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於一双,则执一双以将命,委其馀”者,谓以禽兽赐也。二只曰双,加於一双,谓或十或百双也。假令多双,则唯执一双将命也。“委其馀”者,所馀多双,则委陈门外也。
○“犬则”至“右之”。
○緤,牵犬绳也。若牵犬将命,则执系犬绳也。
○“守犬、田犬则受摈者,既受,乃问犬名”者,犬有三种:一曰守犬,守御宅舍者也;二曰田犬,田猎所用也;三曰食犬,充君子庖厨庶羞用也。田犬、守犬有名,食犬无名。献田犬、守犬,则主人摈者既受之,乃问犬名。
○“牛则执纼,马则执靮”者,纼、靮俱牵牛马之物,故执之。
○“皆右之”者,谓以右手牵之,由便故也。此谓田大、守犬,蓄养驯善,无可防御。若充食之犬,则左手牵之,右手防御,故《曲礼》云“效犬者,左牵之”是也。
○注“谓若”至“之属”。
○正义曰:《战国策》云:“韩子卢者,天下之壮犬也。”桓谭《新论》云:“夫畜生贱也,然其尤善者,皆见记识,故犬道韩卢宋犭足。”又魏文帝说诸方物亦云:“狗於古则韩卢宋鹊。”则犭足、鹊音同字异耳,故郑亦为“鹊”字。
○“臣则左之”者,谓征伐所获民虏者也。左之,谓左手操其右袂也,以其异於众物。众物,犬马之属。犬马不生变异,故皆右之。民虏或起恶虑,故以左手操右袂,右手当制之,是与众物异也。
○“车则”至“奉胃”。
○献车马者,执策、绥,故知陈车马而说绥,执以将命。
○“甲,若有以前之,则执以将命”者,甲,铠也。有以前之,谓他物也,谓献铠,若复有他物,与铠同献,则陈铠而执他物轻者以将命也。
○“无以前之,则袒櫜奉胃”者,袒,开也。櫜弢,铠衣也。胄,兜鍪也。若无他物,唯献甲而已,则开甲出櫜胄,奉之将命也。《曲礼》云“献甲者执胄”是也。
○“器则执盖”。
○器,凡器若献,则陈底执盖以将命,盖轻便也。
○“弓则以左手屈韣执拊”,韣,弓衣。拊,弓把也。献弓,则左手屈弓衣,并於把而执之,以其右手执箫以将命。《曲礼》云“右手执箫,左手承附”是也。
○“剑则”至“剑焉”。
○启,开也。椟,剑函也。献剑则先开函也。
○“盖袭之”者,盖,剑函之盖也。袭,谓却合也。开函而以盖却合於函下,底於盖上。“加夫襓”者,襓,剑衣也。先却合盖於函下,又加剑衣函中也。
○“与剑焉”者,加衣於函中竟,而以剑置衣上也。
○注“袭却”至“发声”。
○正义曰:皇氏云:“却,仰也。”谓仰盖於函底之下,加函底於上,重合之,故云“袭”。云“夫襓,剑衣也”者,熊氏云:“依《广雅》,夫襓,木剑衣。”谓以木为剑衣者,若今刀榼。云“夫,或为烦,皆发声”者,以《礼记》本“夫”或作“烦”字者,故云“夫,或为烦”,皆是发声,故云“皆发声”。然则“襓”之一字,是衣之正名,襓字从衣,当以缯帛为之。熊氏用《广雅》以木为之,其义未善也。
○“笏、书”至“左手”。
○笏也,书也,脩,脯也,苞苴也,弓也,茵也,席也,枕也,几也,颖,警枕也,杖也,琴也,瑟也,戈有刃者椟也,谓戈之有刃者,以椟韬之。筴,蓍也。籥,笛也。
○“其执之,皆尚左手”者,言执此诸物,皆尊尚左手。左手在上而执之,右手在下而承之。
○注“苞苴”至“阴也”。
○正义曰:“苞苴,谓编束萑苇以裹鱼肉”者,案《既夕礼》云“苇苞长三尺。”《内则》云:“炮取豚,编萑以苞之。”是编萑苇以裹鱼及肉也,亦兼容他物,故《禹贡》云“厥包橘柚”,《孔丛子》云“吾於木瓜之惠,见苞苴之礼行”是也。“茵,著蓐也”者,谓茵是以物所著之蓐。言有著者,谓之曰“茵”。故《既夕》云“茵著用荼”,谓茅莠也,用荼以著茵也。云“颖,警枕也”者,以经枕外别言颖,颖是颖发之义,故为“警枕”。云“荚,蓍也”者,《曲礼》云:“荚为筮。”故荚为蓍也。云“籥如笛,三孔”者,案《汉礼器》知之。《诗》注或云“籥六孔”,两不同者,盖籥有大小,《诗》笺:或云管如篴,并而吹之。云“皆,十六物也”者,前解经以“也”间之,即是其数也。
○“刀,却刃授颖”,言授人以刀,卻仰其刃,授之以颖。颖,谓刀镮也,言以刃镮授之。
○“削授拊”者,削,谓曲刀。拊,谓削把。言以削授人,则以把授之。
○注“颖,镮也”。
○正义曰:颖是颖发之义。刀之在手,谓之为颖;禾之秀穗,亦谓之为颖;枕之警动,亦谓之颖。其事虽异,大意同也。
○“凡有剌刃者,以授人则辟刃”,谓不以刃正向人也。
乘兵车,出先刃,入后刃。不以刃乡国也。军尚左,左,阳也。阳主生,将军有庙胜之策,左将军为上,贵不败绩。卒尚右。右,阴也,阴主杀。卒之行伍,以右为上,示有死志。
○卒,子忽反,注同。行伍,户羽反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