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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614页

俎载爓肉、腥肉而祭也。
  ○“而退”者,谓爓祭祭腥之后,祭事既卒而退,是恭敬之至极也。
  ○注“穆,子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穆是子姓者,熊氏云“父昭子穆。姓,生也。是昭穆所生谓子孙。直言穆者,文不备”。
  ○注“膟膋”至“熟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说文》及《字林》云:膟血、祭膋,是牛肠间脂也。是膟为血,膋为肠间脂也。云“爓祭祭腥,祭爓肉、腥肉也”者,既叠出经文爓祭之事、祭腥之语,然后解云谓祭爓肉也、腥肉也。“祭爓肉”即经之“爓祭”也,云“腥肉”即经之“祭腥”也。其祭腥肉、爓肉,并当朝践之节。此腥肉则《礼运》云“腥其俎”也。爓肉即《礼运》云“熟其殽”也。此先云“爓”者,记者便文耳,非先后之次。云“汤肉曰爓”者,以鬼神异於生,虽曰熟殽,但汤肉而已。若其小祀,则煮肉令熟,故《郊特牲》云“一献熟”,是爓与熟又别也。云“爓祭祭腥”,或云“合祭腥、泄、<月>、熟也”者,谓“爓祭祭腥”四字,《礼记》他本为“合祭腥、泄、<月>、熟”六字者,故云“或”。
  郊之祭,大报天,而主日,配以月。夏后氏祭其闇,殷人祭其阳。周人祭日,以朝及闇。主日者,以其光明,天之神可见者莫著焉。闇,昏时也。阳读为“曰雨曰旸”之旸,谓日中时也。朝,日出时也。夏后氏大事以昏,殷人大事以日中,周人大事以日出,亦谓此郊祭也。以朝及闇,谓终日有事。
  ○神见,贤遍反,一本作“神可见”,则如字。旸音阳。
  [疏]“郊之”至“及闇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“致天下之和”,论郊祭及日月之义。此郊之祭一经,止明郊祭之礼。
  ○“郊之祭”者,谓夏正郊天。
  ○“大报天”者,谓於此郊时大报天之众神,虽是春祈天,生养之功大,故称大报天。
  ○“天主日,配以月”者,谓天无形体,县象著明不过日、月,故以日为百神之主,配之以月。自日以下皆祭,特言月者,但月为重,以对日耳。盖天帝独为坛,其日、月及天神等共为一坛,故日得为众神之主也。
  ○“夏后氏祭其闇”者,以夏后氏尚黑,故祭在於昏时。
  ○“殷人祭其阳”者,以尚白,故祭在日中时。
  ○“周人祭日,以朝及闇”者,以其尚文,祭百神礼多,故以朝及闇也。故季氏之祭,大夫之家礼仪应少,而亦以朝及暗,故夫子讥之。
  ○注“阳读”至“有事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洪范》“庶徵云曰雨、曰旸”,旸,谓亢旸乾燥,日中之时亦明。日中乾燥,异於昏明,故读从“曰雨曰旸”之旸也。必读之者,恐人以夜为阴,昼为阳,恐终日而祭,故谓从旸也。云“亦谓此郊祭”者,以《檀弓》大事非止是丧,亦兼谓祭,故云大事亦谓此郊祭。
  祭日於坛,祭月於坎,以别幽明,以制上下。幽明者,谓日照昼,月照夜。
  [疏]“祭日”至“上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及下经皆据春分朝日,秋分夕月。
  ○“祭日於擅”,谓春分也。“祭月於坎”,谓秋分也。月为幽,日为明。日在坛,月在坎,是殊别幽明,制定上下。
  祭日於东,祭月於西,以别外内,以端其位。端,正。
  ○别,彼列反,下同。
  [疏]“祭日”至“其位”。
  ○正义曰:端,正也。日为阳,在外。月为阴,在内。今祭日於东,用朝旦之时,是为外。祭月於西,乡夕之时,是为内。是以别外内以正其位也。而崔氏云“祭日於坛,祭月於坎,还据上文郊祭之时”,今谓若是郊祭,日与月当应同处,何得祭日於坛,祭月於坎,日於东,月於西,祭不同处?则崔氏说非也。崔又云:“日月有合祭之时。谓郊祭天而主日,配以月,其礼大,用牛。合祭之时,谓春分朝日,秋分夕月,其礼小,故《祭法》用少牢。”今谓《小司徒》云“小祭祀,奉牛牲”,郑注谓“玄冕所祭”,自玄冕皆用牛也,何得用少牢?今谓《祭法》日月用少牢,郑云“祷祈之祭也”,崔氏说又非。崔氏又云:“迎春之时,兼日月者。”今案:诸文迎春迎秋无祭日月之文,《小宗伯》云“兆五帝於四郊,四望、四类亦如之”,谓四望、四类之祭,亦如五帝在四郊,故郑云“兆日於东郊,兆月与风师於西郊”,不谓兆五帝之时即祭日月,崔说又非。
  日出於东,月生於西。阴阳长短,终始相巡,以致天下之和。巡,读如“沿汉”之沿,谓更相从道。
  ○巡,依注依音沿,悦专反。
  [疏]“日出”至“之和”。
  ○正义曰:阴,谓夜也。阳,谓昼也。夏则阳长而阴短,冬则阳短而阴长,是阴阳长短。
  ○“终始相巡”者,又月之与日同行黄道,其晦朔之时,月与日同处。自朔之后,月与日先后而行,至月终日还,与月同处,亦是终始相巡。
  ○“以致天下之和”者,以日月交相依巡,是阴阳和会,故致天下之和也。
  ○注“巡,读如沿汉之沿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文十年《左传》云“子西沿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