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,则各掌其方之禁令。(方士十六人,言各掌其方者,四人而主一方也。其方以王之事动众,则为班禁令焉。)
[疏]“凡都”至“禁令”
○释曰:都家云“大事聚众庶”者,则下文“修其县法”是也。
○注“方士”至“令焉。”
○释曰:方士十六人,《序官》文。若不分主,则不得云“各掌”,故知分之。
以时其县法,若岁终,则省之而诛赏焉。(县法,县师之职也。其职,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,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,及其六畜车辇之稽。方士以四时此法,岁终又省之,则与掌民数亦相近。
○近,附近之近。)
[疏]注“县法”至“相近”
○释曰:县师其职普掌天下,故云邦国据畿内,大都五百里,小都四百里,稍据三百里,甸据二百里,郊野据百里,遍天下矣。夫家,犹言男女。人民,据家之奴婢。云“与掌民数亦相近”者,上乡士之等皆言民数,惟方士不言,今此《县师》云“夫家之数”,即与民数亦相近。言“相近”者,依《县师》而知,故云相近也。
凡都家之士所上治,则主之。(都家之士,都士、家士也。所上治者,谓狱讼之小事,不附罪者也。主之,告於司寇,听平之。
○治,直吏反,注同,下“有治”并同。)
[疏]注“都家”至“平之”
○释曰:以《序》有都士、家士,此云“凡都家之士”,明是彼都士、家士也。云“所上治者,谓狱讼之小事,不附罪者”,以其上文巳有士师受中,为附罪之大事,明此是小事。
讶士掌四方之狱讼,(郑司农云:“四方诸侯之狱讼。”)
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狱讼”
○释曰:案《尚书 吕刑》云“四方司政典狱”,据诸侯为言。此《讶士》亦云“掌四方狱讼”,又下文“谕罪刑于邦国”,皆言诸侯之事,故先郑云“诸侯之狱讼”也。
谕罪刑于邦国。(告晓以丽罪及制刑之本意。)
[疏]注“告晓”至“本意”
○释曰:谕为晓,故云“告晓以丽罪”。罪者,谓断狱附罪轻重也。云“及制刑之本意”者,圣人所作刑法,正为息民为恶。故云刑期无所刑,以杀止杀,是制刑之本意,以此二者告晓於诸侯。
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,造焉。(谓谳疑辨事,先来诣,乃通之於士也。士,主谓士师也。如今郡国亦时遣主者吏,诣廷尉议者。
○造,七报反。谳,鱼竭反。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