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行,尸刚反。其公大事,则以其丧服之精粗为序,虽於公族之丧亦如之,以次主人。大事谓死丧也。其为君虽皆斩衰,序之必以本亲也。主人,主丧者。次主人者,主人恒在上,主人虽有父兄,犹不得下齿。若公与族燕,则异姓为宾,同宗无相宾客之道。膳宰为主人,君尊,不献酒。公与父兄齿。亲亲也。族食,世降一等。亲者稠,疏者希。
○稠,直由反,密也。
[疏]“庶子”至“父兄”。
○正义曰:“庶子治之”,谓治此公族朝於内朝之时也。既不计官之大小,故虽有三命之贵,而列位不得逾越在无爵父兄之上也。然此句应承第二条前“臣有贵者以齿”之下,其外朝既云司士为之,则内朝自然庶子治之也。所以在此者,当是简札遗脱,故在此也。郑不言者,略耳。
○注“治之”至“行列中”。
○正义曰:“治之,治公族之礼也,唯於内朝则然”者,郑恐外朝亦尔,故云“唯於内朝则然”。云“其馀会聚之事,则与庶姓同”者,其馀谓非内朝,则皆并计官也。云“一命齿于乡里”者,引《党正》文,解三命,不逾父兄之事也。一命尚卑,若与乡里长宿燕食,则犹计年也。云“再命齿于公族”者,再命渐尊,不复与乡里计年,唯官高在上,但父族为重,而犹与之计年为列也。云“三命不齿”者,三命大贵,则不复与父族计年。若应有燕会,则别席独坐,在宾之东也。
○“其公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此谓君丧而庶子官掌之事也。大事谓君丧,其臣虽皆斩衰,其庶子列次之时,则以其本服之精粗为序,衰粗者在前,衰精者在后。
○“虽於公族之丧亦如之”者,言非但公丧如此,虽於公族之内有死丧之事,相为亦如之。为死者服粗者居前,服精者居后,故云“亦如之”。
○“以次主人”者,谓虽有庶长父兄尊於主人,仍次於主人之下,使主人在上居丧主也。
○注“大事”至“下齿”。
○正义曰:以其经云“则以其丧服之精粗”,故知“大事谓死丧也”。云“序之必以本亲也”者,案《丧服》臣为君斩衰,今言服之精粗为序,故知必以本亲服之精粗,谓衰服缕布精粗也。皇氏云:“以为丧服以粗为精,故郑注《杂记》云‘臣为君三升半’,微细焉,则属於粗。是知斩为精,齐为粗。”若如皇氏说,緦麻小功为极粗,斩衰为极精也,《书传》何处谓斩衰为精乎?但斩衰於粗之外,别更称斩,见其哀痛之甚,故於齐衰而称粗也;云“微细焉,则属於粗”者,谓得入齐衰之限,不复称斩耳,岂谓斩衰细乎?皇氏之说非也。云“主人虽有父兄,犹不得下齿”者,言主丧之人,当在於上以为丧主,虽族人父兄尊,则主人犹不得在父兄之下而齿列焉。
○“若公”至“一等”。
○正义曰:此明公与族人燕食之礼,庶子掌之也,则异姓为宾。燕饮必须礼仪,献酬交酢,故宜立宾以行礼也。但公欲与族人相亲,若使族人为宾,宾礼疏隔,故用异姓为宾也。“膳宰为主人”者,既有其宾,宾必对主人。而君尊不宜敌宾,故使供膳之宰以为主人对於宾,使得抗礼酬酢也。若与异姓燕饮,则《燕礼》云“宰夫为献主”,故注云“君尊,不献酒”。
○“公与父兄齿”者,公既不为主,族人又不为宾,故列位在父兄之坐上。与族人相齿,见亲亲也。
○“族食,世降一等”者,族食谓与族人燕食也。族人既有亲疏,燕食亦随世降杀也。
○注“亲者”至“者希”。
○正义曰:假令本是齐衰,一年四会食。若大功则一年三会食,小功则一年二会食,緦麻则一年一会食,是世降一等也。
其在军,则守於公祢。谓从军者。公祢,行主也。所以迁主言祢,在外亲也。公若有出疆之政,谓朝觐会同也。
○疆,居良反。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於公宫,正室守大庙,正室,適子也。大庙,大祖之庙。
○守如字,又手又反,下同。诸父守贵宫贵室,谓守路寝。
○守贵室,本或作“守贵宫贵室”。诸子诸孙守下宫下室。下宫,亲庙也。下室,燕寝。或言宫,或言庙,通异语。
[疏]“其在军”至“下宫下室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庶子从行在军,及公行庶子留守之事。“则守於公祢”者,公祢谓迁主,载在齐车随公行者也。庶子官既从在军,故守於公齐车之行主也。行主是迁主,而呼为祢者,既在国外,欲依亲亲之辞。
○注“谓朝觐会同也”。
○正义曰:上云在军,谓庶子之官从公出行。此云公若出疆,庶子不从公行,在国掌其留守。对上在军,故知此出疆是朝觐会同,非出军也。其庶子之官,公有朝觐会同,不从公行,既掌留守公宫。若征伐出军,庶子不从公行,亦是所掌留守之事。
○注“正室”至“之庙”。
○正义曰:经云“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於公宫”者,与下文为总。“正室守大庙”以下文,各言其别。无事,谓不从行,及无职事者。“正室,適子也”者,谓公卿大夫之適子也。案《公羊传》云:“周公称大庙。”周公是鲁之始祖,故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