乡右乡及移郊遂之事,故知是九年学止也。
○注“习礼皆於大学也”。
○正义曰:若殷人习礼在於大学,即《明堂位》云:“瞽宗殷学。”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礼在瞽宗,殷之大学也。”若周则大学曰东胶,瞽宗不得为周之大学也。故郑注《仪礼 乡射》云:“周立四代之学於国,而又以有虞氏之庠为乡学。”则周之寻常习礼於殷学之中,至九年为王子不变,其习礼当於东胶大学。然则馀子十八入太学,嫡子二十入太学者,皆是殷法也。若周法立当代大学在公宫左,太学即东胶也。又立小学於西郊,小学即有虞氏之庠,其习《书》於虞氏之学,习《礼》、《乐》於殷之学,习舞於夏后氏之学,故《文王世子》云“春夏学干戈,秋冬学羽籥,皆於东序”,“春诵夏弦,大师诏之瞽宗”。又云“《礼》在瞽宗,《书》在上庠”,《诗》则无文,郑注云“弦谓以丝播《诗》”,则习《诗》亦在瞽宗。然《诗》与《礼》、《乐》虽各在其学习之,至二十入大学之时,仍於大学之中兼习四术,故此注云“习礼皆於大学”,是周之大学亦习礼也。礼既在瞽宗,又在大学,则其馀亦可知也。
○注“棘当”至“太远”。
○正义曰:“僰之言偪”者,按《汉书》云西南有僰,夷知非彼夷而读为偪者,以与寄文相对。寄非东方夷名,是寄旅之意,则僰亦非西方夷名,故以为逼迫於夷狄也。云“不屏於南北,为其大远”者,按《汉书 地理志》云“南北万三千里,东西九千里”,又《帝王世纪》“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,东西九千三百二里”。汉地既然,则古亦应尔,皆南北长,东西短,故郑此注云“不屏於南北,为其大远”。
○“大乐”至“进士”。
○此大乐正之官论造士之中最秀异者,以告於王而升名於司马论之,曰进士,言进受爵禄也,此文承王子公卿大夫之子,下似专据王子等,其实乡人入学为造士者,亦同於此。其乡人不在学者及邦国所贡之士,所贡於王,亦当升诸司马,以司马掌爵禄。故有司士属焉。其职云“以德诏爵,以功诏禄”,即知凡入仕者,皆司马主之。下文更不见乡人及邦国所贡之士,故知此中兼之,但文不具耳。
司马辨论官材,辨其论,官其材,观其所长。
○其论如字,旧力困反。论进士之贤者,以告於王,而定其论。各署其所长。论定,然后官之。使之试守。任官,然后爵之。命之。
○任,而金反,下注同。位定,然后禄之。大夫废其事,终身不仕,死以士礼葬之。以不任大夫也。有发,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。乘兵车衣甲之仪。有发,谓有军师发卒。
○衣,於既反。卒,子忽反。凡执技论力,適四方,臝股肱,决射御。谓擐衣出其臂胫,使之射御,决胜负,见勇力。
○技,其绮反,本或伎,后同。臝,本又作臝,力果反。肱,古弘反。擐,旧音患,今读宜,音宣;依字作扌爵,《字林》云“扌爵,扌爵臂也,先全反。”胫,胡定反。见,贤遍反。凡执技以事上者,祝、史、射、御、医、卜及百工。言技谓此七者。凡执技以事上者,不贰事,不移官,欲专其事,亦为不德。出乡不与士齿。贱也。於其乡中则齿,亲亲也。仕於家者,出乡不与士齿。亦贱。
[疏]“司马”至“士齿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主论司马之官用其人,及发兵论射御,及居官黜退之事。司马辨论官材,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,以告於王,王必以乐正所论之状,授与司马,司马得此所论之状,乃更论辨之,观其材能高下,知其堪任何官,是准拟其官以其材,故云“官材也”。
○“论进士之贤者”,谓司马辨论之后,不堪者屏退,论量进士贤者以告於王,告王之时,而正定其论,各署其所长。若长於礼者,署拟於礼官。长於乐者,署拟於乐官。论定然后官之者,谓既论拟定,然后试之以所能之官。
○“任官然后爵之”者,谓堪任此官,然后爵命之。
○“位定然后禄之”者,谓既受爵命,使有职位,然后与之以禄。
○注“以不任大夫也”。
○正义曰:以经云“大夫废其事”,故知不堪任大夫也。致仕而退,死得以大夫礼葬,故《论语注》云“大夫退,死,葬以士礼。致仕,以大夫礼葬”是也。
○“有发”至“车甲”,有发谓国有军旅,以发士卒,是司马之事,王则命大司徒教此士卒以车甲之事,谓教以乘兵车及衣甲之仪容。必司徒者,以司徒主众,又主教,故与司马相参也。
○注“有发”至“发卒”。
○正义曰:知发是发卒者,以经云“教士以车甲”,故知发谓军师发卒也。
○“凡执”至“士齿”。
○执技之事,凡有三条:上条论课试武夫技艺之事;中条论执技之人,并射御之外祝史医卜之等;下条论执技之人,不得更为二事,以其贱,故出乡不与士齿。
○“凡执技论力,適四方,臝股肱,决射御”者,言此既无道艺,惟论力以事上,故適往四方境界之外,则使之擐露臂胫,角材力,决射御胜负,见勇武。
○注“言技谓此七者”。正义曰:七者谓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