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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注“志犹”至“轻也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志犹拟也”者,凡射,志意有所准拟,故云志犹拟也。云“习射之矢”者,案《司弓矢》郑注云“恒矢之属,轩周中,所谓志”,以此言之,则此恒矢也,在八矢之下。知是习射矢者,以其矢中特轻,於习射宜也。案六弓,唐弓、大弓亦授习射者,则此矢配唐、大也。引《尚书盘庚》者,证志为准拟之事。周轾者,郑读周从轾,以其车傍周,非是轩轾之轾,故读从执下至。
云“无镞短卫,亦示不用”者,知此矢无镞者,上经<羽侯>矢言骨镞,此经不云镞,故知无镞,示不用也。若然,<羽侯>矢生时用金镞,死用骨镞;志矢生时用骨镞,死则令去之。云“生时志矢骨镞”者,亦《尔雅释器》文。案彼云:“骨镞不剪羽,谓之志。”此志矢是也。云“凡为矢前重後轻也”者,案《司弓矢》郑注云:“凡枉矢之制,枉矢之属,五分二在前,三在後。杀矢之属,参分一在前,二在後。矢之属,七分三在前,四在後。
恒矢之属,轩周中。”若然,前重後轻者,据杀矢、<羽侯>矢、枉矢、矢、矢、矢而言。引之者,证此志是恒矢、庳矢,无前重後轻之义。但《周礼》有八矢,唯用此二矢者,以其八矢之内,<羽侯>矢居前最重,恒矢居後最轻,既不尽用,故取其首尾者也。
●卷四十二士虞礼第十四
  [疏]《士虞礼》第十四。
  ○郑《目录》云:“虞,安也。士既葬父母,迎精而反,日中祭之於殡宫以安之。虞於五礼属凶。《大戴》第六,《小戴》第八,《别录》第十四。”
  ○释曰:案此经云“侧亨于庙门外之右”,又记云“陈牲于庙门外”,皆云庙,《目录》云“祭之殡宫”者,庙则殡宫也。故郑注《士丧礼》“凡宫有鬼神曰庙”,以其虞,卒哭在寝,乃在庙,是以郑注《丧服小记》云“虞於寝,於祖庙”是也。
  士虞礼。特豕馈食。(馈犹归也。)
  [疏]“士虞礼特豕馈食”。
  ○注“馈犹归也”。
  ○释曰:自此尽“南顺”,论陈鼎镬祭器几筵等之事。案《左氏传》云:“卜日曰牲。”是以《特牲》云牲,大夫已上称牲,亦称牢,故云少牢。此虞为丧祭,又葬日虞,因其吉日,故略无卜牲之礼,故指豕体而言,不云牲,大夫以上亦当然。《杂记》云“大夫之虞也,直牲”,又此下记云“陈牲於庙门外”,《檀弓》云“与有司视虞牲”,皆言牲者,记人之言,不依常例故也。然《少牢》云:“司马羊,士击豕。
”不言牲者,据杀特须指事而言,亦非常例也。云“馈犹归”者,谓以物与神及人皆言馈,是以此虞及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皆言馈。《坊记》云:“父母在,馈献不及车马。”是生死皆言馈。又案《周礼玉府》云掌“凡王之献金玉、兵器”,注:“谓百工为王所作,可以献遗诸侯。古者致物於人,尊之则曰献,通行曰馈。”以此而言,献虽主於尊,其《春秋》齐侯来献鲁戎捷,尊鲁也。其云馈者,上下通称,故祭祀於神而言馈。
阳货馈孔子豚而言馈,《乡党》云“朋友之馈”,是上下通言馈。《膳夫》云“凡王之馈食用六”,注云:“进物於尊曰馈。此馈之盛者,王举之馔也。”彼郑据当文是进于王,故云进物于尊,其实通也。
  侧亨于庙门外之右,东面。(侧亨,亨一胖也。亨於爨用镬,不於门东,未可以吉也。是日也,以虞易奠,而以吉祭易丧祭。鬼神所在则曰庙,尊言之。)
  [疏]“侧亨”至“东面”。
  ○注“侧亨”至“言之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