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谓王与臣以礼燕饮,则膳夫为献主。案《仪礼》使宰夫为主人,此天子使膳夫为献主,皆是饮食之官,代君酌臣。
○注“郑司”至“亢礼”
○释曰:言当献宾则膳夫代王为主,此约《燕礼》而知。案《燕礼》,主人酌酒献宾,宾酢主人,主人酌酒献君,君酢主人,主人酬宾以後,为宾举旅。又引《燕义》“臣莫敢与君亢礼”者,饮酒之礼,使大夫为宾,遣宰夫为主人,献酢相亢答。若君为主人,则是臣与君相亢,故云臣莫敢亢礼。
掌后及世子之膳羞。(亦主其馔之数,不馈之耳。)
[疏]“掌后”至“膳羞”
○释曰:上云“王日一举”,注:“后与王同庖”,不言世子,则世子与王别牲,亦膳夫所掌,故云掌后及世子之膳羞。
○注“亦主”至“之耳。”
○释曰:案:上文“凡王之馈食用六”已下言馈,则膳夫亲馈之,故云品尝食。按《内饔》“共后及世子之膳羞”,则是后、世子内饔馈之,故郑云亦主其馔之数,不馈之耳。
凡肉之颁赐皆掌之。(郑司农云:“,脯也。”)
[疏]“凡肉”至“掌之”
○释曰:谓王以肉及脯颁赐群臣,则膳夫皆掌之。
○注“郑司”至“脯也。”
○释曰:言“,脯也”者,谓加姜桂锻治者谓之,不加姜桂,以盐乾之者谓之脯。则、脯异矣。先郑云“,脯者”,散文言之,、脯通也。
凡祭祀之致福者,受而膳之,(致福,谓诸臣祭祀,进其馀肉,归胙于王。郑司农云:“膳夫受之,以给王膳。”)
[疏]“凡祭”至“膳之”
○释曰:云“凡祭祀”者,言凡,则诸臣自祭家庙。祭讫,致胙肉於王,谓之致福,膳夫受之,以为王膳,故云受而膳之。
○注“致福”至“王膳”
○释曰:云“致福者,谓诸臣祭祀,进其馀肉,归胙于王”者,案《礼记 少仪》云:“膳于君子曰膳。”案《玉藻》:“膳於君,荤、桃、。”彼谓诸侯之臣礼,此王之臣,亦应云致膳,而云致福者,凡祭祀,主人受福,若与王受福然,故云致福。知诸臣有致胙法者,案《春秋左氏》昭十六年,子产云“祭有受归”。彼注云:“受,谓君祭,以肉赐大夫。归,谓大夫祭,归肉於公也。
”今彼虽据诸侯礼,王之臣致胙亦然,故云归胙於王也。
以挚见者亦如之。(郑司农云:“以羔雁雉为挚见者,亦受以给王膳。”)
[疏]“以挚”至“如之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