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凡祭祀,共犬牲”。犬是金畜,故《五行传》云:“二曰言,言之不从,则有犬祸。”故连类在此。犬有两义,案《说卦》“艮为狗”,艮卦在丑,艮为止,以能吠守止人,则属艮,以能言,则属兑,兑为言故也。
司圜,中士六人,下士十有二人,府三人,史六人,胥十有六人,徒百有六十人。(郑司农云:“圜,谓圜土也。圜土,谓狱城也。今狱城圜。《司圜职》中言‘凡圜土之刑人也’,以此知圜谓圜土也。又《大司寇职》曰‘以圜土聚教罢民’,故《司圜职》曰‘掌收教罢民’。”
○圜,于权反。罢,音皮,下同。)
[疏]“司圜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圜土之刑人”,亦刑狱之事,故在此。
○注“郑司”至“罢民”
○释曰:先郑所引皆当其义,故後郑从之。但狱城圜者,东方主规,规主仁恩,凡断狱以仁恩求出之,故圜也。
掌囚,下士十有二人,府六人,史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(囚,拘也,主拘系当刑杀之者。)
[疏]注“囚拘”至“之者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守盗贼,凡囚者”。刑狱之事,故在此也。
掌戮,下士二人,史一人,徒十有二人。(戮犹辱也,既斩杀又辱之。)
[疏]注“戮犹”至“辱之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斩杀贼谍而搏之”。刑罪之事,故在此。
司隶,中士二人,下士十有二人,府五人,史十人,胥二十人,徒二百人。(隶,给劳辱之役者。汉始置司隶,亦使将徒治道沟渠之役,後稍尊之,使主官府及近郡。)
[疏]注“隶给”至“近郡”
○释曰:以隶是罪人为奴仆,故知“给劳辱之役”也。又引“汉始置司隶”云云者,以汉时司隶官与周同,故举以为况也。
罪隶,百有二十人。(盗贼之家为奴者。)
[疏]“罪隶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此中国之隶言罪隶。古者身有大罪,身既从戮,男女缘坐,男子入於罪隶,女子入於舂槁,故注云“盗贼之家为奴者”。蛮隶已下,皆百二十人者,郑云“凡隶众矣,此其选以为役员”者,谓隶中选取善者,以为役之员数为限。其馀众者以为隶民,故《司隶职》云“帅其民而搏盗贼,役国中之辱事”之等,是百二十人外谓之民者也。
蛮隶,百有二十人。(征南夷所获。)
闽隶,百有二十人。(闽,南蛮之别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