於君”者,尸若入庙,则君、父道全也。唯云全君,不云全父者,此本是明君臣,故略於全父也。下既云臣、子,故知此为君、父也。且庙中行礼,尸皆答拜。然父无答子之礼,君有答臣之法,故据君言之耳。
  ○“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”者,释君疑也。君道之全,全在庙门外。若出门外,则君道还尊,与平常不异,故不出门也。
  ○“入庙门则全於臣、全於子”者,君若入庙,则臣、子道全,无所疑也。是故不出者,明君臣之义也者,结第二伦也。君至尊而受屈庙中,以臣子自处,不敢出庙门,恐尸尊不极,欲示天下咸知君臣之义也。君臣由义而合,故云“义”也。
  夫祭之道,孙为王父尸。所使为尸者,於祭者子行也。父北面而事之,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。此父子之伦也。子行,犹子列也。祭祖则用孙列,皆取於同姓之適孙也。天子、诸侯之祭,朝事延尸於户外,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。
  ○行,户刚反,注同,徐胡孟反。適,丁历反。
  [疏]“夫祭”至“伦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第三伦,明父子之理。
  ○“孙为王父尸”者,谓王父之孙行与王父作尸。
  ○“所使为尸者,於祭者,子行也”者,谓孝子所使令为尸者,於祭者孝子身为子之行秩也。
  ○“父北面而事之”者,父则祭者之身,北面而事子行之尸也。
  ○“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,此父子之伦也”者,主人为欲孝敬己父,不许己尊而北面事子行,则凡为子者,岂得不自尊事其父乎!是见子事父之道也。
  ○注“皆取”至“尊之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天子、诸侯之祭,朝事延尸於户外”者,以《少牢》、《特牲》尸皆在室之奥,主人西面事之,无北面事尸之礼,故知是天子、诸侯也。知当“朝事”者,以《郊特牲》“诏祝於室,坐尸於堂”。诏祝於室,当朝事之节,故知坐尸於堂,当朝事也。
  尸饮五,君洗玉爵献卿。尸饮七,以瑶爵献大夫。尸饮九,以散爵献士及群有司,皆以齿。明尊卑之等也。尸饮五,谓酳尸五献也,大夫、士祭,三献而献宾。
  ○瑶音遥。散,悉但反。差,本又作之等。酳音胤,又仕觐反。
  [疏]“尸饮”至“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第四伦,尊卑差等。
  ○“尸饮五,君洗玉爵献卿”至“皆以齿,明尊卑之等”者,谓献卿、大夫、士及有司等,其爵虽同,皆长者在先,故云“皆以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