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宾尸,虽堂上,妇人不彻。)
  [疏]“有司彻”。
  ○注“彻堂”至“不彻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彻堂上下之荐俎也”者,案上文堂上有尸、侑之荐俎,堂下有宾及兄弟之荐俎,皆彻之也。云“外宾尸,虽堂上,妇人不彻”者,案《特牲》云:“宗妇彻祝豆笾入于房,彻主妇荐俎。”此篇首云“有司彻”,郑注云:“彻室中之馈及祝佐食之俎。”为将傧尸,故使有司彻之。下大夫不傧尸,改馈馔于西北隅。云“有司官彻馈,馔於室中西北隅”,至篇末礼终云“妇人乃彻”,注云:“彻祝之荐及房中荐俎,不使有司者,下上大夫之礼。”然则此篇首云“有司彻”,别无妇人也。下大夫有司馔阳厌,妇人彻之。篇末云“彻室中之馔”,注云:“有司馔之,妇人彻之,外内相兼,礼杀。”此户外傧尸,亦礼杀,嫌妇人亦彻之,故云虽堂上妇人不彻。妇人必不彻者,异於下大夫也。堂上傧尸,犹如堂内之阳厌,故郑注篇首云“宾尸则不设馔西北隅,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,而亦足以厌饫神”是也。
  若不宾尸,(不傧尸,谓下大夫也。其牲物则同,不得备其礼耳。旧说云:谓大夫有疾病,摄昆弟祭。《曾子问》曰:“摄主不厌祭,不旅,不假,不绥祭,不配,布奠于宾,宾奠而不举。”而此备有,似失之矣。)
  [疏]“若不宾尸”。
  ○注“不宾”至“之矣”。
  ○释曰:自此尽“牢举如宾”,论下大夫不宾尸之事。云“不宾尸,谓下大夫”者,从尸饮七已前,皆与上大夫已尸者同,已後则以此祝侑续之,是傧尸之礼,故云不傧尸谓下大夫也。云“其牲物则同,不得备其礼耳”者,谓不备傧尸礼也,引《曾子问》者,破旧说。案彼上云:“若宗子有罪,居于他国,庶子为大夫,其祭也,祝曰: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。摄主不厌祭,不旅,不假,不绥祭,不配。”注云:“皆辟正主。厌,厌饫神也。厌有阴有阳,迎尸之前,祝酌奠,奠之且飨,是阴厌也。尸谡之後,彻荐俎敦,设于西北隅,是阳厌也。此不厌者,不阳厌也。不旅,不旅酬也。假读为嘏,不嘏,不嘏主人也。不绥祭,谓今主人也。”又云“布奠於宾,宾奠而不举”是也。云“而此备有,似失之矣”者,谓此不傧尸者,不厌已下皆有,则非如旧说使昆弟摄者,故云似失之矣。
  则祝、侑亦如之。(谓尸七饭时。)
  [疏]“则祝侑亦如之”。
  ○注“谓尸七饭时”。
  ○释曰:案上篇尸食七饭告饱,祝西面于主人之南,独侑不拜,侑曰:皇尸未实,侑尸也。
  尸食,(八饭。)
  [疏]“尸食”。
  ○注“八饭”。
  ○释曰:上已七饭,故知此当八饭也。
  乃盛俎,、臂、肫、廷脊、横脊、短胁、代胁,皆牢;(盛者,盛於斤俎也。此七体,羊、豕,其脊胁皆取一骨也,与所举正脊、、骼凡十矣。肩未举,既举而俎犹有六体焉。)
  [疏]“乃盛”至“皆牢”。
  ○注“盛者”至“体焉”。
  ○释曰:案《特牲》尸食讫乃盛,今八饭即盛者,大夫礼与士相变。若然,此先言者,见从下起,不言盛肩,肩未举,举乃盛。不言骼,骼已举先在俎,有司彻不盛俎者,更无所用,全以归尸故也。云“盛者,盛於斤俎也”者,以《特牲》云:“盛斤俎,俎释三个。”故知盛於斤,以归尸故也。云“此七体,羊豕”者,以其五鼎下有鱼、腊、肤,又不升,故唯羊、豕也。云“其脊胁皆取一骨也,与所举正脊、、骼凡十矣”者,案上篇载时皆二骨以并,今但盛一骨,不云正脊、长胁者,先举一骨,故不序也。凡骨体之数,左右合为二十一体。案《少牢》注云:肩、臂、、肱骨也;{专}、骼,股骨。《乡饮酒》注:前胫骨三,肩、臂、也。後胫骨二,{专}、骼也。又後有髀觳折。《特牲》记云:“主妇俎觳折。”注云“觳,後足”也。《昏礼》不数者,凡体,前贵於後,觳贱於,故数不数觳,是以不升於鼎。又以髀在肫上,以窍贱,正俎不用。又脊有三分,一分以为正脊,次中为廷脊,後分为横脊。胁亦为三分,前分为代胁,次中为中胁,後分为短胁。是其二十一体也。云“而俎犹有六体焉”者,谓三脊、三胁,皆取一骨盛於斤,各有一骨体在俎,不取以备阳厌也,故云而俎犹有六体焉也。
  鱼七;(盛半也。鱼十有五而俎,其一已举。必盛半者,鱼无足翼,於牲,象脊胁而已。)
  [疏]“鱼七”。
  ○注“盛半”至“而已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鱼十有五而俎”者,案《少牢》载鱼鲋云“十有五而俎”,云其一已举者,谓尸食时已举其一,唯有十四在。云“必盛半者,鱼无足翼,於牲,象脊胁而已”者,案《中候》云:“鱼者,水精随流出入,得申朕意。”郑注引《春秋纬璇玑枢》曰:“鱼无足翼,纣如鱼,乃讨之。是也。纣虽有臣,无益於股肱,若鱼虽有翼,不能飞。”若然,此注云鱼无翼者,亦从彼文鱼虽有翼不能飞。云“象脊胁”者,六体十二骨,盛六是半。鱼无足,象牲脊胁,亦盛半。盛半相似,数则不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