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数,所主反。)
[疏]注“展谓陈数之”
○释曰:乐器,谓鼓锺笙磬之等,皆当陈列校数。
凡祭祀之用乐者,以鼓徵学士。(击鼓以召之。《文王世子》曰:“大昕鼓徵,所以警众。”
○昕,音欣。)
[疏]“凡祭”至“学士”
○释曰:祭祀言“凡”者,则天地宗庙之祀用乐舞之处,以鼓召学士,选之,当舞者往舞焉。《舞师》云:“小祭祀不兴舞。”注云:“小祭祀,王玄冕所祭。”则亦不徵学士也。
序宫中之事。
小胥掌学士之徵令而比之,<角黄>其不敬者。(比犹校也。不敬,谓慢期不时至也。<角黄>,罚爵也。《诗》云“兕<角黄>其”。
○<角黄>,古横反,本或作觥,同。兕,徐履反。,巨つ反。)
[疏]“小胥”至“敬者”
○释曰:大胥掌学士之版,以待召聚舞者,小胥赞大胥为徵令校比之,知其在不,仍觥其不敬者也。
○注“比犹”至“其”
○释曰:引《诗》者,是《周颂 丝衣》之篇,祭未饮酒,恐有过失,故设罚爵。其时无犯非礼,用爵觥然陈设而已。引之者,证觥是罚爵也。
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。(挞犹扌失也。扌失以荆扑。
○挞,吐达反。扌失,敕乙反,又敕栗反。扑,普卜反。)
[疏]注“挞犹”至“荆扑”
○释曰:按文十八年,齐懿公为公子也,与邴蜀之父争田,不胜。及即位,乃掘而刖之,而使蜀仆,纳阎职之妻,而使职骖乘。公游於申池,二人浴于池,蜀以扑扌失职,职怒,蜀曰:“人夺汝妻而不怒,一扌失汝,庸何伤。”是扌失为挞,以荆,故云“扑”也。
正乐县之位,王宫县,诸侯轩县,卿大夫判县,士特县,辨其声。(乐县,谓锺磬之属县於┺ね者。郑司农云:“宫县四面县,轩县去其一面,判县又去其一面,特县又去其一面。四面象宫室四面有墙,故谓之宫县。轩县三面,其形曲,故《春秋传》曰‘请曲县繁缨以朝’,诸侯礼也。故曰惟器与名不可以假人。”玄谓轩县去南面,辟王也。判县左右之合,又空北面。特县县於东方,或於阶间而已。
○特,本亦作直,音特。┺,息允反。ね,音巨。去,起吕反,下同。繁,步干反。朝,直遥反。辟,音避。)
[疏]注“乐县”至“而已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