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曰议贵之辟,(郑司农云:“若今时吏墨绶有罪,先请是也。”)
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是也”
○释曰:先郑推引汉法墨绶为贵,若据周,大夫以上皆贵也。墨绶者,汉法,丞相中二千石,金印紫绶。御史大夫二千石,银印黄绶。县令六百石,铜印墨绶,是也。
七曰议勤之辟,(谓憔悴以事国。
○憔,昨遥反。悴,秦醉反。)
[疏]注“谓憔悴以事国”
○释曰:案《诗》云“或憔悴以事国”,自此已上七者,虽以王为主,诸侯一国之尊,赏罚自制,亦应有此议法,是以议能。郑引叔向之事,是其一隅也。惟“八曰议宾”,惟据王者而言,不及诸侯也。
八曰议宾之辟。(谓所不臣者,三恪二代之後与?
○与,音馀。)
[疏]注“谓所”至“後与”
○释曰:《春秋》襄二十五年《传》云“虞阏父为周陶正,而封诸陈,以备三恪”之言,《郊特牲》有“尊贤不过二代”之语,故郑云“三恪二代之後”。案《乐记》云:“武王克殷及商,未及下车,而封黄帝之後於蓟,封帝尧之後於祝,封帝舜之後於陈。下车,而封夏后氏之後於杞,殷之後於宋。”此皆自行当代礼乐,常所不臣,为宾礼礼之,故为宾也。言“与”者,经直云宾,不斥所据,约後同之,故云“与”以疑之也。
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:(中谓罪正所定。
○刺,七赐反。断,丁乱反,後皆同。)
[疏]注“中谓罪正所定”
○释曰:此经与下文为目。但“三刺”之言,当是罪定断讫,乃向外朝始行三刺。庶民已上,皆应有刺。直言“庶民”者,庶民贱,恐不刺。贱者尚刺,已上刺可知。云“中谓罪正所定”者,断狱终始有三刺,刺则罪正所定,即当行刑,故云罪正所定也。
一曰讯群臣,二曰讯群吏,三曰讯万民。(刺,杀也,三讯罪定则杀之。讯,言也。)
[疏]注“刺杀”至“言也”
○释曰:云“群臣”者,士已上。云“群吏”者,府史、胥徒、庶人在官者。云“万民”者,民间有德行不仕者。云“刺杀,三刺罪定即杀之”,但所刺不必是杀,馀四刑亦当三刺。直言杀者,举汉重者而言,其实皆三刺。是以下文云“听民之所刺宥,而施上服下服之刑”,是兼轻重皆刺也。
听民之所剌宥,以施上服下服之刑。(宥,宽也。民言杀,杀之。言宽,宽之。上服,劓墨也。下服,宫刖也。
○劓,鱼器反。刖,音月,又五刮反。)
[疏]注“宥宽”至“刖也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