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柯,古何反,斧柄。取,七树反,后皆同。从,子容反,注同。横行治其田,本亦作“游行治其田”。易,以豉反。
[疏]“子云”至“父母”。
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终於篇未,总坊男女奔淫之事,夫妇重慎之义也。此节明男女非媒非币不相交见。
○“夫礼,坊民所淫”者,淫,贪也。言礼者,坊民所贪欲之事,知非直是坊民淫泆,而云“贪”者,以文云“所淫”,称“所”,是“所贪”也。若其淫泆,则当云“坊民淫”,不须云“所”也。
○“章民之别”者,章,明也。明民之男女,令相分别,使民无嫌。
○“以为民纪者也”,谓使民无色欲之嫌疑以为民之纲纪也。
○“民犹有自献其身”,谓民之女人犹有自进其身以求男者也。
○“《诗》云:代柯如之何,匪斧不克”者,此《诗 齐风 南山》之篇,剌齐襄公与妹文姜奸淫之事。
○“艺麻如之何,横从其亩”者,艺,种也;横,行也。言将种麻如之何,必须横行耕治其田,然后得麻。
子云:“取妻不取同姓,以厚别也。厚,犹远也。
○不取,如字,又七树反。故买妾不知其姓,则卜之。妾言“买”者,以其贱,同之於众物也。士庶之妾,恒多凡庸,有不知其姓者。以此坊民,《鲁春秋》犹去夫人之姓,曰‘吴’其死,曰‘孟子卒’。”吴,大伯之后,鲁同姓也。昭公取焉,去“姬”曰“吴”而已,至其死,亦略云“孟子卒”,不书夫人某氏薨。“孟子”盖其且字。
○去,起吕反,注同。大音泰。
[疏]“子云”至“子卒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坊民取同姓为妻之事。
○“买妾不知其姓,则卜之”者,妾既卑贱,不可尽知其所生本姓,但避其凶害,唯卜其姓,吉乃取之。
○“《鲁春秋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”者,依《春秋》之例,如夫人齐女,即云“姜氏至自齐”。以例言之,此吴女亦当云“夫人姬氏至自吴”,鲁则讳其姬姓,而不称夫人姬氏至自吴,是“去夫人之姓,曰吴”也。但《春秋》经文不载其事,其春秋简牍杂记则有之,故《论语》云:“谓之吴孟子。”是当时之言,有称“吴”也。
○“其死,曰孟子卒”者,哀十二年称“孟子卒”。若其不讳,当云“夫人姬氏薨”,以讳取同姓,而云“孟子卒”。孟子是夫人之且字。没其氏,书其且字,又没其薨而略言“卒”而已,皆为同姓讳之。郑与何休皆以讳取同姓,而书“卒”;《左氏》则以不成丧,故称“卒”,与郑、何异也。
○注“孟子”至“且字”。
○正义曰:若既笄而字,当云伯叔季,若伯姬、季姬。今云孟子,故知“且字”也。
子云:“礼,非祭,男女不交爵。交爵,谓相献酢。以此坊民,阳侯犹杀缪侯而窃其夫人,同姓也,以贪夫人之色,至杀君而立。其国未闻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