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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605页

曰祧。故昭元年《左传》云“其敢爱丰氏之祧”,彼祧,远祖庙也。襄九年《左传》云:“君冠,必以先君之祧处之。”服虔注云:“曾祖之庙曰祧者,以鲁襄公於时冠於卫成公之庙,成公是卫今君之曾祖,曰祧也。”云“享尝,谓四时之祭”者,以四时之祭,秋尝物之备具,故持举享尝以明四时之祭。此经祖、祢月祭,《楚语》云“日祭祖祢”,非郑义,故《异义》駮郑所不用。云“鬼亦在祧,顾远之於无事,祫乃祭之尔”者,以坛、墠之主祈祷礼毕,乃藏之於祧。去墠为鬼主,亦如坛、墠之主藏在祧,故云“亦”也。既俱在祧,所以特名鬼者,反顾以其疏远,主在无事,唯祫乃祭之,故特曰鬼也。引《春秋》文二年传者,证毁庙之主,祫祭乃及。云“鲁炀公者,自伯禽之子也,至昭公、定公,久已为鬼,而季氏祷之,而立其宫,则鬼之主在祧明矣”者,郑引更证明鬼主恒在。《春秋》定公元年立炀宫,依《世本》,炀公,伯禽之子,定公元年始立炀公宫,于时昭公出、定公未入之前,季氏祷于炀公之鬼,明知于炀公鬼主而祷之也。云“唯天子、诸侯有主禘祫”者,案《王制》天子诸侯有禘祫,故知有主。云“大夫有祖考者,亦鬼其百世”者,案《王制》云“大夫三庙,一昭一穆,与大祖而三”,大祖即是大夫之祖考,既有祖考,明应迁之祖,以制币招其神而藏焉,故云“亦鬼其百世”。大夫若无祖考,只得立曾祖与祖及父三庙而已,则不得鬼百世也。云“不禘、祫无主尔”者,虽有百世之鬼,不得禘祫无主尔。案《左传》卫大夫孔悝有主者,郑《驳异义》从《公羊》说“大夫无主”,许君谨案“卿大夫士无昭穆,不得有主”,郑云“孔悝祏主者,祭其所出之君,为之主耳”。宗庙之主所用之木,案《异义》:“今《春秋公羊》说‘祭有主者,孝子之主系心,夏后氏以松,殷人以柏,周人以栗’。又《周礼》说‘虞主用桑,练主以栗’,无夏后氏以松为主之事。许君谨案:‘从《周礼》说’,《论语》所云‘谓社主也’。”郑氏无驳,从许义也。其主之制,案《汉仪》:“高帝庙主九寸,前方后圆,围一尺。后主七寸。”文二年作僖公主,何休云:“主状正方,穿中央,达四方。天子长一尺二寸,诸侯长一尺。”此是木主之制也。云“其无祖考”者,上既明其有祖考之文,此明无祖考者,谓庶士以下及官师等,并適士等,总举有祖考之人於前,历说无祖考之人於下。云“庶士以下鬼其考、王考”者,此即无祖考之一色。庶士及庶人无庙,故鬼其祖父与於寝中荐之。云“官师鬼其皇考”者,此又是无祖考之一色,官师一庙,祖、祢共之,曾祖无庙,故曰鬼其皇考於祖庙,而荐皇考也。云“適士鬼其显考”者,此又是无祖考之一色,適士得立祖、祢二庙,又立曾祖一坛,唯高祖为鬼,故云“鬼其显考”而已。就曾祖之坛,而荐显考,诸本或云大夫、適士者,若大夫鬼其显考,於义不合。庾氏云:“诸侯之大夫云‘大夫祖考,谓别子也’者,以上云大夫有祖考,故郑明之,云‘大夫祖考,谓别子也’。”谓於周之世,别子为卿,大夫后世子孙立其庙不毁,谓之祖考。虽於周之世,非别子为大夫,但立父、祖及曾祖三庙,无祖考庙者,则经中三庙是也。若夏、殷之世,虽非别子,但始爵者及异姓为卿大夫者,其后世子孙皆立之为祖考,此义已具於《王制》。云“凡鬼者荐而不祭”者,若其荐祭祖为,则鬼与见庙,其事何异?若都不荐祀,何须存鬼?荐轻於祭,鬼疏於庙,故知荐而不祭。云“此適士云‘显考无庙’,非也”者,適士二庙,祖庙、祢庙,曾祖无庙。故云“显考无庙,非也”,是显考当为皇考,字之误也。
  王为群姓立社,曰大社。王自为立社,曰王社。诸侯为百姓立社,曰国社。诸侯自为立社,曰侯社。大夫以下成群立社,曰置社。群,众也。大夫以下,谓下至庶人也。大夫不得特立社,与民族居。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,今时里社是也。《郊特牲》曰:“唯为社事单出里。”
  ○为,于伪反,下皆同。注“为社事”亦同。
  [疏]“王为”至“置社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天子以下立社之义。
  ○“王为群姓立社,曰大社”者,群姓,谓百官以下及兆民,言群姓者,包百官也。大社在库门之内之右,故《小宗伯》云“右社稷”。
  ○“王自为立社,曰王社”者,其王社所在,《书传》无文,或云与大社同处,王社在大社之西。崔氏并云“王社在藉田,王自所祭,以供粢盛”。今从其说,故《诗 颂》云“春藉田而祈社稷”是也。其诸侯国社亦在公宫之右,侯社在藉田。
  ○“大夫以下成群立社,曰置社”者,大夫以下,谓包士、庶。成群聚而居,其群众满百家以上,得立社,为众特置,故曰“置社”。
  ○注“群众”至“出里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云“大夫以下”,谓下至士庶人者,谓大夫至庶人等共在一处也。云“大夫不得特立社,与民族居。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,今时里社是也”者,大夫,北面之臣,不得自专土地,故不得特立社,社以为民,故与民居。百家以上,则可以立社。知百家者,《诗 颂》云“百室盈止,杀时犉牡”。故曰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