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言“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”者,比法谓若下经“五人为伍,五伍为两”是也。六乡大夫皆六命卿为之。小司徒为校比之法,颁与六乡大夫。又云“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”者,众寡据人民。六畜者,马、牛、羊、豕、犬、鸡。车谓革车及大车。辇,人挽行。又辨其物者,谓辨其家中财物多少,以岁之四时,具录其数,人小司徒。“以施政教”者,小司徒所施政教,依其数而施行之。
云“以行徵令”者,以徵索於民,及所施政令亦据民物等数而行之,故云行徵令也。
○注“登成也。”至“言事”
○释曰:云“登,成也,成犹定也”者,人畜众寡,其数不恒,家家条录,数而比之则得成,故登为成也、定也。云“众寡,民之多少”者,谓六口已上为多,五口已下为少。云“物,家中之财”者,经既言六畜车辇,下别云辨其物,明物是家中之财。云“岁时入其数,若今四时言事”者,汉承周後,皆四时入其数。今时日役簿皆在於冬,代异时殊,故有革别也。
及三年,则大比,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。(大比,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。受邦国之比要,则亦受乡遂矣。郑司农云:“五家为比,故以比为名,今时八月案比是也。要谓其簿。”)
[疏]“及三”至“比要”
○释曰:三年一闰,天道有成。及,至也。每至三年,则大案比户口。大比之时,则天下邦国送要文书来,入小司徒,故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也。
○注“大比”至“其簿”
○释曰:云“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”者,上经颁比法,每岁之四时,简阅众寡及其物等,此经三年大比,并天下邦国而言,故郑云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。郑不言六畜车辇者,文略,亦简阅可知。云“受邦国之比要,则亦受乡遂矣”者,此经但受邦国比要,上经直言颁比法於六乡,以岁时入其数,不言三年大比,故知此文含乡遂也,故云亦受乡遂矣。郑司农云“五家为比,故以比为名”者,凡言“比”者,是校比之言。
但五家为比者,案比之法从少至多,以五家为始,故以比为名。云“今时八月案比是也”者,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书,周以三年大比,未知定用何月,故司农以汉法八月况之。云“要谓其簿”者,谓若今之造籍,户口、地宅,具陈於簿也。
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。五人为伍,五伍为两,四两为卒,五卒为旅,五旅为师,五师为军。以起军旅,以作田役,以比追胥,以令贡赋。(用,谓使民事之。伍、两、卒、旅、师、军,皆众之名。两二十五人,卒百人,旅五百人,师二千五百人,军万二千五百人。此皆先王所因农事而定军令者也。欲其恩足相恤,义足相救,服容相别,音声相识。作,为也。役,功力之事。追,逐寇也。《春秋》庄十八年夏,公追戎于济西。胥,伺捕盗贼也。
贡,嫔妇百工之物。赋,九赋也。乡之田制与遂同。
○卒,子忽反,注及下皆同。别,彼列反。)
[疏]“乃会”至“贡赋”
○释曰:小司徒佐大司徒以掌六乡,六军之士出自六乡,故预配卒伍。百人为卒,五人为伍也。“而用之”者,即军旅、田役是也。“五人为伍”者,下文云“凡起徒役,无过家一人”。六乡之内,有比、闾、族、党、州、乡,一乡出一军,六乡还出六军。今言五人为伍者,五家为比,家出一人,则是一比也。在家为比,在军为伍。伍者,聚也。“五伍为两”者,在乡五比为闾,闾二十五家也,在军伍伍为两,两二十五人也。
“四两为卒”者,在乡四闾为族,族,百家也。在军四两为卒,卒,百人也。“五卒为族”者,在乡五族为党,党,五百家。在军五卒为旅,旅,五百人也。“五旅为师”者,在乡五党为州,州二千五百家,在军亦五旅为师,师亦二千五百人也。“五师为军”者,在乡五州为乡,乡万二千五百家,在军五师为军,军亦万二千五百人也。“以起军旅”者,谓征伐也。“以作田役”者,谓田猎役作皆是也。“以比追胥”者,追谓逐寇,胥谓伺捕盗贼。
“以令赋贡”者,依乡中家数而施政令以贡赋之事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