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斗曰斛,十六斗曰{数},十{数}曰秉。(秉,十六斛。今江、淮之间,量名有为{数}者。今文{数}为逾。)二百四十斗。(谓一车之米,秉有五{数}。)
四秉曰。(此秉谓刈禾盈手之秉也。,齐名也,若今莱阳之,刈稻聚把,有名为者。《诗》云:“彼有遗秉。”又云:“此有不敛齐。”)
[疏]“四秉曰”。
○注“此秉”至“敛齐”。
○释曰:云“此秉为刈禾盈手之秉也”,对上文秉为量名也。引《诗》者,证此秉为盈手齐,即此亦一,即今人谓之一铺、两铺也。
十曰。十曰乇。四百秉为一乇。(一车之禾三乇,为千二百秉。三百,三十也。古文作纟。)
[疏]注“一车”至“作纟”。
○释曰:云“一车之禾三乇”,即经致饔饩时,云“禾三十车车三乇”也。
●卷二十五公食大夫礼第九
[疏]《公食大夫礼》第九。
○郑《目录》云:“主国君以礼食小聘大夫之礼,於五礼属嘉礼。《大戴》第十五,《小戴》第十六,《别录》第九。”
○释曰:郑知是“小聘大夫”者,案下文云宰夫自东方,荐豆六,於酱东,设黍稷六簋,又设庶羞十六豆,此等皆是下大夫小聘之礼。下乃别云“上大夫八豆、八簋”,又云“上大夫庶羞十六豆”,是食上大夫之法,故知此篇据小聘大夫也。若然,《聘礼》据侯伯之大聘,此篇据小聘大夫者,周公设经,互见为义。
案篇末云“鱼、肠胃、伦肤若九,若十有一,下大夫则若七,若九”,郑注云:“此以命数为差,九谓再命者,十一谓三命者,七谓一命者。九或上或下者,再命谓小国之卿,次国之大夫也。卿则曰上,大夫则曰下,大国之孤视子男。”以此言之,鱼、肠胃、伦肤皆七者,谓子男小聘之大夫。此《公食》序在《聘礼》之下,是因聘而食之。
不言食宾与上介,直云大夫者,若云食宾与上介,则小聘使下大夫,上介乃是士,是以直云大夫,兼得大夫聘宾与上介,亦兼小聘之宾。若然,《聘礼》据大聘,因见小聘。此《公食》先见小聘,後言大聘者,欲见大聘、小聘,或先或後,不常之义。
公食大夫之礼。使大夫戒,各以其爵。(戒犹告也。告之必使同班,敌者易以相亲敬。)
[疏]“公食”至“其爵”。
○注“戒犹”至“亲敬”。
○释曰:自此尽“如聘”,论主君使大夫就馆,戒聘客使来行食礼之事。云“各以其爵”者,此篇虽据子男大夫为正,兼见五等诸侯大聘使卿之事,故云各以其爵也。
上介出请,入告。(问所以来事。)
[疏]“上介出请入告”。

