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郑司农云服玉,冠饰十二玉”者,案《弁师》掌五冕,衮冕十二旒,冕九旒,毳冕七旒,冕五旒,玄冕三旒,皆十二玉。冕则冠也。《弁师》又有皮弁、韦弁、冠弁,亦皆十二玉,故云冠饰十二玉也。
王齐,则共食玉。(玉是阳精之纯者,食之以御水气。郑司农云:“王齐当食玉屑。”)
[疏]“王齐则共食玉”
○释曰:谓王祭祀之前散齐七日,致齐三日,是时则共王所食玉屑。
○注“玉是”至“玉屑”
○释曰:知玉是阳精之纯者,但玉声清,清则属阳。又案《楚语》云“王孙圉与赵简子言曰:玉足以庇荫嘉,使无水旱之灾,则宝之。珠足以御火,则宝之”。服氏云:“珠,水精,足以禁火。”如是,则玉是火精可知。云“食之以御水气”者,致齐时,居於路寝,思其笑语,思其志意之类,恐起动多,故须玉以御水气也。郑司农云“王齐当食玉屑”者,其玉屑研之乃可食,故云当食玉屑也。
大丧,共含玉、复衣裳、角枕、角四。(角枕以枕尸。郑司农云:“复招魂也。衣裳生时服,招魂复魄于太庙,至四郊。角四,角匕也,以楔齿。《士丧礼》曰:“楔齿用角四。”四楔齿者,令可饭含。”玄复於四郊以绥。
○含,户暗反。枕尸,之鸩反。楔,先结反。令,力呈反。饭,扶晚反。)
[疏]“大丧”至“角四”
○释曰:大丧谓王丧。“共含玉”者,含玉,璧形而小,以为口实。此不言赠玉、饭玉者,文不备。“复衣裳”者,王始死,招魂复魄之衣裳不在司服者,司服所掌,是寻常衣服,玉府所掌,皆王之美物。其衣服美者,亦玉府掌之。但所复衣裳用死者上服,故玉府供之。“角枕”者,所以枕尸。“角四”者,将以禊齿。
○注“角枕”至“以绥”
○释曰:“郑司农云复,招魂也”者,人之死者,魂气上归於天,形魄仍在,欲招取其魂,复於魄内,故《离骚》有《招魂》篇。云“招魂复魄于大庙,至四郊”者,王有七庙及寝皆复焉,独言太庙,语虽不足,义犹可。又言至四郊,後郑不从之。云“角四,角匕也”者,案《既夕礼》“楔貌如轭,上两末”,状如枇杷,拔屈中央楔齿。“玄谓复於四郊以绥”者,案夏采云:“以冕服复於太庙,以乘车建绥复於四郊。”故郑云复於四郊以绥。
言此者,破先郑於四郊亦以衣服。
掌王之燕衣服、衽、席、床、笫,凡亵器。(燕衣服者,巾絮、寝衣、袍衤之属,皆良货贿所成。笫,箦也。郑司农云:“衽席,单席也。亵器,清器,虎子之属。”
○衽,而甚反,又而鸩反。笫,侧美反,徐侧敏反。衤,刘音泽,徐待各反。箦,音责。)
[疏]“掌王”至“亵器”
○释曰:言“掌王之燕衣服”者,谓燕寝中所有衣服之属。“衽席”者,亦燕寝中卧席。“床笫”者,谓燕寝中床箦也。“凡亵器”者,亦谓燕寝中,以燕字为目,衣服已下至亵器,皆是燕。
○注“燕衣”至“之属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