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左右,徐上音佐,下音佑,今并如字,下同。养,以尚反,下同。服勤至死,致丧三年。勤,劳辱之事也。致谓戚容称其服也。凡此以恩为制。
○称,尺证反。事君有犯而无隐,既谏,人有问其国政者,可以语其得失,若齐晏子为晋叔向言之。
○语,鱼据反,又如字。向,香亮反;叔向,羊舌肸。左右就养有方,不可侵官。服勤至死,方丧三年。方丧,资於事父。凡此以义为制。事师无犯无隐,左右就养无方,服勤至死,心丧三年。心丧,戚容如父而无服也。凡此以恩义之间为制。
[疏]“事亲”至“三年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事亲事君及事师之法,臣子著服之义,各依文解之。
○注“无犯”至“几谏”。
○正义曰:据亲有寻常之过,故无犯。若有大恶,亦当犯颜,故《孝经》云“父有争子,则身不陷於不义”是也。《论语》曰:“事父母几谏。”是寻常之谏也。
○注“左右”至“常人”。
○正义曰:凡言“左右”,者据仆从之臣,故立有左右仆从之官位。此左右言“扶持之”,谓子在亲左相右相而奉持之。云“子则然,无常人”,然犹如是也。但是子则须如是,或左右奉持,不常遣一人在左,一人在右,故云“无常人”。
○注“勤劳”至“为制”。
○正义曰:言“服勤”者,谓服持勤苦劳辱之事。故云“致谓戚容称其服也”者,致之言至也,谓哀情至极而居丧礼,故云“致谓戚容称其服也”。上《曲礼》云:“五十不致毁。”与此同。云“凡此以恩为制”者,凡上三事对下君与师,故云“以恩为制”。
○注“既谏”至“言之”。
○正义曰:知既谏而后,人有问其国政,可以语其得失者,昭三年《左传》云:“晏子谓景公曰:‘小人近市,朝夕得所求。’景公曰:‘子近市,何贵何贱?’於是景公繁於刑,有鬻踊者。故对曰:‘踊贵屦贱。’”谏景公重刑。后及其聘晋,与叔向言齐国之政将归陈氏,景公厚敛焉。陈氏厚施焉。是既谏得言君之过。若其未谏而言君过,则不可,故昭三年子大叔如晋,张趯与子大叔言云:“火星中而寒暑退。此其极也,能无退乎?
”未曾谏君,辄言君德之退,故传云:“张趯有知,其由在君子之后乎!”是其被讥也。鲁昭公取同姓,孔子不仕昭公,既先谏,所以《论语》称孔子为昭公讳而称丘也过者,圣人含弘劝奖,揽过归己,非实事也。若史策书,理则不一,若其良史,直笔不隐君过,董狐书赵盾弑君,及丹楹刻桷之属是也。若忠顺臣,则讳君亲之恶者,《春秋》辟讳皆是,故僖元年《左传》云:“讳国恶,礼也。”
○注“不可侵官”。
○正义曰:案成十六年《左传》云,晋楚战于鄢陵,时栾书将中军,栾针为晋侯车右,晋侯陷於淖。“栾书将载晋侯,针曰:‘书退!侵官,冒也。失官,慢也。离局,奸也。’”时栾书弃元帅之任,欲载晋侯,是侵官也。故云“不可侵官”。此谓君有平常小事,若有危难当致死,故《论语》云:“事君能致其身。”
○注“方丧,资於事父”。
○正义曰:方谓比方也,谓比方父丧礼以丧君,故云“资於事父”。资,取也。取事父之丧礼以丧君,但居处饮食同耳,不能戚容称其服。
○注“心丧”至“为制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