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谓王与群臣燕饮之酒。共其计者,谓计群臣多少,以足为度。酒正奉之者,以其共王,故酒正自奉之。
凡飨士庶子,飨耆老孤子,皆共其酒,无酌数。(要以醉为度。)
[疏]“凡飨”至“酌数”
○释曰:言“飨士庶子”,谓若《宫伯》宿卫王宫者,士,子;庶子,其支庶。云“飨耆老孤子”者,谓《外饔》注:耆老谓国老,孤子者,谓死王事之子。王皆飨养之,则共其酒。
掌酒之赐颁,皆有法以行之。(法,尊卑之差。)
[疏]“掌酒”至“行之”
○释曰:云“赐颁皆有法以行之”者,谓以酒颁群臣也。皆有法以行之者,尊者得多,卑者得少,多少皆有常法。言以行之者,谓依法给之。
凡有秩酒者,以书契授之。(郑司农云:“有秩酒者,给事中予之酒。秩,常也。常受酒者,《国语》曰:至于今秩之。”玄谓所秩者,谓老臣。《王制》曰:“七十不俟朝,八十月告存,九十日有秩。”
○朝,直遥反。)
[疏]“凡有”至“授之”
○释曰:秩,常也。谓若老臣年九十已上,常与之酒。云“以书契授之已上者,谓酒正授使者酒,书之多少,以为契要而与之,故云以书契授之。
○注“郑司”至“有秩”
○释曰:郑司农云“有秩酒者,给事中予之酒。秩,常也。常受酒者”,司农之意,谓在朝群臣,亲近於王,总名给事中,王常以酒与之,故云常受酒者。又引《国语》者,案《楚语》云:“斗且廷见令尹子常,闻子常畜货聚马,斗且廷以为非,遂陈令尹子文之行,云“昔斗子文三舍令尹,无一日之积。成王闻子文行,於是每朝设脯一束、糗一篚,以羞子文。至於今秩之。”後郑皆不从之者,给事中与之酒,不言秩,因朝而羞子文,又非酒,故不从之矣。引《王制》曰“七十不俟朝”者,谓不待朝事毕即去。“八十月告有”者,谓月月使报告老人有否。“九十日有秩”者,谓日日有秩膳,即此经秩酒是也,故引以为证。
酒正之出,日入其成,月入其要,小宰听之。(出谓授酒材及用酒之多少也。受用酒者,日言其计於酒正,酒正月尽言於小宰。)
[疏]“酒正”至“听之”
○释曰:言“酒正之出”者,谓授酒材与酒人,及出酒与人。云“日入其成”者,谓酒人用多少,日计所用酒,以此成入於酒正。云“月入其要”者,谓酒正得酒人日计文书,日计其月要,至月尽,以月计文书入於小宰,故云月入其要。“小宰听之”者,小宰得酒正文书,听断之,知其得失。
○注“出谓”至“小宰”
○释曰:言“出谓授酒材”者,谓授酒人以其材,《酒正职》首所言者是也。“及用酒之多少”者,谓若共五齐三酒以下是也。云“受用酒者,日言其计於酒正”者,受用酒谓用酒多少,是酒人也。故曰言其计於酒正也。云“酒正月尽言於小宰”者,释经月入其要。
岁终则会,唯王及后之饮酒不会。以酒式诛赏。(诛赏作酒之善恶者。)
[疏]“岁终”至“诛赏”
○释曰:直言“唯王及后不会”,不云世子,以其酒与膳异。膳羞食之正,则世子亦不会。膳禽食之加,世子会之,酒亦为加,故亦会之。“以酒式诛赏”者,作酒有旧法式,依法善者则赏之,恶者则诛责之。
酒人掌为五齐三酒,祭祀则共奉之,以役世妇。(世妇谓宫卿之官,掌女宫之宿戒,及祭祀,比其具。酒人共酒,因留与其奚为世妇役,亦官联。
○比,戚必履反,又毗志反,徐扶利反。)
[疏]“酒人”至“世妇”
○释曰:言“为五齐三酒”者,为犹作也。云“祭祀则共奉之”者,谓酒人共而奉之。云“以役世妇”者,属《春官》宫卿官也。酒人以奚送酒至世妇,因为世妇所役使。
○注“世妇”至“官联”
○释曰:云“世妇谓宫卿之官”者,所谓《春官》云“每宫卿一人”,故云世妇谓宫卿之官也。云“掌女宫之宿戒”者,此亦《世妇职》文。引此者,其职云“及祭,比其具”,则此酒等是,故送酒以往,为世妇所役。言“亦官联”者,即《小宰》云“祭祀之联事”是也。
共宾客之礼酒、饮酒而奉之。(酒正使之也。礼酒,飨燕之酒。饮酒,食之酒。此谓给宾客之稍,王不亲飨燕,不亲食,而使人各以其爵,以酬币侑币致之,则从而以酒往。
○亲食,音嗣。侑,音又。)
[疏]“共宾”至“奉之”
○释曰:云“共宾客之礼酒饮酒”者,此二者酒正使酒人奉授宾客。
○注“酒正”至“酒往”
○释曰:知酒正使之者,《酒正》云:“共宾客之礼酒,使其士奉之。”士即此酒人也。彼不言饮酒者,礼酒中可以兼之矣。云“礼酒,飨燕之酒”者,谓飨燕食宾之酒也。云“饮酒,食之酒”者,谓食时有酒者。《曲礼》云“酒浆处右”,则此非献酬酒,是口之酒也。云“此谓给宾之稍”者,此礼酒、饮酒,总言王若不亲燕饮食,则使人致之於客馆,任宾客稍稍用之,故云给宾客之稍。云“王不亲飨燕,不亲食”者,谓王有故,不得速宾,亲行此三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