并取之,是尽利也。此诗故亲、今疏者,言人之交,当如采葑采菲,取一善而已。君子不求备於一人,能如此,则德美之音不离令名,我原与女同死矣。《论语》曰:“故旧无大故,则不弃也。”
○葑,芳容反。菲,芳尾反。蔓音万,徐音蛮。菁音精,又子丁反。{艹富}音富,又音福。并,必政反,又如字,下同。离,力智反。女音汝。以此坊民,民犹忘义而争利,以亡其身。”
[疏]“子云”至“其身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贵义轻利以坊民之事也。
○“不尽利以遗民”者,言君子不尽竭其利,当以馀利遗与民也。
○“《诗》云:彼有遗秉,此有不敛穧,伊寡妇之利”者,此《诗富 小雅 大田》之篇,剌幽王之诗。言幽王无道,矜寡不能自存,故陈明王之时,阴阳和调,年岁丰稔,田稼既多,获刈促遽,彼处有遗秉把,此处有不敛之穧束,与寡妇捃拾以为利。引之者,证以利遗民者也。
○“食时不力珍”者,力,务也。言人君食四时之膳,不更用力务求珍羞。
○“大夫不坐羊,士不坐犬”者,言大夫无故不得杀羊坐其皮,士无故不得杀犬坐其皮,皆谓不贪其利以厚已也。
○“《诗》云:采葑采菲,无以下体”者,此《诗 邶风 谷风》之篇,妇人怨夫弃己,故以此言恨之。言采其葑菲之菜,无以下体根茎之恶并弃其叶。言取妻之时,无以花落色衰并弃其夫妇之礼。
○“德音莫违,及尔同死”者,如此则道德音声无相乖违,则可与汝同至於死。《诗》之文义,其理如此。今此《记》者引《诗》断章为义,凡有二意:一则云采此葑菲之菜,但采其叶,无得并采其下体之根茎,言根茎虽美,不可并取,则是不尽取其利,当遗与於下。二则云采其葑菲之菜,无以下体之恶并弃其叶,据下体有苦恶之时,言交友之道,无以一处之恶并弃其遗事之善。
如此则德音莫违,与汝同至於死作《记》者据其根善,则无得并取其根,无尽利也;据其根恶,则无得并弃其叶,不求备也。
○注云“葑蔓”至“弃也”。
○正义曰:案《诗传》云:“葑,须也。”《尔雅 释草》云:“须,葑苁。”陆机云:“又谓之苁,吴人谓葑苁‘蔓菁’,幽州人或谓之芥。”云:“芥,{艹富}类”者,《释草》云:“菲,蒠菜。”郭景纯云:“菲草生下湿地,似芜菁,华紫赤色,可食。”云“采葑菲之菜者,采其叶而可食,无以其根美则并取之,苦则弃之。
并取之,是尽利也”者,郑之此注解此《记》所引,本明无尽利之事,则“德音莫违,及尔同死”当解云上无尽利於民,则道德之音无有乖违,民之及君可同至於死。今郑以下所注,更别主一义,与《记》意稍乖。云“此诗故亲、今疏”者,此郑别解《诗》义,以注《记》之时,未见《毛传》,不知夫妇相怨,谓交友相於,所以云“故亲、今疏”。云“采葑采菲,取一善而已”者,此谓根恶,但取叶处一善而已,不弃其根也。
云“君子不求备於一人”者,谓一人身上既有善处亦有恶处,不可以恶处并弃其善也。《论语》云:“故旧无大故,则不弃也。”郑引之者,证交友不以小恶而相弃。郑此注前释正合《记》文,郑之后释不知何意如此,今所未详。
子云:“夫礼,坊民所淫,章民之别,使民无嫌,以为民纪者也。淫,犹贪也。章,明也。嫌,嫌疑也。故男女无媒不交,无币不相见,恐男女之无别也。重男女之会,所以远别之於禽兽也。有币者必有媒,有媒者不必有币。仲春之月,会男女之时,不必待币。
○媒音梅,注同。以此坊民,民犹有自献其身。献犹进也。《诗》云:‘伐柯如之何?匪斧不克。取妻如之何?匪媒不得。艺麻如之何?横从其亩。取妻如之何?必告父母。’”伐柯,代木以为柯也。克,能也。艺,犹树也。横从,横行治其田也。言取妻之法,必有媒,如伐柯之必须斧也;取妻之道必告父母,如树麻当先易治其田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