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云“父之雠辟诸海外”已下,皆是杀人之贼,王法所当讨,即合杀之。但未杀之间,虽以会赦,犹当使离乡辟雠也。是以父之雠辟之海外,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。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,别国即得。云“君之雠氐父者,谓同国人杀君,氐犹比,比父亦辟之海外。云“师长之雠氐兄弟”者,师长谓见受业师,与兄弟同。云“主友之雠氐从父兄弟”者,注云:“主,大夫君也。
”此经略言,其不言者,皆以服约之:伯叔父母、姑姊妹、女子子在室及兄弟子、众子,一与兄弟同;其祖父母、曾祖父母、高祖父母,其孙承後,皆斩衰,皆与父同。其不承後者,祖与伯叔同,曾祖、高祖齐衰三月,皆与从父兄弟同,以其同绳屦故也。自外不见者,据服为断也。其兄弟及从父兄弟、师长、主友皆为无子,复无亲於己者,故据己亲疏为远近;若有子及亲於己,则自从亲为断。
○注“和之”至“事主”
○释曰:云“和之使辟於此”者,此谓海外、千里外之等。云“九夷”之等,据《职方》、《明堂位》而言。案汉时徐州剌史荀文若问玄:“《周礼》父之雠辟之海外,今青州人雠在辽东,可以王法纵不讨乎?”当问之时,玄已年老,昏耄,意忘九夷、八蛮、六戎、五狄谓之四海。然则《周礼》在四海之外,释之如是,亦是远矣。近则青州、辽东作难,未达周公圣意所趣。若文若之难海水为四海,故今辨之。
然雠近东夷之人,当辟之西戎,馀皆放此。引《春秋》者,襄十八年《左氏》,晋荀偃伐齐,十九年,反。荀偃瘅疽,生疡於头。济河,及著雍,病,目出。士モ请见,不纳。请後,曰:“郑甥可。”甲寅,卒而视,不可含。宣子盥而抚之,曰:“事吴敢不如事主”是也。赵商问:“《调人职》称父之雠诸海外,君亦然。注‘使辟於此,不得就而雠之。’商以《春秋》之义,子不复雠非子,臣不讨贼非臣。
楚胜之徒,犹言‘郑人在此,雠不远矣’,不可以见雠而不讨,於是伐之。臣感君恩,孝子思其亲,不得不报,和之而已。子夏曰:‘居父母之仇如之何?’孔子曰:‘寝苦枕干,不仕,不与共天下,遇诸朝不反兵。’天下尚不反兵,海内何为和之。岂宜不达二礼所趣?小子曰惑,少蒙解说。”郑答曰:“雠在九夷之东,八蛮之南,六戎之西,五狄之北,虽有至孝之心,能往讨不乎?子之所云,偏於此义。”案:楚胜,平王之孙、子木之子。
平王为子木聘女於秦而自纳之,子木奔郑,子木为郑人杀之。案哀十六年云:“子木,其子胜在吴,子西召之,使处境为白公。请伐郑,子西曰:‘楚未节也,不然,吾不忘也。’他日又请,许之。未起师,晋人伐郑,楚救之,与盟。胜怒曰:‘郑人在此,雠不远矣。’”又云:“秋七月,杀子西、子期于朝。”是其事也。若然,郑云“虽有至孝之心,能往讨之不乎”者,欲明孝子虽会赦,恒有复雠之心,故逆之海外,使绝忠臣孝子心,使无往之缘。
其孔子云“寝苦枕干,不仕”者,可通之会赦之後恒然,其君亦然,恐来入中国则杀之也。复雠之法,依《异义》古《周礼》说,复雠可尽五世,五世之内。五世之外,施之於己则无义,施之於彼则无罪。所复者惟谓杀者之身,乃在被杀者子孙,可尽五世得复之,郑从之也。
弗辟,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。(瑞节,玉节之玉圭也。和之而不肯辟者,是不从王命也。王以玉圭使调人执之,治其罪。)
[疏]“弗辟”至“执之”
○释曰:此经使辟者,其人恋乡不肯辟,是违王命之大,则在上与调人瑞节,执而付秋官,与之罪也。
○注“瑞节”至“其罪”
○释曰:郑知瑞节是玉圭者,案《典瑞》云“玉圭以和难”,故知是玉圭也。郑又知司调人执瑞节,不使死家执之者,此王法知之,明使调人之官执之也。
凡杀人有反杀者,使邦国交雠之。(反,复也。复杀之者,此欲除害弱敌也。邦国交雠之,明不和,诸侯得者即诛之。郑司农云:“有反杀者,谓重杀也。”
○重,直用反。)
[疏]“凡杀”至“雠之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