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闽,亡巾反,又音文。)
夷隶,百有二十人。(征东夷所获。)
貉隶,百有二十人。(征东北夷所获。凡隶众矣,此其选以为役员,其馀谓之隶民。
○貉,音陌。)
布宪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(宪,表也。主表刑禁者。)
[疏]注“宪表”至“禁者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宪邦之刑禁”,故在此也。知宪不为法,而为表宪者,又案其职云:“正月之吉,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,而宪邦之刑禁。”明宪为表悬,示人使知者也。
禁杀戮,下士二人,史一人,徒十有二人。(禁杀戮者,禁民不得相杀戮。)
[疏]“禁杀”至“二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司斩杀戮者,以告而诛之”,是禁民相杀戮之事,故在此也。
禁暴氏,下士六人,史三人,胥六人,徒六十人。
[疏]“禁暴”。
○释曰:此亦谓禁民不得相陵暴。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”,亦是防禁之事,故在此也。
野庐氏,下士六人,胥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(庐,宾客行道所舍。)
[疏]注“庐宾”至“所舍”。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达国道路”,又云“掌凡道禁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知庐是“宾客行道所舍”者,见《遗人》云“十里有庐,三十里有宿”,故知之也。
蜡氏,下士四人,徒四十人。(蜡,骨肉腐臭,蝇虫所蜡也。《月令》曰“掩骼埋<骨此>”,此官之职也。蜡读如狙司之狙。
○蜡,清预反,注同。蝇,以绳反。骼,更白反。,亡皆反,本又作埋。<骨此>,本又作,似赐反。)
[疏]注“蜡骨”至“之狙”。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除<骨此>”,又云“凡国之大祭祀,禁刑者、凶服者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。引《月令》“掩骼埋<骨此>”者,案彼注“骨枯曰骼,肉腐曰<骨此>”。掩亦埋,但骼<骨此>不同,故别言也。言骼<骨此>者,凡人物皆是。云“蜡读如狙司之狙”者,俗有狙司之言,故读从音也。若然,《月令》所云是春时,今不在《春官》者,彼《月令》为春时阳,不欲阴之事,故在春,此取禁戒之事,故在秋也。
雍氏,下士二人,徒八人。(雍,谓堤防止水者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