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骄逸之志。民若如此,文、武不能为治也,而事之逸乐,故称不为也。
○“一张一弛,文武之道也”者,言弓一时须张,一时须弛,喻民一时须劳,一时须逸。劳逸相参,若调之以道,化之以理,张弛以时,劳逸以意,则文、武得其其中道也,使可以治。文、武为政之道,治民如此,故云文武之道也。
孟献子曰:“正月日至,可以有事於上帝。七月日至,可以有事於祖。”七月而禘,献子为之也。记鲁失礼所由也。孟献子,鲁大夫仲孙蔑也。鲁以周公之故,得以正月日至之后郊天,亦以始祖后稷配之。献子欲尊其祖,以郊天之月对月禘之,非也。鲁之宗庙,犹以夏时之孟月尔。《明堂位》曰:“季夏六月,以禘礼祀周公於太庙。”
○太庙,音泰。
[疏]“孟献”至“之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鲁之郊禘之事。献子,鲁大夫仲孙蔑,谥曰献子。正月,周正月,建子之月也。日至,冬至日也。有事,谓南郊祭所出之帝也,上帝灵威仰也。而周以十一月为正,其月日至。注云“若天子则圜丘,鲁以周公之故得郊天,所以於此月得郊所出之帝灵威仰而已”,故云“正月日至,可以有事於上帝也”。此言是也。
○“七月日至,可以有事於祖”者,七月,周七月,建午之月也。日至,夏至日也。有事,谓禘祭於祖庙,故云“有事於祖”。献子言十一月建子,冬既祭上帝,故建午夏至亦可禘祖,以两月日至相对,故欲祭祖庙,与天相对也,故云“七月日至,可以有事於祖”也。此言非也。所以为非者,鲁之祭祀宗庙,亦犹用夏家之法。凡大祭宜用首时,应禘於孟月,孟月於夏家是四月,於周为六月,故《明堂位》云“季夏六月,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”,是夏之孟月也。献子舍此义,欲以此二至相当,以天对祖,乖失礼意。
○“七月而禘,献子为之也”者,献子有此之失,故记其失所由也。
○注“记鲁”至“大庙”。
○正义曰:云“记鲁失礼所由”者,言七月而禘,是鲁之失礼时暂为之,非是恒行,故《春秋》献子之后,无七月禘庙之事。又此不云“自献子始”,是不恒行也。云“孟献子,鲁大夫仲孙蔑也”者,以《左传》称孟献子,经书仲孙蔑也。云“鲁以周公之故,得以正月日至之后郊天,亦以始祖后稷配之”者,此是《明堂位》文,故《明堂》云“鲁君孟春乘大路,祀帝于郊,配以后稷”,是后稷配之也。“亦”者,天子正月郊祭,以始祖配天。鲁以十一月郊祭,亦以后稷配天,故云“亦”也。云“鲁之宗庙,犹以夏时之孟月尔”者,以《明堂位》称季夏六月,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。周之季夏,即夏之孟月,建巳之月。又《春秋》宣八年“六月辛巳,有事于大庙”,谓禘祭也,是用建巳之月。按《春秋》宣九年,献子始见经,按僖八年,於时未有献子。而“七月禘”者,郑答赵商云“以僖八年正月,公会王人于洮”。六月应禘,以在会未还,故至七月乃禘。君子原情免之,理不合讥,而书之者,为致夫人,故书“七月禘”也。献子既七月而禘,非时失礼。《春秋》之例,非时祭者皆书於经,以示讥。献子以后,之禘而用七月,不书於经,而不讥者,郑《释废疾》云“宣八年六月,‘有事于大庙’,禘而云‘有事’者,虽为卿佐卒张本,而书有事,其实当时有用七月而禘,因宣公六月而禘得礼,故变文言有事。《春秋》因事变文,见其得正也”。如郑此言,则献子之时禘皆非正,因宣公六月禘为得正,故变文云有事,以明馀禘之不正也。故馀禘不载於经,唯讥於宣公得正之禘也。郑又一解云《礼记》之言,不可合於《春秋》书例,故郑答赵商云“《礼记》之云,何必皆在《春秋》之例”,是《礼记》不与《春秋》合也。
夫人之不命於天子,自鲁昭公始也。亦记鲁失礼所由也。周之制,同姓,百世昏姻不通。吴,大伯之后,鲁同姓,昭公取於吴,谓之吴孟子,不告於天子。自此后取者遂不告於天子,天子亦不命之。
[疏]“夫人”至“始也”。
○正义曰:诸侯夫人亦天子所命,或是王后无畿外之事,故天子命畿外诸侯夫人,此文是也。若畿内诸侯及卿大夫之妻,则《玉藻》注云“天子诸侯命其臣,后夫人亦命其妻”是也。
外宗为君、夫人,犹内宗也。皆谓嫁於国中者也。为君服斩,夫人齐衰,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。外宗,谓姑、姊妹之女,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。内宗,五属之女也。其无服而嫁於诸臣者,从为夫之君,嫁於庶人,从为国君。
○外宗为,于伪反,注同,下“为夫、为之服”,下注“为其”亦同。
[疏]“外宗”至“宗也”。
○正义曰:外宗者,谓君之姑、姊妹之女及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。内宗,谓君五属内之女。君内宗为君悉服斩衰,为夫人齐衰,则君之外宗之女,为君及夫人与内宗同,故云“犹内宗也”。亦即是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之例也。
○注“皆谓”至“国君”。
○正义曰:知“皆谓嫁於国中”者,以经云“为君夫人”,则君夫人者,是国人所称号,故知嫁於国中。国外当云诸侯。云“为君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