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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592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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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注“射牲”至“其牲”
  ○释曰:言“杀牲,非尊者所亲,惟射为可者”,按《礼记》“君亲制祭”,《诗》云“执其鸾刀,以启其毛”,则射外兼为,而言惟射者,彼亦示行之,非正制之耳。引《国语》者,欲见有射牲之事,彼据祭天而言。
  泽,共射椹质之弓矢。(郑司农云:“泽,泽宫也,所以习射选士之处也。”《射义》曰:“天子将祭,必先习射於泽。泽者,所以择士也。已射於泽,而后射於射宫,射中者得与於祭。
  ○与,音预。)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於祭”
  ○释曰:此所共弓矢,据王、弧,故上云“王弓、弧弓以射甲革椹质”。引《射义》,欲见射椹质是试弓习武在泽宫也。
  大射、燕射,共弓矢如数并夹。(如数,如当射者之数也。每人一弓乘矢,并夹,矢{尔}也。
  ○夹,音甲,注同。乘,绳证反,四矢曰乘矢。{尔},刘奴辄反,又女十反。)
  [疏]注“如数”至“{尔}也”
  ○释曰:知每人四矢者,见《大射》、《乡射礼》皆人各乘矢也。云“并夹矢{尔}也”者,矢{尔}之言,出於汉时。
  大丧,共明弓矢。(弓矢,明器之用器也。《士丧礼下篇》曰:“用器弓矢。”)
  [疏]“大丧共明弓矢”
  ○释曰:云“明器之用器也”者,明器中有用器、役器,役器中有甲胄、干笮,用器中有弓矢,故郑还引用器为证也。
  凡师役、会同,颁弓弩各以其物,从授兵至之仪。(物,弓弩矢ゅ之属。
  ○从,才用反。)
  [疏]“凡师”至“之仪”
  ○释曰:言“师役”,据王巡狩、征伐而言,与会同异,颁弓弩则不殊也。
  田弋,充笼ゅ矢,共矢。(笼,竹ゅ也。矢不在ゅ者,为其相绕乱,将用乃共之。
  ○笼,也东反。为,于伪反。)
  [疏]注“笼竹”至“共之”
  ○释曰:田,谓四时田时。弋,谓弋凫与雁。云“充笼ゅ矢”者,笼ゅ,皆盛矢物,及矢皆共之。云“共矢”者,谓矢之有缴者。云“矢不在ゅ”者,以其共矢,在ゅ下别言之,故言不在ゅ也。
  凡亡矢者,弗用则更。(更,偿也。用而弃之则不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