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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192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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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注“用”至“遂同”
  ○释曰:“用谓使民事之”者,谓使人为事,即军旅、田役是也。云“两二十五人”已下,案:经五人为伍,转相增数,从五人为伍至五师为军,数可知也。云“此皆先王所因农事而定军令者也”者,案《管子》书云“因内政寄军令”。谓在乡五家为比,以营农事,比长领之。及其出军,家出一人,五人为伍,则为伍长领之。在家闾胥领一闾,在军则为两司马领之。在家为族师,在军为卒长。在家为党正,在军为旅师。在家为州长,在军为师帅。
在乡为大夫,在军为军将。自伍长已上,全与此文不同者,郑君以义言之,非彼正文也。云“欲其恩足相恤”至“音声相识”,言此者,解因内政寄军令之意,不使异人间杂於中也。云“役,功力之事”者,郑意欲解经文役与田不同也。云“追,逐寇也”,又引《春秋》庄公十八年夏“公追戎于济西”者,案彼传,戎侵鲁,鲁公追之出境。服氏云:“桓公为好,庄公独不能而见侵。济西,曹地。”《梁》云:“其不言戎之伐我,何也?
以公之追之,不使戎迩於我也。于济西者,大之也。”引之者,证追是逐寇也。云“胥,伺捕盗贼也”者,以追既为逐寇,胥为伺捕盗贼可知。云“贡,嫔妇百工之物”者,案:《大宰》九赋之贡有九,此贡独云嫔妇、百工二者,此六乡之贡不论地事,则所令之贡亦不及地贡也,故以此二事当之。云“赋,九赋也”者,案《大宰》九赋,一曰邦中,二曰四郊,二者之赋在六乡之内。此经既论六乡之赋,不得有三曰邦甸已下。
若然,此唯有二赋,而云九赋者,二赋是九赋中物,故总云九赋也。云“乡之田制与遂同”者,此经之内不见田制,案《遂人职》云:“夫间有遂,遂上有径。十夫有沟,沟上有畛。百夫有洫,洫上有涂。千夫有浍,浍上有道。万夫有川,川上有路。”是其遂制也。故云乡之田制与遂同。案:郑注遂之军法如六乡者,以其遂内不见出军之法,唯有田制而已,故知遂之军法如六乡。若然,彼此各举一边,互见为义。
  乃均土地,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。上地家七人,可任也者家三人;中地家六人,可任也者二家五人;下地家五人,可任也者家二人。(均,平也。周犹彳扁也。一家男女七人以上,则授之以上地,所养者众也。男女五人以下,则授之以下地,所养者寡也。正以七人、六人、五人为率者,有夫有妇然後为家,自二人以至於十,为九等,七六五者为其中。可任,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。出老者一人,其馀男女强弱相半,其大数。
  ○彳扁,音遍。七人以上,时掌反。)
  [疏]“乃均”至“二人”
  ○释曰:言“乃均土地”者,以其佐大司徒掌其土地人民之数,故制上地下地等,使得均平,故云均土地也。云“以稽其人民”者,既给土地,则据土地计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。云“而周知其数”者,而周遍知其人数。云“上地家七人”者,凡给地有九等,此据中地三等,而中地之上所养者七人。云“可任也者家三人”者,七人之中,一人为家长,馀六人在,强弱半,强而可任使者家三人。
云“中地家六人”者,此谓中地之中,所养者家六人。云“可任也者二家五人”者,六人之内,一人为家长,馀五人在,强弱半,不可得言可任者二人半,故取两家并言可任者二家五人。云“下地家五人”者,谓中地之下,所养者五人。云“可任也者家二人”者,五人之内,一人为家长,馀四人在,强弱半,故云可任者家二人。
○注“均平”至“大数”
  ○释曰:云“正以七人、六人、五人为率者,有夫有妇然後为家,自二人以至於十,为九等,七、六、五者为其中”者,案《王制》百亩之分,上农夫食九人,其次食八人,其次食七人,其次食六人,其次食五人。彼言五等,此云七、六、五三等,其人不同,故郑为九等计之。此经皆云“家”,故郑云有夫有妇乃成家。从此二人为一等,至十人则为九等。
自二人、三人、四人,是下地之三等也;五人、六人、七人,是中地之三等;八人、九人、十人,是上地之三等。此经唯言七、六、五者,据中地之三等,则知有上地、下地之三等,故郑云七、六、五者为其中。
若然,《王制》不云上上之地食十人,又不云其次食四人,其次食三人,其次食二人,直言自九以至五,不言九等者,彼欲取下士视上农夫食九人,自府、史、胥、徒四者,食八人、七人、六人、五人,五等人与此五等农夫相当,故不言其馀四者。又襄公二十五年,楚掩书土田,度山林,鸠薮泽,辨京陵,表淳卤,数疆潦,规偃猪,町原防,牧隰皋,井衍沃,以授子木,礼也。此九等,是楚之地善恶有九等,与此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