鄙师,各掌其鄙之政令、祭祀。(祭祀,祭也。
○,音咏。)
[疏]“鄙师”至“祭祀”
○释曰:五鄙为县,五百家为鄙,故云“各掌其鄙之政令”也。
○注“祭祀祭也”
○释曰:知鄙祭者,鄙与六乡党同,党祭,故知此鄙所祭祀谓祭也。
凡作民,则掌其戒令。(作民,谓起役也。)
[疏]注“作民谓起役也”
○释曰:知作民是起役者,案下《ガ长》云:“若作其民而用之,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。”又上文每云“野役”,故知此作民亦是起役事也。
以时数其众庶,而察其[A134]恶而诛赏。(时,四时也。
○数,色主反,下同。[A134],音美。)
[疏]注“时四时也”
○释曰:知“时,四时”者,见《乡师职》云“凡四时之徵令”,则凡言岁时者,皆是四时。唯《乡师》云“周万民之艰厄”,而云“岁时巡国及野”者,郑注云“随其事之时,不必四时,艰厄非常故也”。
岁终,则会其鄙之政而致事。
ガ长,各掌其ガ之政令,以时校登其夫家,比其众寡,以治其丧纪、祭祀之事。(校犹数也。)
[疏]“ガ长”至“之事”
○释曰:以其一鄙五ガ,故云“各当其ガ之政令”也。云“以治其丧纪”者,谓民之丧纪,若《乡师》所云“族共丧器”之类。治其祭祀者,谓若族祭之类。若然,县当祭社,与州同。县正、鄙师、ガ长皆不言所祭神者,六遂与六乡,互见其义也。
若作其民而用之,则以旗鼓、兵革帅而至。若岁时简器,与有司数之。(简器,简稼器也。兵器亦存焉。有司,遂大夫。)
[疏]“若作”至“数之”
○释曰:言“作其民而用之”者,谓师田及巡守之等。直言以旗鼓兵革,不言车辇,文不具。
○注“简器”至“大夫”
○释曰:云“简器,简稼器也”者,见《遂大夫职》云“正岁简稼器,稼政”,则此官与遂大夫共简之,故注云“有司遂大夫”也。知兵器亦存焉者,以遂大夫云简稼器,此不言稼,直云器,故知器中兼有兵器,旗鼓、兵革亦有在其中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