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案《少牢》宿尸祝摈。此宗人摈者,以祝不与傧尸,故使宗人为摈也。云“宾客尸而迎之,主人益尊”者,上篇正祭时,主人不迎尸,以申尸之尊。至此宾客尸而迎之,以尸同宾客,是主人益尊故也。
主人拜,尸答拜。主人又拜侑,侑答拜。主人揖,先入门右。(道尸。)
尸入门左,侑从,亦左。揖,乃让。(没ニ相揖,至阶又让。)
[疏]注“没ニ”至“又让”。
○释曰:经直云“揖乃让”,郑知“没ニ相揖,至阶又让”者,案上篇《乡饮酒》之等,入门三揖,至阶又让,故知也。
主人先升自阼阶,尸、侑升自西阶,西楹西,北面东上。(东上,统於其席。)
[疏]注“东上统於其席”。
○释曰:尸在门外北面西上,统於宾客,至此升堂,亦应西上,故决之。云“东上,统於其席”,以其宾席以东为上故也。
主人东楹东,北面拜至,尸答拜。主人又拜侑,侑答拜。(拜至,喜之。)
乃举。(举,举鼎也。举者不盥,杀也。)
[疏]“乃举”。
○注“举举”至“杀也”。
○释曰:自此尽“西枋”,论门外举鼎,匕俎入陈于庙门之事。云“举者不盥,杀也”者,决正祭时皆盥讫乃举鼎,此傧尸礼杀,举者不盥,故云杀也。
司马举羊鼎,司士举豕鼎、举鱼鼎以入,陈鼎如初。(如初,如阼阶下西面北上。)
[疏]注“如初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释曰:云“如初”者,此如上经正祭时陈鼎之事也。
雍正执一匕以从,雍府执二匕以从,司士合执二俎以从,司士赞者亦合执二俎以从。匕皆加于鼎,东枋。二俎设于羊鼎西,西缩。二俎皆设于二鼎西,亦西缩。(雍正,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。府,其属。凡三匕,鼎一匕。四俎为尸、侑、主人、主妇。其二俎,设于豕鼎、鱼鼎之西,陈之宜具也。古文缩皆为蹙。)
[疏]注“雍正”至“为蹙”。
○释曰:云“雍正,群吏掌辨体名肉物”者,案《周礼内饔职》云掌“割烹煎和之事,辨体名肉物”,注云:“体名,脊、胁、肩、臂、之属。肉物,燔之属。”此士之雍正所掌,亦依之也。知四俎据尸侑主人主妇者,据下文四者皆有俎知之也。云“陈之宜具”者,此四俎当俱陈于鼎之西,分二俎陈豕鼎、鱼鼎之西者,欲使三鼎之西并有俎,故云陈之宜具也。
雍人合执二俎,陈于羊俎西,[B083],皆西缩。覆二疏匕于其上,皆缩俎,西枋。([B083],并也。其南俎,司马以羞羊匕氵音羊肉氵音。其北俎,司士以羞豕匕氵音豕肉氵音。豕┵,氵音鱼。疏匕,匕柄有刻饰者。古文[B083]皆作亻并。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