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名君也。诸侯呼字。
[疏]“崩曰”至“复矣”。
○正义曰:此谓告王者升假,而史书载於方策之辞。“崩”者,自上而坠下曰崩,王者死如从天坠下,故曰“崩”也。然崩通於坏败之称,则防墓崩,及《春秋》“沙鹿崩”是也。“复,曰,天子复矣”者,复,招魂复魄也。夫精气为魂,身形为魄。人若命至终毕,必是精气离形,而臣子罔极之至,犹望应生,故使人升屋,北面招呼死者之魂,令还复身中,故曰复也。若漫招呼,则无指的,故男子呼名,妇人呼字,令魂识知其名字而还。王者不呼名字者,一则臣子不可名君,二则普天率土,王者一人而已,故呼“天子复”,而王者必知呼已而返也。以例而言之,则王后死亦呼“王后复”也。崔灵恩云:“复所以呼天子者,凡王者皆感五精之帝而生,是天之子,今天王崩,是其精气还复於上,呼称天子,望更生之义。”
告丧,曰:“天王登假。”告,赴也。登,上也。假,已也。上已者,若仙去云耳。
○假音遐,注同。登上,时掌反,下同。仙音仙。措之庙,立之主曰“帝“。同之天神,《春秋传》曰:“凡君,卒哭而祔,祔而作主。”
○措,七故反,置也。祔音附。天子未除丧,曰“予小子”。谦,未敢称一人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以诸侯之逾年即位,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。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,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。”生名之,死亦名之。生名之曰小子王,死亦曰小子王也。晋有小子侯,是僣取於天子号也。
[疏]“告丧”至“名之”。
○正义曰:此谓天王崩而遣使告天下万国之辞也。登,上也。假,已也。言天子上升已矣,若仙去然也。而史策书云“天王崩”,复曰“天子复”,赴云“天王登假”,三称不同者,为义然也。王是归往,而策及赴告是有存亡往来之义,故崩、赴并言之也。
○“措之庙,立之主”者,措,置也。王葬后,卒哭竟而祔,置於庙,立主,使神依之也。《白虎通》云:“所以有主者,神无依据,孝子以继心也。主用木,木有始终,又与人相似也。”盖记之为题,欲令后可知也。方尺,或曰尺二寸,郑云:“周以栗。”《汉书》:“前方后圆。”《五经异义》云:“主状正方,穿中央,达四方。天子长尺二寸,诸侯长一尺。”
○“曰帝”者,天神曰帝,今号此主,同於天神,故题称帝,云文帝武帝之类也。崔灵恩云:“古者帝王生死同称,生称帝者,死亦称帝。生称王者,死亦称王。今云‘措之庙,立之主曰帝’者,盖是为记时有主入庙称帝之义,记者录以为法也。”
○注“同之”至“作主”。
○正义曰:此是《左传》僖三十三年之言也。天子七月而葬,九月而卒哭。诸侯五月而葬,七月而卒哭。大夫三月而葬,五月而卒哭。士三月而葬,是月而卒哭。卒哭者,是葬竟虞数毕后之祭名也。孝子亲始死,哭昼夜无时,葬后虞竟,乃行神事,故卒其无时之哭,犹朝夕各一哭,故谓其祭为卒哭。卒哭明日而立主,祔於庙,随其昭穆,从祖父食。卒哭,主暂时祖庙,毕,更还殡宫,至小祥作栗主入庙,乃埋桑主於祖庙门左埋重处。故郑云:“虞而作主,至祔,奉以祔祖庙,既事毕,反之殡宫。”然大夫士亦卒哭而祔,而《左传》唯据人君有主者言之,故云“凡君”。郑注《祭法》,云大夫士无主也。此言“凡君”,明不关大夫士也。崔灵恩云:“大夫士无主,以币帛祔、祔竟,并还殡宫,至小祥而入庙也。”又《檀弓》云:“重,主道也。”郑注引《公羊传》云“虞主用桑,练主用栗”,则似虞己有主。而《左传》云:“祔而作主。”二传不同者,案说《公羊》者,朝葬,日中则作虞主。若郑君以二传之文虽异,其意则同,皆是虞祭总了,然后作主。以作主去虞实近,故《公羊》上系之於虞,作主谓之“虞主”。又作主为祔所须,故知《左氏》据祔而言,故云:“祔而作主。”故《异义》云:“《古春秋左氏》说,既葬,反虞。天子九虞,九虞者以柔日,九虞十六日也。诸侯七虞,十二日也。大夫五虞,八日也。士三虞,四日也。既虞,然后祔死者於先死者,祔而作主,谓桑主也。期年然后作栗主。许慎谨案:《左氏》说与《礼记》同。”郑君不驳,明同许意。故注《檀弓》云:“重既虞而埋之,乃后作主。”是总行虞祭竟,乃埋重作主耳。下《檀弓》云:“虞而立尸,有几筵,卒哭而讳,生事毕,而鬼事始已。既卒哭,宰夫执木铎以命於宫中曰:‘舍故而讳新。’郑云:“故谓高祖之父当迁者。”据《檀弓》文句相连,郑以为人君之礼,明虞唯立尸,未作主也。
○“天子未除丧,曰予小子”者,夫適嗣於初丧,但人子当未忍即受天王之称,故不曰“予一人”,而称“予小子”者,言我德狭小也。
○注“《春秋》”至“称子”。
○正义曰:郑所引者,文九年《公羊传》文。案《公羊传》说文八年八月,“天王崩”,九年,“毛伯来求金”。《公羊》云:“逾年矣,何以不言王使?未称君也。以诸侯逾年即位,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。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,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