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学与文明 -05-古籍收藏 - 02-儒藏 -03_礼经

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547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正在加载语音引擎...

  ○释曰:先郑读为“以亢其雠”之亢者,按僖二十八年,晋子犯曰“背惠食言,以亢其雠”是也,谓禁去恶马不畜。後郑不从者,此马质所掌,皆买之无种,何有恶马禁去之类,故不从也。
  凡受马於有司者,书其齿毛与其贾,马死,则旬之内更,旬之外入马耳,以其物更,其外否。(郑司农云:“更谓偿也。”玄谓旬之内死者,偿以齿毛与贾,受之日浅,养之恶也。旬之外死,入马耳,偿以毛色,不以齿贾,任之过其任也。其外否者,旬之外逾二十日而死,不任用,非用者罪。
  ○内更,音庚,下及注同。任用,音壬,又而鸩反。)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者罪”
  ○释曰:後郑云“旬内死者,偿以齿毛与贾,受之日浅,养之恶也”者,所受之马,谓给公家之使,旬之内,虽任之过其任,若养之善,未能致死,以其日少故也。若养之恶,虽不重任,亦能致死。云“旬之外死,入马耳,偿以毛色,不以齿贾,任之过其任也”者,以其筋力既竭,虽善养之,任载过多,可以致死,故云过其任也。
云“其外否者,旬之外逾二十日死,不任用,非用者罪”者,以其行使二十日以外,马力既竭,虽齐其任养之善,容得致死,故不偿。郑见有三等之法,下复云“以任齐其行”,以意量之,以为此解。
  马及行,则以任齐其行。(识其所载轻重及道里,齐其劳逸,乃复用之。
  ○复,扶又反。)
  [疏]注“识其”至“用之”
  ○释曰:郑知“识其所载轻重及道里”者,以其经云马及行,明授行者所载轻重及道里,须齐劳逸,乃复用之,不得并其劳逸也。
  若有马讼,则听之。(讼,谓卖买之言相负。)
  [疏]注“讼谓”至“相负”
  ○释曰:知“卖买之言”者,以马质主买马,故知之也。
  禁原蚕者。(原,再也。天文,辰为马。《蚕书》,蚕为龙精。月直大火,则浴其种,是蚕与马同气。物莫能两大,禁再蚕者,为伤马与?
  ○直,音值。为伤,于伪反。)
  [疏]注“原再”至“马与”
  ○释曰:云“天文,辰为马”者,辰则大火,房为天驷,故云辰为马。云“《蚕书》,蚕为龙精。月值大火,则浴其种”者,月值大火,谓二月则浴其种,则《内宰》云“仲春,诏后帅外内命妇始蚕於北郊”是也。若然,《祭义》云“大昕之朝,奉种浴於川”,注云“大昕,季春朔日之朝”,是建辰之月又浴之者,盖蚕将生重浴之,故彼下文即云“桑於公桑之事”是也。云“是蚕与马同气”者,以其俱取大火,是同气也。
云“物莫能两大”者,此庄二十二年《左传》文。按彼陈敬仲奔齐,齐侯使敬仲为卿。敬仲,其少也,周史有以《周易》见陈侯者,陈侯使筮之,遇《观》之《否》,曰:“是谓观国之光,利用宾于王,此其代陈有国乎?不在此,其在异国乎?”下云:“若在异国,必姜姓也。姜,大岳之後也。山岳则配天,物莫能两大,陈衰,此其昌乎?”引此者,是无并大之义也。
云“禁再蚕者,为伤马与”者,二者既同气,不可两大,而禁再蚕,明恐伤马,无正文,故云“与”以疑之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