祖祢,用特。假,至也。特,特牛也。祖下及祢皆一牛。
○岳音岳,下同。假,音格祢乃礼反父庙也。
[疏]“岁二”至“用特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王者巡守四岳,柴望及绌陟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“岁二月,东巡守”者,皆以夏之仲月,以夏时仲月者,律历常得其中也。二月八月,又昼夜分。五月十一月者,阴阳终,故取四仲月也。
○注“岱宗东岳”。
○正义曰:岳者何?岳之为言桷也,桷,功德也。必先於此岱山者,言万物皆相代於东方,故岁二月东巡守,至于岱宗。宗者,尊也。岱为五岳之首,故为尊也。
○注“柴,祭天告至也”。
○正义曰:“柴,祭天告至“,谓燔柴以祭上天而告至,其祭天之后,乃望祀山川。所祭之天,则苍帝灵威仰。
○“觐诸侯”。
○觐,见也,谓见东方诸侯。其见之礼,按《觐礼》云“诸侯觐於天子,为宫方三百步,四门坛十有二寻,深四尺”,郑注云“王巡守至于方岳之下,诸侯会之,亦为此宫以见之”是也。《觐礼》又云“天子乘龙,载大旂”,“拜日於东门之外,反祀方明”,郑注引《朝事仪》曰“天子冕而执镇圭,尺有二寸”,云“帅诸侯而朝日於东郊,所以教尊尊也,退而朝诸侯。由此二者言之,已祀方明,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。凡会同者,不协而盟,盟时设方明於坛上,乃以载辞告焉”。如《觐礼》及郑注所云,既告至之后,为宫加方明於坛。天子出宫东门外拜日,反祀方明,祀方明之后,乃彻去方明,故郑云“由此二者言之,已祀方明,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”。云二者,谓《觐礼》经文“朝日东门”,“反祀方明”。《朝事仪》云“朝日东郊,退而朝诸侯“,故云“由此云二者言之,已祀方明,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”。今於《觐礼》,未祀方明之前,未有见诸侯之事,皇氏以为未祀方明之前,己见诸侯,非也。其祀方明之后,见诸侯之时,王升立於坛上南面,诸公中阶之前北面,诸侯东阶之东西面,诸伯西阶之西东面,诸子门东北面,诸男门西北面。王降阶南面而见之,三揖,既升坛,使诸侯升,公拜於上等,侯伯於中等,子男於下等。见诸侯讫,若有不协,更加方明於坛上。诸侯等俱北面,戎石传敦血以授歃者,司盟主其职,故《司盟》云:“掌其盟约之载,及其礼仪,北面诏明神。”於时王立无文,不可与诸侯同北面,当於阼阶上西面。此是见诸侯之礼,祀方明之时,祭天则燔柴也。天谓日也。与此岱宗柴所用事别。《觐礼》云“祭天燔柴”,谓天子之盟也;“祭地瘗”,谓王官之伯盟也;“祭山丘陵升及祭川沈”者,是诸侯之盟也。此是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,故注云“升沈必就祭者也。就祭则是谓王巡守,及诸侯之盟祭也”,“祭天柴,谓祭日也”,“祭地瘗者,祭月也”,“王巡守之盟,其神主日”,诸侯之盟,其神主山川”,则“王官之伯,会诸侯而盟,其神主月”。与今此《王制》所注岱宗柴者,谓祭天告至,而《觐礼》注引《王制》云“王巡守,至于岱宗”,柴是王巡守之盟,其神主日。又以柴为盟之所用不同者,告至与盟,必非一事。郑意证巡守盟时有柴,故引岱宗以证之,其实别也。《觐礼》云为宫即言加方明,经文相连,郑注云“王巡守至於方岳之下,诸侯会之,亦为此宫”,则亦有方明,但文不具耳。故巡守祭天燔柴,祭地瘗埋,皆是祭方明也。故郑於方明“设六玉”之下,注云“上宜以苍璧,下宜以黄琮。而不以者,则上下之神,非天地之至贵者也”。以此言之,明天子巡守之祭有方明也。而皇氏云“诸侯来就王会同有方明,王巡守见诸侯无方明”,皇氏用之为说,其义非也。
○“问百年者就见之”。
○此谓到方岳之下,见诸侯之后,问百年者就见之。若未至方岳,於道路之上,有百年者,则亦王先见之。故《祭义》云“天子巡守,诸侯待於竟,天子先见百年者”,下云“八十九十者,东行,西行者弗敢过”,道经之则见之,则知百年者,道虽不经所在,就见之,与此少别。
○“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”。
○此谓王巡守,见诸侯毕,乃命其方诸侯。大师是掌乐之官,各陈其国风之诗,以观其政令之善恶。若政善,诗辞亦善;政恶,则诗辞亦恶。观其诗,则知君政善恶,故《天保》诗云“民之质矣,日用饮食”,是其政和。若其政恶,则《十月之交》“彻我墙屋,田卒汙莱”是也。
○“命市”至“好辟”。
○命典市之官,进纳物贾之书,以观民之所有爱好,所有嫌恶。若民志淫邪,则爱好邪辟之物,民志所以淫邪,由在上教之不正。此陈诗纳贾,所以观民风俗,是欲知君上善恶也。
○“命典”至“正之”。
○典礼之官,於周则大史也。考校四时,及十二月之大小,时有节气早晚,月有弦望晦朔,考之使各当其节。又正定甲乙之日,阴管之同,阳管之律,玉帛之礼,锺鼓之乐,及制度衣服,各有等差,当正之使正。《尧典》云:“协时月正日,同律度量衡。”文虽小异,大意与此同也。
○注“同阴律也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