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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271页

○以日食是阴之灾,故象五方之色,以兵讨阴。救火无此义,故不用五方色及兵也。
  ○注“夫人,君之夫人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曰“后夫人之丧”,恐是天子之三夫人,故云“君之夫人”。此大庙火者,亦谓君之大庙,非天子大庙也。知非者,既云“揖让入门”,无容天子大庙之火赴告即至,故知非王之大庙。假令在后堂朝,方闻火时,过巳久,又不可废朝,故知非王之大庙也。
  ○注“既陈”至“言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既陈,谓夙兴陈馔牲器时也”者,以下文云“当祭而日食”,则此簠簋既陈,不当祭也。既不当祭时,明是祭前陈馔牲器也。前文云“天子崩,后之丧”与日食、大庙火,其礼皆同。则此簠簋既陈,日食、大庙火亦同也。故下云“如牲至未杀,则废”是也。牲至巳杀则行接祭,其天子崩,后之丧,牲入虽杀,不可行接祭,以其丧事重故也。云“天子七祀,言五者,关中言之”者,郑此注以《周礼》言之,《祭法》周天子七祀,诸侯五祀,大夫三祀。五居其中,言是诸侯之法,举五而言,则上兼七,下通三,欲见天子及大夫其祭皆然,故云“关中言之”。关,通也,谓通取中央而言之。经云“尝禘”者,谓宗庙之祭也。“郊社”谓天地之祭,举天地宗庙,则五祀以上之祭皆在其中。孔子曰“接祭而巳矣”者,谓牲至之后,则接祭之也。接,捷也。捷,速也。速而祭之。
  ○注“接祭而巳,不迎尸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如牲至未杀,则废”,此云“接祭”,则牲至巳杀之后也。按《郊特牲》云“既灌然后迎牲”,则迎尸於奥,在未杀牲之前。此经杀牲,后云不迎尸者,凡迎尸之礼,其节有二:一是祭初迎尸於奥而行灌礼,灌毕而后出迎牲,於时筵尸於户外,杀牲荐血毛,行朝践之礼,设腥<月阎>之俎於尸前,是一也;然后退而合亨,更迎尸入坐於奥,行馈孰之礼,是二也。此云不迎尸者,直於堂上行朝践礼毕则止,不更迎尸而入。此谓宗庙之祭,郊社之祭无文,不迎尸亦谓此时也。熊氏云:“郊社五祀,祭初未迎尸之前,巳杀牲也。以其无灌故也。”故《大宰》云:“祀五帝,纳享。”注云:“纳享谓祭之时。”又《中霤礼》皆为祭奠於主,乃始迎尸,是郊及五祀杀牲在迎尸之前也。则此不迎尸亦得为祭,初不迎尸也。
卷十九 曾子问第七
卷十九 曾子问第七  
  天子崩,未殡,五祀之祭不行。既殡而祭。其祭也,尸入,三饭不侑,酳不酢而巳矣。自启至于反哭,五祀之祭不行,巳葬而祭,祝毕献而巳。既葬弥吉,毕献祝而后止。郊社亦然,惟尝禘宗庙俟吉也。
  ○饭,扶晚反,下同。不侑音又,绝句,下皆放此。酳音胤,又仕觐反。酢,才各反。
  曾子问曰:“诸侯之祭社稷,俎豆既陈,闻天子崩,后之丧,君薨,夫人之丧,如之何?”孔子曰:“废。亦谓夙兴陈馔牲器时也。自薨比至于殡,自启至于反哭,奉帅天子。”帅,循也。所奉循如天子者,谓五祀之祭也。社稷亦然。
  ○比,必利反。
  [疏]“天子”至“天子”。
  ○正义曰:天子诸侯祭礼既亡,今《仪礼》唯有大夫士祭礼以言之。按《特牲馈食礼》:“祝延尸于奥,迎尸而入,即延坐,三饭告饱,祝侑尸,尸又饭,至於九饭毕。”若大夫依《少牢馈食》,尸食十一饭而毕,郑注《少牢》云:“士九饭,大夫十一饭也。”则其馀有十三饭、十五饭也。按此说,则诸侯十三饭,天子十五饭。又按《特牲礼》,尸九饭毕,主人酌酒酳尸,尸饮卒爵,酢主人,主人受酢饮毕,酌献祝,祝饮毕,主人又酌献佐食。此是士之祭礼也。今约此而说天子五祀之祭也。
  ○“天子崩未殡,五祀之祭不行”者。
  ○以初崩哀慼,未遑祭祀。虽当五祀,祭时不得行。既殡而祭者,但五祀外神,不可以巳私丧久废其祭,故既殡哀情稍杀而后祭也。
  ○“其祭也,尸入,三饭不侑,酳不酢而巳矣”者,今丧既殡,不得纯如吉礼,理须宜降杀。侑,劝也。故迎尸入奥之后,尸三饭告饱则止,祝更不劝侑其食,使满常数也。又熊氏云:“‘三饭不酳,不酢而巳矣’,谓迎尸入奥之后,尸三饭即止,祝不劝侑至十五饭,於时冢宰摄主酌酒酳尸,尸受卒爵,不酢摄主,故云‘三饭不侑,酳不酢而巳’者,谓唯行此而巳,不为在后馀事也。”
  ○“自启至于反哭,五祀之祭不行”者,谓欲葬之时,从启殡以后,葬毕反哭以前,灵柩既见,哀摧更甚,故云“五祀之祭不行,巳葬而祭,祝毕献而巳”。“巳葬而祭”者,谓巳葬反哭殡宫毕而行其祭,但既葬弥吉,尸入三饭之后,祝乃侑尸,尸食十五饭,摄主酳尸,尸饮卒爵而酢摄主,摄主饮毕酌而献祝,祝受饮毕则止,无献佐食以下之事。所以然者,以葬后未甚吉,唯行此礼而巳。而巳,是语辞也。皇氏云:“巳,止也。”
  ○注“既葬”至“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祝毕献止,谓祝受献祭礼,遂毕止,不献佐食以下。云“郊社亦然”者,《王制》云“唯祭天地社稷,为越紼而行事”,是与五祀同也。赵商问云:“自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