至“内火”
  ○释曰:郑知出火内火据陶冶火者,以其上经四时变国火据食火,明此春秋据陶冶,故引《春秋传》为证也。云“民随国而为之”者,释民咸从之义。云“郑人”已下,按《左氏》昭六年:“三月,郑人铸刑书。士文伯曰:‘火见,郑其灾乎!火未出而作火。’六月丙戍,郑灾。”是其後有灾。昭十七年,梓慎曰:“火出,於夏为三月,於商为四月,於周为五月。夏数得天正。”先郑云“三月本时昏,心星见於辰上,使民出火。九月本昏,心星伏在戍上,使民内火”者,心星,则大火辰星是也。三月诸星复在本位,心星本位在卯,三月本之昏,心星始时未必出见卯南,九月本始之黄昏,心星亦未必伏在戍上,皆据月半後而言。云“《春秋传》曰‘以出内火’者,《左氏传》襄公九年文。

  时则施火令。(焚莱之时。)

  [疏]注“焚莱之时”
  ○释曰:上言行火政,此又言施火令,则不掌火禁,故郑云“焚莱之时”。其火禁者,则《宫正》云“春秋以木铎火禁”,注云:“火星以春出,以秋入,因天时而以戒。”司ピ亦云:“仲春,以木铎火禁于国中。”彼二官直掌火禁,不掌火令。

  凡祭祀,则祭。(报其为明之功,礼如祭爨。)

  [疏]注“报其”至“祭爨”
  ○释曰:郑云“礼如祭爨”者,祭爨,祭老妇也,则此祭谓祭先出火之人。

  凡国失火,野焚莱,则有刑罚焉。(野焚莱,民擅放火。)

  [疏]注“野焚”至“放火”
  ○释曰:“国失火”,谓在国中民,失火有罚,若今民失火有杖罚。“野焚莱有罚”者,《大司马》仲春田猎云“火弊”,郑云:“春田主用火,因除陈生新。”则二月後擅放火则有罚也。

  掌固掌城郭、沟池、树渠之固,颁其士庶子及其众庶之守。(树谓枳棘之属有刺者也。众庶,民递守固者也。郑司农说树以《国语》曰:“城守之木,於是乎用之。”
  ○枳,居氏反。刺,七赐反。递,刘待礼反,又待计反。)

  [疏]“掌固”至“之守”
  ○释曰:云“掌城郭沟池”者,谓环城及郭皆有沟池。云“树渠”者,非直沟池有树,兼其馀渠上亦有树也。云“之固”者,总城郭已下数事,皆是牢固之事也。云“颁其庶子”者,即《宫伯》所云,士谓卿大夫士之子。庶子,其支庶。彼据宿卫王宫,此掌固所颁,亦据宿卫王宫而言。以其庶子不合城郭之处用之,以掌固是固守之官,故兼掌宿卫之事也。
  ○注“树谓”至“用之”
  ○释曰:云“众庶民递守固者也”者,谓使守城郭之所及要塞之处也。先郑引《国语》者,按《楚语》云“灵王为章华之台,伍举谏为台榭。云瘠硗之地,於是乎为之,城守之木,於是乎用之”。是其事。引之者,证城有守法。

  设其饰器,(兵甲之属。今城郭门之器亦然。)

  [疏]注“兵甲”至“亦然”
  ○释曰:郑知经饰器是兵甲之属者,以其掌器是防御之器,故知是兵甲之属也。云“今城郭门之器亦然”者,汉时城郭门守器所饰,亦若今城郭门傍所执予戟,皆有幡饰之等是也。

  分其财用,均其稍食,(财用,国以财所给守吏之用也。稍食,禄禀。)

  [疏]注“财用”至“禄禀”
  ○释曰:云“财用”者,谓所用之财物分与之,明是以财所给守吏,为守事之用者也。云“稍食禄禀”者,所守之处,官及民合受官食;月禄禀者,所守之处,守月给米禀与之,故谓之稍食也。

  任其万民,用其材器。(任谓以其任使之也。民之材器,其所用堑筑及为藩落。
  ○堑,七艳反。)

  [疏]注“任谓”至“藩落”
  ○释曰:云“民之材器其所用堑筑及为藩落”者,对上文财用谓官之财物,此云民之材器,明材是材木,用为桢,以掘堑筑作所用,及不筑处,即用材为藩屏篱落以遮障也。

  凡守者受法焉,以通守政,有移甲与其役财用,唯是得通,与国有司帅之,以赞其不足者。(凡守者,士庶子及他要害之守吏。通守政者,兵甲役财,难易多少,转移相给也。其他非是,不得妄离部署。国有司,掌固也。其移之者,又与掌固帅致之。赞,佐也。
  ○凡守者,刘收又反,注“凡守”者,下“有守者”同。易,以豉反。离,力智反。)

  [疏]注“凡守”至“佐也”
  ○释曰:云“凡守者,士庶子及他要害之守吏”者,此郑还据上文士庶子及众庶之守而言。云他要害者,谓城郭所守,是其常处,除此有要害之处,苦ゾ、皋、河、汉要路之所,皆为他要害也。云“通守政者,兵甲役财,难易多少,转移相给”者,郑据上文饰器而言,变材器言役材者,欲见材器是民役之材,非财用者。云“其他非是,不得妄离部署”者,此则释经“唯是得通”之言,其馀非所通之外,皆不得离其本处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