疏]注“牢羊”至“为遍”。
○释曰:云“黍稷之祭为堕祭”者,肺与黍稷俱得为堕,故《周礼守祧职》:“既祭,则藏其堕。”堕中岂不能兼肺,肺与黍稷俱祭于菹上。上既藏之,明肺与黍稷器不动,人就器减取之,故特得堕名。举肺则全取,因上绝之,不得堕称,及其藏之,并有堕名也。云“将食神馀,尊之而祭之”者,谓阴厌是神食,後尸来即席食,尸鬼神之馀,故尸亦尊神而祭之。以其凡祭者,皆不是盛主人之馔,故以祭之为尊也。
上佐食举尸牢肺、正脊以授尸,上佐食尔上敦黍于筵上,右之。(尔,近也,或曰移也。右之,便尸食也。重言上佐食,明更起,不相因。)
[疏]“上佐”至“右之”。
○注“尔近”至“相因”。
○释曰:《曲礼》云:“饭黍无以箸。”是古者饭食不用匙箸。若然,器即不动,器中取之,故移之於席上,便尸食也。云“重言上佐食,明更起,不相因”者,前举尸牢肺时,坐而取之,兴以授尸,不因此坐取肺,即尔敦黍,明更坐尔黍而起,不因前坐也。案《特牲》云“黍稷”,此及虞皆不云“稷”者,此後皆黍稷连言,明并黍稷食之,不虚陈而不食。不言尔之者,文不具,其实亦尔之也。
主人羞斤俎,升自阼阶,置于肤北。(羞,进也。斤,敬也。亲进之,主人敬尸之加。)
[疏]“主人”至“肤北”。
○注“羞进”至“之加”。
○释曰:《郊特牲》训斤为敬,今此主人亲进之,故郑云敬尸之加,以其为尸特加,故云“加”也。若然,特牲三俎肤从豕俎,故斤在腊北,此五俎有肤俎,故斤在肤北。
上佐食羞两,取一羊于房中,坐设于韭菹之南。下佐食又取一豕于房中以从,上佐食受,坐设于羊之南,皆Ρ,皆有四。尸扌及以四,祭羊,遂以祭豕,尝羊。(Ρ,菜也。羊用苦,豕用薇,皆有酒。)
[疏]“上佐”至“羊”。
○注“Ρ菜”至“有滑”。
○释曰:Ρ菜者,菜是地之Ρ。知“羊用苦,豕用薇,皆有滑”者,案《公食大夫》记云“Ρ,牛藿,羊苦,豕薇,皆有滑”是也。
食举,(举,牢肺正脊也。先饮啖之,以为道也。)
[疏]“食举”。
○注“举牢”至“道也”。
○释曰:此食举在羞斤之下,《特牲》食举在羞斤之上。不同者,彼《特牲》食举下乃云“羞斤俎”者,是其正以食举。後尸即哜之属,即加於斤俎,故食举後即进斤是正也。此食举不在羞斤之上,上佐食羞羹,尸祭讫,乃得食举,故退食举在祭之下。又不退羞斤在食举下者,由主人敬尸,故不退在下也。《特牲》尔敦下设大羹,此不云者,大羹不为神,直是为尸者,故此不言傧,尸乃有也。云“举,牢肺正脊也”者,上文云“上佐食举尸牢肺、正脊以授尸”,尸受祭肺明。今食先云食举,是上牢肺正脊也。云“先食啖之,以为道也”者,案《特牲》:“举肺脊以授尸,尸受振祭哜之,左执之。”注“肺,气之主也。脊,体之贵者,先食啖之,所以道食通气”是也。
三饭。(食以黍。)
[疏]“三饭”。
○注“食以黍”。
○释曰:知先食黍者,以前文先言尔黍,故知先食黍也。
上佐食举尸牢,尸受,振祭,哜之。佐食受,加于斤。(,正胁也。古文为肝。)
[疏]注“正胁也”。
○释曰:上文序体先言短胁,次言正胁,则正胁在中,上食举是正脊,故知此食亦先取正胁也。《特牲》云“食”,郑注“为长胁也”。彼记序九体,有长胁无代胁者,案郑注云:“脊无中,胁无前,贬於尊者。”故与此异也。
上佐食羞两瓦豆,有醢,亦用瓦豆,设于荐豆之北。(设于荐豆之北,以其加也。四豆亦纟争。羊在南,豕在北,无熏尧者,尚牲不尚味。)
[疏]“上佐”至“之北”。
○注“设于”至“尚味”。
○释曰:《特牲》略於《少牢》,故有豕尧。此《少牢》二牲,故不尚味,而无熏尧也。
尸又食,食。上佐食举尸一鱼,尸受,振祭,哜之。佐食受,加于斤,横之。(又,复也。或言食,或言饭。食,大名。小数曰饭。鱼横之者,异於肉。)
[疏]“尸又”至“横之”。
○注“又复”至“於肉”。
○释曰:云“食,大名”者,以其《论语》文多言食,故云食大名也。云“小数曰饭”者,此《少牢》、《特牲》言三饭、五饭、九饭之等,据一口谓之一饭,五口谓之五饭之等,据小数而言,故云小数曰饭也。云“鱼横之者,异於肉”者,鱼在俎缩,肉在俎则横,其同在斤,俎仍横之。鱼本缩,今则横矣,与牲体异,故云鱼横异於肉也。必知肉在斤仍横者,但言加于斤,不云缩,则与本俎同横可知也。大夫不傧尸者,於此时亦当设大羹,此主为大夫不傧尸者,大羹之文也。
又食,上佐食举尸腊肩,尸受,振祭,哜之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