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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53页

祖之国,居他国者也。求犹务也。俗者,本国礼法所行也。明虽居他国,犹宜重本,行故国法,不务变之从新也。如杞、宋之臣入於齐、鲁,齐、鲁之臣入於杞、宋,各宜行已本国礼法也。此云不变俗,谓大夫出在他国,不变己本国之俗。案郑答赵商,以为卫武公居殷墟,故用殷礼,即引此云:“君子行礼,不求变俗。”如郑之意,不变所往之国旧时风俗,与此不同者,熊氏云:“若人臣出居他国,亦不忘本,故云不变本国风俗,人君务在化民,因其旧俗,往之新国,不须改也。”然则“不求变俗”,其文虽一,但人君、人臣两义不同。熊氏云:“必知人君不易旧俗者。《王制》云:‘修其教,不易其俗。’又《左传》定四年,封鲁公,因商奄之人,封康叔於殷虚,启以商政,封唐叔於夏虚,启以夏政。皆因其旧俗也。”案有列於朝,有诏於国,三代之内,丧服为旧。“君齐衰三月”,传曰:“三谏不从,待放未绝者,爵禄尚有列於朝,出入尚有诏於国。”如《丧服》所云,大夫待放之时,名为有列有诏。不至三世者,熊氏云:“彼据为旧君著服,故以未去之时,名为有列有诏。此据去国之后,但有列有诏,仍行旧国之礼,断章取证,故彼此不同。”
  ○“祭祀之礼”者,此陈不变之事,若祭祀之礼不变,即夏立尸,殷坐尸,周旅酬六尸,及先求阴阳、牺牲、骍黑之属也。“居丧之服”者,殷虽尊贵,犹服傍亲,周则以尊降服。
  ○“哭泣之位”者,殷不重適,以班高处上。周世贵正,嗣孙居其首。
  ○“皆如其国之故”者,谓故俗也。凡上诸事,悉不改革,行之如本国俗也。然上既举三条,余冠、昏之属从可知也。
  ○“谨修其法而审行之”者,并结前事,各令分明谨脩本国之法,审慎以行之。其法,谓其先祖之制度,若夏、殷子孙在周者,悉行其先世之礼,是不变俗也。
  去国三世,爵禄有列於朝,出入有诏於国,三世,自祖至孙。逾久可以忘故俗,而犹不变者,爵禄有列於朝,谓君不绝其祖祀,复立其族,若臧纥奔邾,立臧为矣。诏,告也,谓与卿大夫吉凶往来相赴告。
  ○三世,卢、王云:“世,岁也。万物以岁为世。”朝,直遥反,下皆同。复,扶又反,下“复还”同。纥,恨发反,徐胡切反,沈胡谒反。若兄弟宗族犹存,则反告於宗后。谓无列无诏者。反告亦谓吉凶也。宗后,宗子也。
  [疏]“去国”至“宗后”。正义曰:此以下明在他国而得变俗者也。将明得变改,上先明未得者也。
  ○“去国三世”,谓三谏不从,及他事碍被黜,出入新国已经三世者,则郑注云“三世,自祖至孙”也。
  ○“爵禄有列於朝”者,谓本国君不绝其祖祀,复立族为后有朝者也。
  ○“出入有诏於国”者,出入犹吉凶之事,更相往来也。诏,告也。去已三世,而本国之君犹为立后不绝,则若有吉凶之事,当与本国卿大夫往来出入,共相赴告,故云“出入有诏於国”。
  ○注“若臧”至“为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之者,证有列位也。臧纥,武仲也,时为季氏家废长立少,故与孟氏相恶,遂出奔邾。鲁人以臧纥有功,复立其异母兄臧为,以守先祀,是有列也。故鲁襄二十三年《左传》云,臧纥奔邾,“使告臧贾,且致大蔡焉。曰:‘纥不佞,失守宗祧,敢告不吊。纥之罪不及不祀,子以大蔡纳请,其可’贾曰:‘是家之祸,非子之过。贾闻命矣。’再拜受龟,使为以纳请,遂自为也。乃立臧为,纥致防而奔齐”,是其事也。
  ○“若兄弟”至“宗后”。
  ○此是出已三世而爵禄无列於朝、吉凶不相诏告、而不仕新国者。宗族兄弟,谓本国之亲。宗后,大宗之后也。已本国不列不告,若宗族犹存,兄弟尚在,已有吉凶,当反还告宗適,不忘本故也。前告国者,亦告兄弟耳。然既未仕新国,犹用本国礼也。《音义隐》云:“虽无列於朝,有吉凶,犹反告於宗后。其都无亲在故国,不复来往也。”
  去国三世,爵禄无列於朝,出入无诏於国,唯兴之日,从新国之法。以故国与已无恩。兴谓起为卿大夫。
  [疏]“去国三世,爵禄无列於朝,出入无诏”至“之法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犹是论无列无诏而反告宗后者,今得仕新国者也。但仕新国有异,故重言“三世”也。
  ○“唯兴之日,从新国之法”者,唯兴谓已始仕也。虽有宗族相告,已仕新国,而本国无列无诏,故所行礼俗,悉改从新也。然推此而言,若本国犹有列诏者,虽仕新国,犹行故俗。何以知然?既云无列而从新,明有列,理不从也。又若无诏而不仕新者,不得从新。何以知然?既云“唯兴”,明不兴则不从。无列无诏,唯兴之日三世,即从新国之制。孔子去宋既久,父为大夫,尚冠章甫之冠,送葬皆从殷制者,熊氏云:“案《钩命决》云:‘丘为制法之主,黑绿不伐苍黄,圣人特为制法,不与常礼同也。’”
  ○注“兴谓起为卿大夫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注云“起为卿大夫”者,则若为士犹卑,不得变本也。
  君子已孤不更名,亦重本。已孤暴贵,不为父作谥。子事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