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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*导航地图-第185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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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子张死,曾子有母之丧,齐衰而往哭之。或曰:“齐衰不以吊。”以其无服非之。曾子曰:“我吊也与哉?”於朋友哀痛甚而往哭之,非若凡吊。
  ○与音馀。
  [疏]“子张”至“与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哭朋友失礼之事。
  ○注“以其”至“非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曾子与子张无服,不应往哭,故或人非之也。若有服者,虽緦亦往也。
  有若之丧,悼公吊焉,悼公,鲁哀公之子。
  ○悼音道。子游摈,由左。摈,相侑丧礼者。丧礼废亡,时人以为此仪当如诏辞而皆由右相,是善子游正之。《孝经》说曰:“以身摈侑。”
  ○摈,必忍反,注同。相,息亮反,下同。诏音照。侑音又。
  [疏]“有若”至“由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摈相之法。在主人曰摈,在客曰介。
  ○注“摈相”至“摈侑”。
  ○正义曰:庾蔚云:“相主人以礼接宾,皆谓之摈,亦无当於吉凶。”郑以为相侑丧礼,据此事而言之,《大宗伯》注:“出接宾曰摈,入诏礼曰相。”云“丧礼废亡,时人以为此仪当如诏辞而皆由右相,是善子游正之”者,《少仪》云:“诏辞自右。”郑云:“为君出命也,立者尊右。”案立者尊右,若已传君之诏辞,诏辞为尊,则宜处右。今摈者宜右也。若於丧事,则惟宾主居右,而已自居左。而当时礼废,言相丧亦如传君诏辞,己自居右。
子游知礼,故推宾居右,己居左也。云“《孝经说》曰:以身摈侑”者,引《孝经说》证摈是相侑也。孔子身为君作摈侑,故《论语》云“君召使摈”是也。
  齐穀王姬之丧,穀当为告,声之误也。王姬,周女,齐襄公之夫人。
  ○穀音告,又古毒反。鲁庄公为之大功。或曰:“由鲁嫁,故为之服姊妹之服。”或曰:“外祖母也,故为之服。”《春秋》周女由鲁嫁,卒,服之如内女服姊妹,是也。天子为之无服,嫁於王者之后乃服之。庄公,齐襄公女弟文姜之子,当为舅之妻,非外祖母也。外祖母又小功也。
  ○为之,于伪反,下及注同。王如字,徐于况反。
  [疏]“齐穀”至“之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诸侯为王姬著服之事。案庄二年秋,齐王姬卒,齐来告鲁。云“王姬之丧,鲁庄公为之大功”,或人解之云:“王姬,周女也。命鲁为主,由鲁嫁,比之鲁女,故为之服出嫁姊妹之服。”更有或人解云:“王姬为庄公外祖母,故为之著大功之服。”此或人之言,乃为二非也。王姬是庄公舅妻,不得为外祖母,是一非。假令为外祖母,正合小功,不服大功,是二非也。
  ○注“王姬”至“夫人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