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经直言“平其守”,明不平其税而平均其守而已,故云“平其地之民”。“守林麓之部分”,谓部伍有多少远近之分也。
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。(计林麓者,计其守之功也。林麓蕃茂,民不盗窃则有赏,不则罚之。
○蕃,扶袁反。)
[疏]“以时”至“罚之”
○释曰:此时考校而计林麓以行赏罚者,林衡之官既平民之守,护林麓,而会计民有功者赏之,损麓之财者罚之,故注云“不则罚之”也。
若斩木材,则受法于山虞,而掌其政令。(法,万民入出时日之期。)
[疏]“若斩”至“政令”
○释曰:上山虞官尊,故设之,是以此林衡若斩木材,期於虞边受焉。
○注“法万”至“之期”
○释曰:案《山虞》云仲冬、仲夏及春秋,是时之期;号令万民斩材有期日,是日之期也。
川衡,掌巡川泽之禁令,而平其守,以时舍其守,犯禁者执而诛罚之。(舍其守者,时案视守者,於其舍申戒之。)
[疏]“川衡”至“罚之”
○释曰:川,注渎者皆是也。水锺曰泽,泽与川不同官,今川衡兼云泽者,泽与川连者,则川衡兼掌之。谓若济水溢为荥泽,荥泽则与济连,则管济川者兼荥泽掌之,如此之类皆是。
○注“舍其”至“戒之”
○释曰:此舍其守,谓川衡之官,时复巡行所守之民,当案视其所守,守人当於其舍申重戒敕之也。
祭祀、宾客,共川奠。(川奠,笾豆之实,鱼、肃、蜃、蛤之属。
○奠,音电,下同。肃,所留反。蜃,上忍反。蛤,古答反。)
[疏]注“川奠”至“之属”
○释曰:郑此注皆据《醢人》及《笾人》而言。案《笾人职》云:“朝事之笾,有ナ、白黑形盐、无鲍鱼肃。”《醢人》云:“馈食之豆有蜃醢、[C231]醢。”蜃[C231]是蛤,则鱼肃及蜃皆川中所生之物,故引为证川奠也。言“之属”者,具有蠃醢,亦是川奠,故云之属。
泽虞,掌国泽之政令,为之厉禁。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,以时入之于玉府,颁其馀于万民。(其地之人占取泽物者,因以部分使守之。以时入之于玉府,谓皮角珠贝也。入之以当邦赋,然後得取其馀以自为也。入出亦有时日之期。
○当,丁浪反,後文皆同。为,于伪反,下注同。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